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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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
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
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
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
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
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
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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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治安秩序的群众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市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地区治安联防队,在商业闹市、集贸市场、旅馆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队。郊县可以县属镇、乡为单位建立地区治安联防队。公共交通、航运等系统,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建立跨区、县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四条 地区治安联防队,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进行工作。派出所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确定一名专职治安民警负责,包括对治安联防队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跨区、县专业联防队,由市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
(一)协助公安部门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驻点值勤和流动巡逻,做好安全防范检查;
(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宾和港澳台同胞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协助公安部门堵截、查缉公安部门通缉、通报的各类人犯;
(五)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
(六)协助公安部门集中整顿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将违法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维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积极分子。地区治安联防队员由单位、地区推荐或从退休男职工中招聘,并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内,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内。聘用时
应签订合约。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员一般由有关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每半年轮换一次,经单位和本人同意也可延续。
第七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活动的在职职工,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开支。
第八条 凡受聘在公园、影剧场、体育场馆、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店)、贸易市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执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误餐费、夜餐费、茶水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则共同负担。
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地区治安联防值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各区、县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拨付。乡组织的治安联防队,其经费由乡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条 治安联防力量的配备应贯彻积极防范与节省人力、节约开支的原则。聘驻商业闹市、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执勤的人数,由招聘方和区、县公安机关双方协商确定。负责地区执勤所需的其它治安联防队员的名额,由区、县公安局根据治安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其经济收入应交由区、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假公济私,不得以权谋私;
(四)执行任务时要佩戴统一制式的《治安联防队值勤》标志,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作出成绩的联防队和联防队员由市或区、县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对抓获现行罪犯或破案有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公安事业费中或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纪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教育处理;对不适合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应予及时调整;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牺牲的,由派出单位或退休职工的原工作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退休聘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治安联防队员离队时,由区、县公安机关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6日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确保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

  我国是一个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多发频发的国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草原火灾、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机安全事故、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等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带来重大挑战,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是做好应对工作的前提。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及时、准确、连续的信息报告,为上级部门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的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科学作出决策、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有效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创造了有利条件,赢得了工作主动。但是,我国农业应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效率不够高、渠道不顺畅、手段比较落后等问题,亟待加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地调度和报送应急信息,切实做到不迟报、不谎报、不瞒报、不漏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条件,提升工作水平,为积极应对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减少灾害损失,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明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重点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农业自然灾害、农业事故灾难、农业公共卫生事件和农业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四类涉农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调度与报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早发现、早会商、早报告、早处置。要针对农业自然灾害,重点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公共卫生事件,重点做好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事故灾难,重点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农机安全事故、农药使用事故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社会安全事件,重点做好发生在农业系统内部的群体上访、火灾以及农(渔)业涉外等突发事件的信息调度与报送。

  三、畅通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渠道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畅通突发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渠道摆在政务信息工作的重点,尽快实现与农业部之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双向互动、资源共享。要在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涉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同时要报送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要及时将掌握的涉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反馈给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报送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抄报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值班室负责接收)。

  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狠抓信息源头,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研究会商,明确信息报送重点,制定阶段性信息报送计划,必要时可以采取约稿的方式,做好重点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布信息,赢得工作主动。

  四、加快完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时限。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从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到报告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结合农业行业实际,发生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接到相关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根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信息报送分为初次报送、阶段性报送和总结性报送三个阶段。要特别重视做好初次报送工作,做到“接报即报”,即接到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农业部。初次报告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信息来源、接报时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等主要内容。初报过程中,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全部核实,可以先行报告已经掌握的情况,然后继续核实,不能因为要核实情况而造成信息迟报和瞒报。在阶段性报送阶段,要及时续报相关信息,将突发公共事件的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处置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建议报告农业部。对事态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实行“日报”制度,每天续报各种信息。在总结性报送阶段,要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应急处置过程、恢复重建及相关工作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为今后应对类似事件积累宝贵经验。总结评估报告要正式报农业部,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五、切实改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技术条件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部省对接、上下协同、互联互通的农业应急指挥平台。要按照先进规范、双向高清、全面兼容的要求,建设与农业部无缝对接的视频会议系统。按照宽带、高速、安全、便捷的要求,建设好部省之间的农业信息传输骨干网络,实现部省之间信息安全、快速传输。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配备、更新必要的仪器设备,建立完善各类农业应急资源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提高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率。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整合专业预测预警数据接报平台,实现远程指挥、预警预报、物资管理、信息服务、动态监管、视频会议和应急会商等功能,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提供技术支撑。要积极推动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六、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的组织领导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重点抓,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要着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明确1至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编报工作,确保信息有人收集、有人编写、有人报送,做到项项工作出信息,人人都是信息员。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农业系统应急信息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七、建立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激励机制

  农业部将建立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农业部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情况,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有效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激励机制,以信息调度与报送为重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逐步将各地、各单位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上级部门采用或领导批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在全行业形成重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值班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59193316

  传真:(010)65001869

  电子邮箱:bgtmsc@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