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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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政务诚信建设摆上日程,使之与行政工作、发展经济软环境建设、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对群众的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要求,加强监督,努力树立政府新形象,确保政务诚信建设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

为确保建设诚信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按照全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坚持检查考评,把政务诚信建设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政务活动公开透明。政府重大决策,尤其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的决策,推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所有政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便于查询;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全方位的透明服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查处结果实行公开。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完善制件程序,增强制件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依法行使职权,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发生;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禁态度粗暴,以权压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私办、违纪、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均达到100%。
(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逢进必考制度,严把进入政府机关入口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强队伍管理,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严格奖惩,对在政务诚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行为给予相应惩戒。
(六)注重求真务实。树立服务理念,竭诚为群众和相对人办实事、办好事;按月足额发放社会保障金,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吸引外资,加强城市改造,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群众满意率高。
(七)创新诚信机制。健全政府自身的诚信机制,使政府政策稳定、公共权力运用合理、健全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防止行政恣意和滥权行为发生;建立奖惩机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办事。
三、考核程序及考核办法
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考核按照归口管理、联合检查、共同审核、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程序,采取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看公示栏及网站公开内容和质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社会发放诚信测评表、召开相对人座谈会等办法,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一并进行。2005年进行初评,2006年进行总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凡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诚信建设先进单位”。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尚杰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马立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隋显利、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金华担任,成员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精神文明办主任李长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耿庆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义、市政协社会民主法制委主任萧世星、市监察局局长常伟、市人事局局长申泽谦、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王贵忱。
  
附件: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附件: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项 目 内 容 扣 分 标 准
加强组织领导(10分) 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活动,列入日程,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坚持检查考评,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没有专人负责扣3分;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扣4分;没有检查考评扣3分。
实行政务公开(15分) 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办事内容、程序、依据、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务信息及时公开,便于查询;重大决策运用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查处结果公开;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没有实行透明服务扣5分;重大决策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扣5分;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没有公开扣3分;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扣2分。
坚持依法行政(20分) 完善程序,增强制发规范性文件民主性和透明度;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案件、无私办案件、无违纪案件、无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达到100%。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一起扣5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没有很好落实扣5分;违法行政没有依法进行赔偿的一件扣5分;赔偿款额超过5万元的一件扣10分。
转变政府职能(15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没有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的一项扣2分;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不高一件扣3分。
加强队伍建设(15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吃拿卡要现象;抓好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队伍管理,杜绝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搞好奖惩,鼓励诚信建设中突出公务人员,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 行政执法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一件扣5分;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一件扣5分;出现失信行为一件扣4分。
注重求真务实(10分) 坚持服务至上,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 出现“四乱一难”现象一件扣5分;群众满意率低于80%扣5分。
创新诚信机制(15分) 健全自身诚信机制,保证公共权力合理运用;健全责任制,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考核评比。 责任制不健全扣5分;行政执法程序不健全扣5分;无奖惩机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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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打击走私,倒卖文物的非法活动,方便民间正当的文物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监管物品,是指1911年至1949年由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
,以及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文物监管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暂定为冻青树市场和人民南路二段(红照壁至锦江宾馆)、指挥街、琴台路两侧铺面。文物监管物品只能在上述批准的市场和依法批准的文物商店进行交易,其他各工艺品商店、集贸市场等均不得经营文物监管物品。
第五条 市文化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成都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拟订市场交易规则,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市场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凡需从事文物监督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文物监督物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八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文物监管物品,须由经营者填报上市物品申报单,经市场专业人员检验、并加盖检验标记后,方可上市。
第九条 下列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核定的范围内专营:
(一)1911年以前由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由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第(一)项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体品类按省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执行。
(三)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其名单按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执行。
第十条 凡进入文物监管物品市场交易的文物监管物品,都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人民南路二段、指挥街和琴台路两侧铺面的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必须归店经营,不得出摊占道。
第十一条 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按照登记的范围、方式、地点依法经营。不用涂改、出租、转让经营证照。若有变更,应到市文化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应接受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三条 文物监管物品检验鉴定费、市场管理费,由市场有理办公室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在文物监管物品市场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非法经营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物的,由市文化局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擅自复制文物监管物品,或更换文物监管物品检验标记的,由市文化局没收成品、半成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人民南路二段、指挥街和琴台路两侧铺面的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出摊占道的,由城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按时交纳或偷漏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和本办法 第九条 所列文物的,均属非法经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管理,礼貌服务,不循私舞弊,不收受贿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在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993年11月1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及《广元市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软件开发、咨询规划设计总投资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以及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垫资建设,政府租赁使用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指有关信息化的课题规划、策划、咨询等软课题项目、信息设备采购、应用软件开发以及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续建或改建的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技术评审、建设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预算评审、集中采购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决策管理主要流程为:项目申报、项目初审、技术评审、资金评审、项目审批、立项、招投标、集中采购、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广元市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属于公共财产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财政性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有关规定每年3月份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申报当年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上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拨款)、本级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对单位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我市确定的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初审,上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对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信息化方面专家(一般三人以上)及相关部门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对通过技术评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进行资金评审。

第十一条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金评审的信息化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立项,市财政局将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审计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申请进行决算审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软件开发、咨询规划设计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禁止单位将项目投资化整为零进行建设。对各项目业主单位购置内部办公用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办公套件、安全杀毒软件等标准化软硬件产品,不属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但该类产品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将产品配置、技术参数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九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应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县区自行负责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但建设方案必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信息化方面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实施,以便做到标准统一、方案统筹,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