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9:50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国防建设,增强城市战时防护功能,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
公民有得到防空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努力提高防空地下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时防护效益。
第五条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按底层投影面积修建“满堂红”(即同等大小)的防空地下室。符合第九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九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不论是自建或联片建设),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成片开发的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旧城改造区域可集中建设防空地下室,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具体位置由建设单位报市人防办审定。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建设,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擅自降低防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改进;经改进仍不能达到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的,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再收费。但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或不宜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就地就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
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条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其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
(二)其他情形,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市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物价等因素需调整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由市人防办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依据送审的设计报建图纸总面积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易地建设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向市人防办申请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并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敬老院、福利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城镇、农村个人独立兴建的自用住宅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予以免收。
第十三条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提出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批,市人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纳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各项城市设施建设相协调,与地下空间开发相联系。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防空地下室规模、配套设施、抗力等级及战时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列人建筑总面积计划指标,在规划中不计算容积率,但所需资金列入建筑项目概(预)算之内。
第十六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工程设计报建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应征求市人防办意见。
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报建前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人防办,按本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凭市人防办的答复意见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的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和防护等级;
(二)战时和平时的使用功能;
(三)人员疏散的口部设置、口部地面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依据是《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兼具抗灾和平时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核,未经人防办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由持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又未按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办向其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未办者和未按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可责令其停工并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人防办应当参加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二)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备;
(三)口部防护设计安装齐全或经批准预留,内部设计经检测试运转正常。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送市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算后,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总建筑面积不相符合,需要补交或退还易地建设费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经原项目核定部门审核,报市人防办核定。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设计防空地下室或设计达不到人防工程规范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设计:防空地下室工程达不到优良的,整体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偿使用和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管理的原则,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和维护,接受市人防办的定期检查。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应服从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作特定的人员掩蔽或救援场所。
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管的防空地下室,不得擅自改变原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如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公共工程,统一由市人防办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人防办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

海关总署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8号

  为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海关总署已于2002年4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6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已向海关总署提出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申请并获核准。为便于社会了解和自觉尊重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的有关权利,现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

  一、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代理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一)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

  (二)奥林匹克格言

  更快、更高、更强,

  Citius. Altius. Fortiu

  (三)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奥林匹克,

  奥林匹亚,

  奥林匹克运动会,

  奥运会,

  奥运,

  Olympic,

  Olympics,

  Olympiad,

  Olympic Games,

  Olympique,

  Olympiques,

  Olympiade,

  Jeux Olympiques

  二、权利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一)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名称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

  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

  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

  北京奥运会申办委,

  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

  北京2008年奥申委,

  北京奥申委,

  2008年奥申委,

  奥申委,

  Beijing 2008 Olympic Games Bid Committee,

  BOBICO,

  (二)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标志

  (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名称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第2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

  奥运会组委会,

  北京奥组委,

  奥组委,

  Beijing Organizing Committee for the Games of the XXIX Olympiad,

  BOCOG,

  (四)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

  新北京,新奥运;

  New Beijing, Great Olympics;

  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

  Green Olympics,

  Hi-Tech Olympics,

  People′s Olympics;

  (五)北京2008

  北京2008,

  Beijing2008,

  北京二○○八,

  北京二零零八,

  (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29届奥运会,

  北京奥运会,

  2008年奥运会,

  三、权利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称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中国奥委会(中文简称)

  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COC

  (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会徽

  (三)奥林匹克委员会商用徽记

  (四)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经贸委、国资委,金茂化工医药集团、亚星汽车集团、工艺美术集团、工业资产公司: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为完善对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扬州工艺美术集团、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两大类,基本分2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产值15分,增加值15分,销售收入15分,实现利税15分,实现利润10分,工业投资30分。
第二类:“双创”“三重”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数10分,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0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20分,新增民资注册资本20分,外资实际到帐20分,5000万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20分。
(二)单项记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最低得分的70%记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每新增1个规模以上企业(不含原有企业裂变),加记2分(累计奖励不超过10分)。
(2)金茂、亚星集团内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1亿元、2亿元、4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记4分、5分、6分、8分和10分,工艺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记4分、5分和6分。
(3)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竣工1个总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业资产公司每竣工1个总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艺集团每竣工1个总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分别加记4分。
(4)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记3分;每新增1个国家免检产品,加记2分。
(5)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记4分;每新增一个省级“一站两中心”,加记2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记4分,每新增1个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加记2分。
(7)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标准制定授权企业,加记4分。
(8)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记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记分方法。
总分 =(经济指标得分×60%)+(“双创”“三重”工作得分×4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集团(资产公司),分别颁发相应等级奖杯一只,奖金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1万元,对获得一等奖的企业另颁发奖牌一块,奖励对象为企业董事长。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年薪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实施。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参照《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