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报。
区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区县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区县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备案。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
教学〔2002〕17号
为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博士生招生规模逐年扩大,报考人数逐年增长,社会的关注度也愈来愈高。根据博士生教育的特点,招生单位及博士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相对其他层次的学历教育,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更大的自主权,因此,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更为重视,强化质量意识,大力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招生工作制度,特别是完善命题、制卷、阅卷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格招生工作程序,使各环节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招生单位及博士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应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制度,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考生与其他考生的报考、考试及录取应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三、招生计划管理
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录取总数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内;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3年5月15日前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加招生规模。
2003年博士生招生规模数当年度有效(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不作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录取工作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
四、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教育部制定全国招生简章并汇编《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未在《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专业不得招生。各招生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招生简章的基础上,应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章程,其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各招生学科专业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全国招生简章中未包括而必须使考生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1.考生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制订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5)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名时间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两次,或2003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
3.考试时间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两次,或2003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考试地点在报考的招生单位。
4.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5.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6.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事先公布,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在招生单位规定的地点进行,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院(系、所)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招生单位自行制订相关的规章和程序并公布。
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并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招生单位不得跨单位招收硕博连读学生。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四)直接攻博:是指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招生单位按规范、严格、科学的原则自行拟定选拔方法,报教育部批准后实行。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硕博连读或直接攻博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但凡采用上述方式选拔博士生的,也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考核或考试。不允许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五、录取
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一)对公开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
对申请提前攻博或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的在学硕士生以及直接攻博的考生,根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结果,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只能从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新生。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规定时间考试和未参加本年度考试的考生。
被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保存一年,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二)应通知录取的博士生新生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应当年入学,招生单位对考生不实行保留入学资格的跨年度入学的办法。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招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六、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的情况。对检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新生有关录取的备案手续,此工作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七、信息统计上报
(一)招生单位须在2003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参见附件一、二),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参见附件三、四)报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3年7月20日前上报教育部,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Liqiang@moe.edu.cn)传报。
八、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系统高校和科研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表(B1表)(略)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单(B2表)(略)
博士生录取情况(B1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博士生录取名单(B2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