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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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3〕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努力盘大对外贸易规模,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出口创汇企业,包括市属外贸公司、私营创业园外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

二、奖励标准

1、符合上述奖励对象并在2003年中无严重违规的出口创汇企业,凡2003年度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度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2、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2002年无出口实绩或出口实绩低于35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2003年度出口创汇超过350万美元以外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2002年无出口实绩或出口实绩低于1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2003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以外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三、奖金来源

按财政管理体制,市级企业由市财政负责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县(区)财政负责。

四、实施办法

(一)年度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于下年度1月底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核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奖金,企业凭市财政局通知单领取奖金。

(二)奖金50%用于降低企业出口换汇成本,50%用于奖励经营者和对出口创汇存在直接贡献的人员。

(三)各县(区)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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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活动原则,强化举证责任,明确举证时效,规范庭前交换证据活动,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经济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依据诚实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庭前交换证据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开庭前由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互换,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
被告下落不明或在答辩状中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明确表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未按期换证据的,应视为原告或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期限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当事人举证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二)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四)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五)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
(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的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作用。
第七条 下列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一)需要勘验、鉴定、评估、审计才能证明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四)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收集;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3日内通知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第三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30日。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讼请求的,当事人应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知道对方变更诉讼请求之日或接到人民法院受理反诉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但在庭审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明确表示无异议或无新证据提供的,人民法院可继续开庭审理;若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且提出需要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宣布休庭,恢复庭前交换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
第十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当事人顺延或另行指定举证期限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顺延或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一般不超过30日。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在顺延或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仍有困难且情况特殊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酌情延长。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得以顺延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相应顺延。
在顺延或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仍未能举证的,视为当事人举证不能。但第七条规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所交换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合议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份数,在最后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后7日内呈送受诉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注明收到证据的名称、时间、份数和页数,并由主审法官或书记员签名。当事人收到对方互换的证据后亦应在《证据收据》上签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不作庭前交换。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当即口头或者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7日内提出新证据。当事人若无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再主持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若举出反驳对方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在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3日内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并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三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如果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旨在请求变更或撤销原审裁判的,必须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其在一审指定的举证期间未能提供该证据的理由,并由双方当事人以此进行质证。若理由正当的,由双方当事人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若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在一审诉讼期间已自动放弃举证的诉讼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裁判生效后,对于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申请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如果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再审:
(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未获准许的;
(二)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获准延期举证但确因客观原因仍未能举证的;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经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仍未能取证的;
(四)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
经查不属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则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1999年9月1日
            论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有关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虽然我国宪法未将教育平等的权利列为具体的宪法权利,但根据我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第13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因此教育平等权实质上是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教育平等权对一个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个体的发展和基本人权的实现。高考是要选拔相对优秀的学生进行再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起着连接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高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也是社会民众和政府高层极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但我国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划分存在一些问题,它们直接影响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一、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分的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分省统一录取制度,即面向全国招生的高校,依据各地区所分配的名额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然而,随着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出现了高等学校录取的分数线不平等的情况。分数线的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种: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京、津、沪等城市的分数线划分相对较低;国家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优惠政策,录取分数线也较低,而且,各所高校对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了加分政策;高考大省如山东、湖南等地的录取分数线都很大程度地超出了其他省份,本省的考生即使有再高的分数也很难进入重点大学。  (一)录取分数线向部分发达地区倾斜  经济文化发达的京、津、沪等少数几个直辖市的录取分数线明显低于其他地区。据有关资料显示,十年以来,北京市的文科录取分数线比湖南省低77分,连分数线一直很低的贵州省也比北京市高1分,而理科线与湖北省竟相差114分。2001年,北京市的文理科录取分数线与浙江相差都在80分以上,若与高考大省山东省相比,更是相差120-140分。[1]这种差别可以使拥有同等分数的人分成重点、一般本科或专科,甚至连专科的提档线都达不到。这样就会使得经济文化发达地方的差生可以上好的学校,而经济文化落后地方的好学生则只能上差的学校。  (二)录取分数线向西部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  贵州、西藏、新疆等地由于地理环境、文化背景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属于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自恢复高考以来,这些地区一直是录取分数线划分较低的地区。此外,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招生政策,如:“对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考生、台籍侨属考生、烈士子女等等,可优先或降分录取;对一些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农、林、师范等专业,也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定向降分录取的倾斜政策。”当然,这种对西部边远地区及各地实际情况特殊的地方的倾斜和照顾,也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人们对这种情况本身并没有公平与否的争论。  (三)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在不同地区也体现出划分的不同  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灵活的招考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在全国的配置,以便照顾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国家同时也实行了对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加分的政策,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如贵州省、云南省,少数民族在高考录取时统一加10分。但是,同时也出现另一个问题,主要反映在不同省的各地区之间。如从大区来看,云南省属全国不发达地区和文化教育弱省,就省与省之间比较,它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在全国偏低是正常的。但就局部而言,昆明等城市在全国比较起来也算是文化名域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楚文化发源地的湖南省属全国文化发达省,高考录取线都很高,从文化教育水平和文化背景因素来看,录取线高一些也是必要的。但湖南省少数民族较多的湘西等西部山区地区在全国应该算是文化和经济落后地区,昆明和湘西比较,无论是文化教育还是经济实力都比湘西高一个档次,而现行的招生政策却是昆明市执行云南省录取标准,湘西执行湖南省录取标准,两者之间相差120分,这样明显不公平。  (四)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  农村和城市的录取线显然是不相同的,我国的考生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农村学生的录取分数是由现行高考录取制度的“城市中心主义”造成的。“城市中心主义”就是以城市为中心,重点培养城市户口的学生。那些农村学生占多数的人口大省由于配额较少、整体录取率偏低而录取分数奇高,甚至可以比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高100分。因而,农村学生只有其中最优秀的那一部分,只有考出比城市学生更高的分数才能进入大学。显然,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