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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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成都市劳动局: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指导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由国家统一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
极稳妥地形成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使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试点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对职工整体和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如果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认为不具备进行集体协商的条件,可以暂缓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进行。
(二)平等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无论是工会还是企业方面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或条件,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平等协商要体现协商双方相互尊重,一方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究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
过程中防止任何歧视行为。
(三)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达成共识,使之成为合作伙伴。因此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求大同,存小异;集体协商的合同条款既能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
法,切忌采取过激行为。在协商出现分歧时,双方都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必要时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三、试点工作步骤及主要内容
考虑到我国客观情况,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准备工作阶段
第一,对各类国有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主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劳动关系和劳动力管理状况,工会组织建设,职工思想状况以及企业经营者对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态度等。
第二,在对企业进行调查的同时加强与地方工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探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的难点问题,争取配合和支持。
第三,要认真分析研究典型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协商及劳动关系情况,学习借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经验和作法,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指导试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懂业务的骨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专门人员对典型国家进行深入考察。
第四,明确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第五,制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方案。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必须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的指导思想、范围、具体步骤、时间安排、配套措施、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等主要内容。试点方案要征求有关部门
的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制定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重要政策、规定。试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书样本》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最低工资的规定》等。一方面要规范协商双方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另
一方面要为双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供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各项基本标准。
第七,确定试点企业。在广泛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并确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企业并报劳动部备案。试点企业应当基本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3.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二)组织指导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阶段
第一,对试点企业的协商双方进行培训,重点是与地方工会组织配合至职工一方进行系统培训。要使双方了解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性质、目的和必要性;国外集体谈判现状、谈判双方的关系、谈判的基本程序。通过培训增强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和协商能力。
第二,为协商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在协商前及协商过程中,应当为试点企业双方提供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咨询以及解答双方关心的有关问题。
第三,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应根据一方的要求积极进行调解和斡旋,尽快消除分歧,恢复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并对双方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三)总结试点经验,扩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阶段
第一,试点企业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应当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和完善,对成功的经验应当推广和宣传。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二,向新的试点企业推广典型经验。要宣传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使企业和职工加深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作用的理解。
第三,征得企业同意或对集体合同中属于企业不得公开的数字删除后,向新的试点企业推荐集体合同的范本。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
为保证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有关地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试点:
(一)试点工作可首先在非国有企业进行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选择产权关系明晰、管理体制规范、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进行试点。由于目前只有小部分国有企业正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大部分国有企业尚不具备试点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国情,近期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范围应主要为“三资”、私营等非
国有企业。
(二)通过试点逐步推广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国目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时期,劳动关系调节体系尚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正处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因此,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不能一轰而起,一蹴而就,必须通过
试点,积累经验。同时,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措施,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精心准备,稳步实施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精心制定试点方案,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搞好试点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会和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并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试点准备工作
过程中要搞好与地方工会组织的配合,做好试点企业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积极促成试点企业的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地进行协商。

五、试点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使集体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对社会经济生活及职工整体思想情绪会产生很大影响。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第一,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劳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领导,理顺内部关系,各方分工协作。试点工作切忌放任自流。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新动向。对自发进行试点的企业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已产生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纠正,严重的要及时制止。
第二,要加强与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发挥各级工会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搞好职工培训和宣传教育,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规定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尊重试点企业双方的意见,公平地对待双方,不介入正常的协商过程。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受聘于任何一方,成为其协商代表或顾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条件或要求。
第四,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关系。对在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确保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对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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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团结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服从省委确定的工作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依法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深入群众和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常委会的工作;兼职委员应当按规定履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以常委会名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审议发言要畅所欲言,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办公厅统计,每半年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表率;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当好公仆,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在涉外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所在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尽力做好所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拟订了《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石油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部门和各石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应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评、聘
任。
二、技师名称
石油行业技师职务名称通称技师。不同工种可在技师前增加专业名称,如钻井技师、采油技师等。各工种的技师职务名称见附表。
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石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七级或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种可设立技师职务。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暂定为六十九个(具体工种目录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石油行业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综合性行业,具有专业多、工种多、野外作业队多的特点,全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限额,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核定。各单位在核定限额内,不同专业队伍聘任技师的比例可有所区别,但总的限额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核定。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和增资指标,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核定后分别下达。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技术工种的特点,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
,确定各专业(工种)的技师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技师聘任前必须按照《暂行规定》中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其中技术考核可按以下具体标准掌握:
1.经石油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确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的技术水平,职得七级或八级石油工人技术考核证书。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曾独立解决过生产过程中较大的技术疑难问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革新中有显著成绩,或在厂、处级以上单位(含厂、处级)举办的高级工技术表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3.具有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曾在工人培训中讲课、编写教材资料、或现场传授技艺。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安排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根据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要求,结合石油工人达标培训和技术考核已有一定基础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七年按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点的企业,可先进行技师聘任试点。一九八八年再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
石油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并将本地区石油工业系统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石油工业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八、其它,如炼油、机械、水电、通信、运输、生活服务等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附表:石油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及技师名称

最高
序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 重磁力工 物探技师 7级
2 电法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3 地震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4 VSP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5 VSP绞车电缆检
波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6 电法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7 地震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8 VSP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9 可控震源工 震源技师 8级
10 地质测量工 测量技师 7级
11 工程测量工 测量技师 8级
12 钻井工 钻井技师 8级
13 地震钻井工 钻井技师 7级
14 物探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5 钻井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6 采油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7 泥浆工 泥浆技师 8级
18 柴油机工 钻井动力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9 固井工 固井技师 7级
20 射孔取芯工 射孔技师 7级
21 测井工 测井技师 8级
22 测井绘解工 测井技师 8级
23 测井仪修工 测井技师 8级
24 气测工 测井技师 8级
25 综合录井工 录井技师 8级
26 井架安装工 井架安装技师 7级
27 地面钻井工具修
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8 井下钻井工具装
修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9 刷镀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0 钻具焊接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1 管子修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2 采油工 采油技师 8级
33 潜油电泵安装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4 潜油电泵电器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5 注采设备维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6 采油测试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7 采油测试仪表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8 采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39 采气试井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0 天然气压缩机操
作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1 输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2 输气管线防腐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3 输气管线维护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4 天然气脱硫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5 天然气脱硫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6 天然气提氦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7 天然气提氦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8 天然气炭黑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9 天然气炭黑检验工 天然气净化加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工技师 8级
50 输油工 输油技师 8级
51 综合计量工 输油技师 8级
52 管道保护工 输油技师 7级
53 集输工 集输技师 8级
54 脱水工 集输技师 7级
55 注水泵工 注水技师 7级
56 油(气)田水处
理工 污水处理技师 7级
57 井下作业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58 井下工具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59 压风机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60 石油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1 地震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2 柴油机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3 柴油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4 抽油机安装维修工 机修技师 7级
65 特车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6 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7 仪表修理工 仪修技师 8级
68 分析化验工 化验技师 8级
69 实验工 实验技师 8级



198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