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33:10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1999〕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
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6月3日对外公告。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7月9日止,对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新闻纸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反倾销税率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Howe sound Pulp & Paper Ltd.)
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原MB/出口销售有限公司) 57%
〔Pacifica Papers Inc.(Export Sales Co. Ltd./MB Paper〕
阿维纳公司(Avenor,Inc.)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lay Forest Industries Inc.)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Ltd.)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组成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对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各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的通知》(署税传〔1998〕52号)征收的现金保证金,按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如果此期间同
时征收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的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征收的有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按规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收缴库月报表应归入特别关税。
五、进口新闻纸的经营单位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进口新闻纸原产地为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还需提供原产厂商发票。
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原产地和原产厂商的审核,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新闻纸,不能提供原产厂商发票的,按上述国家中其他公司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最高税率从价计征反倾销税。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新闻纸原产地证明或原产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关接到操作程序后,请立即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馈。



1999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药品,合理确定使用的品种数量。
第六条 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率应分别达到100%、95%、90%以上。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超常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确保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医师和药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绩效工资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基层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医师和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并依法吊销责任医师行医资格。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1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确认,两国外交部领事代表团就简化签证手续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对入、出和通过对方领土的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免办签证,并发给双方常驻对方代表机构持公务护照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任职期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
  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视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问题的一项协议,并于收到中方复照三十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NO.27号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确认,同意大使馆来照的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