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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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全州再就业工作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2003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6个方面2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8项)
  1.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包括下岗失业再就业人数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
  4.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到位率;
  5.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
  6.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建率;
  7.劳务输出人数;
  8.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就业率。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3项)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率;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7项)
  1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包括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3.州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26.州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县(市)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入基层、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各县(市)落实责任制情况,由州政府采取州考评督查组定期督查与州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其中,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将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结果予以通报。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将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开拓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颁发创新奖,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频繁引发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和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完成。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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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8〕6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直向三明市人事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
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对职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保证职工休假制度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各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在下一年度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时,应按以下要求严格进行审批:各设区市及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切实负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2日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净收益中返还20%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滚动基金。
  (三)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实施时需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商。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编制使用计划(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支出包括:
  为收购储备土地,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土地储备资金直接支出包括:
  1.土地报批各项税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代报件等相关税费。
  2.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3.土地收购补偿费。
  4.拆迁安置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
  5.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造价咨询、市政设计、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6.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7.财务支出: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8.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9.其他费用: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费、拆迁工作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储备资金间接支出包括:
  在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等。
  1.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建设费用。
  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河道治理及水利、电力、环卫、邮政、电信、防灾、燃气等设施建设费用。
  3.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具有隔离、卫生和安全作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
  4.其他费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及河道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
  5.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等相关费用,应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6.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核算认定
  第九条 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认定: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支出、耕地开垦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市府发〔2009〕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一)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宗地成本总额的2%计提,所提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二)征地工作费。按照征地费总额的3%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时完成征地工作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三)拆迁工作费。按照拆迁费总额的4%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按时完成拆迁工作的,按拆迁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六章 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及成本的拨付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挂牌出让成功后,土地受让方将土地出让金足额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中的土地储备成本,在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成本后,向国有投资公司拨付相关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成本按季、按宗地核算并分期拨付。
  第七章 土地储备收支执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其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宗地成交并缴清出让金后,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并提供详细的宗地有关费用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相关机构评审,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算。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根据支出性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填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及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有序推进,在征地拆迁中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按预期完成净地交付的,按第十条第三项予以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将上报有关部门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