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8:44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实行行政许可并联事项集中、联合办理,根据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特制订《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
并联许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照《行政许可法》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要求,特制订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
一、“并联许可”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许可”是指投资者在建设工程和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过程中,对办结一项许可事项依法需多个部门(2个以上)许可的项目,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同步许可。其基本要求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许可,限时完成。
二、“并联许可”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主要项目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管线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璜工程等,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其经营范围依法需许可的项目(具体见附表)。
三、“并联许可”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建设工程和企业注册登记实施行政许可的本市行政职能部门。
四、“并联许可”的形式
“并联许可”由中心组织,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参加,在许可过程中采取举行联合会审会议、集中批文会签、现场联合踏勘等形式。
五、“并联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一家受理。服务对象直接向主办部门窗口申报(需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须持政府批文),实行统一收件;受理过程中主办部门窗口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做好许可资料准备及其他工作准备。
主办部门窗口一般由该联办事项最终许可权的单位承担,若主受理窗口单位有争议或最终许可权的单位不能确定,该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单位由中心指定。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后,必须在受理之日,将有关许可事项抄告中心和相关部门,并在两日内提出联审意见和安排抄报中心,中心及时在办证大厅进行告示,并负责通知协办部门窗口准时参加联审。
(三)并联许可。根据联审安排,中心必须及时组织召开联审会和现场联合踏勘,组织集中批文会审。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 序号 项目 组织部门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办理时限
一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计委 相关行业部门 5个工作日
二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规划局 消防、环保、余土、质监、供气、人防、墙革、园林、文化、防雷、散装水泥办、房管等相关部门 15个工作日(不含消防、环保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重大项目)
三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城市管线)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城管局 规划、园林、交警、弱电、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等部门 5个工作日
四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规划局 房管、市政、环保、质监、消防、园林、防雷、人防、计委、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 5个工作日
五 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璜工程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建设局 消防、建设等相关部门 5个工作日
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建设局 规划、质监 5个工作日
七 企业注册登记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工商局 相关行业部门 15个工作日


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律不准再单独重复进行踏勘。参审部门不按时参加联审会、集中批文会签和现场联合踏勘或不按时返回许可意见的,视为同意;如果在该专业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由该会审单位负责。

(四)限时完成。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许可均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五)实行“一单清”收费。每项并联许可项目都实行“一单清”收费,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受理窗口单位登记在由中心印制的《并联许可收费检查表》中,经中心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六、“并联许可”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工作由中心组织实施,主办部门要按时抄告有关协办部门,并认真综合相关部门的许可意见,及时形成批件向投资者反馈;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并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不能自行向投资者反馈意见。中心要切实抓好“并联许可”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许可、反馈、出件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关于在市、区两级开展发展环境创优年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4]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有出证须经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发证,否则,将追究违规发证者责任。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
“并联许可”一览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减免税的比例标准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减免税的比例标准问题的批复

1989年10月20日,民政部

河南省民政厅:
你省长葛县民政局《关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标准减免税问题的请示》 ( 长民字(1989)20号文)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来函称长葛县委负责人在传达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由过去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为减免标准改为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50%为减免标准”。经核查,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的正式文件中,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没有作任何改变。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是鼓励残疾人员自食其力、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比例的计算及减免税问题,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84)财税字第30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王晓艳、韩秀峰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平安创建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作者就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例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一、“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分类及简要案情
1.因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2005年1月19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国语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后营村西的赵振威家,前来讨要拖欠施工工程款。不久徐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徐某立即用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周艳军,周某翻墙进入赵振威家把大门打开,犯罪嫌疑人周怀云及周全乐、李彦忠、魏合新、任志平、张红师、尹国良(均在逃)先后进入赵家院内。在赵振威家的晏波被周艳军用砖头砸伤头部。赵某妻子张某用手机报警时,却被周艳军上前将手机毁坏(事后手机维修花费150元)。此后,犯罪嫌疑人周怀云等人将被害人赵振威强行拉上周艳军驾驶的汽车。周怀云等四人将赵某围在后排中间。晏波被徐某用桑塔纳2000汽车送到保定市急救中心;随后,赵振威被犯罪嫌疑人带到徐水风味餐厅。当晚20时35分,徐水警方在该餐厅找到赵振威,保定市北市区分局于当日晚21时30分将赵振威接回保定。经法医鉴定,晏波属轻微伤,赵振威属轻伤。徐某、周某、周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由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永刚及其弟张志刚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的纠纷。2005年4月张永刚将其弟张志刚告上法庭,法院判哥哥张永刚胜诉。然而判决后弟弟张志刚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2005年12月18日张永刚给张志刚打电话,表示希望“讨论有关判决书事宜”。张志刚再度对其不予理睬。张永刚很是恼火,当天下午6点左右到张志刚的住处(保定市青年路华电宿舍10号楼2单元101室)先是翻墙进院将其弟家小屋玻璃全部砸碎,然后冲进室内的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抽油烟机、衣柜等家用电器、家具全部砸毁,事后张永刚逃之夭夭。
二、形成的原因及特点
第一类案件:三个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在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非法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为何三人会走上犯罪道路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首先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模糊,他们认为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之事,只要不伤人命,为了讨回债务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于是在这种认识下,采取扣押人质的方法,实施了逼对方拿钱赎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触犯了国家法律,受到了法律惩罚;其次,他们法律观念淡薄,平时不注意学法。就本案来说,三人完全可以使用正当的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不懂法,使讨要债务这种正常行为发展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令人为之可惜。
第二类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永刚因与弟弟张志刚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亲兄弟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哥哥张永刚胜诉,而弟弟张志刚心中不服该判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哥哥张永刚并未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毁坏他人财物,最终致使自己锒铛入狱。
就此案应吸取的教训:民事纠纷应当尽量协商解决,要本着互让互凉的原则。协商不成,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哥哥张永刚如能继续使用法律武器,那么最终获胜的将是哥哥张永刚,而不是落得身陷囫囵的结果。
三、对策
1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可以招集或选配敢负责任、熟悉法律的志愿者教育、引导公民自觉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尽量避免和减少公民由被侵害方演变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事情的发生。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纵观二案,无论被害人还是侵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观念较差。所以政法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普法和法律宣传的重任。同时,不仅要注重对《刑法》的宣传与普及,更要注重对《民法》等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3加强和健全基层民调组织的建设,使普通百姓遇到困难和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由组织解决,而不是感到无助而采取偏激的行为以致于违法犯罪。要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发挥其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优势,使普通的民事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