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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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药品医疗器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归属的紧急请示》(国药管办〔1998〕1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的规定精神,同意将原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执收
的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变更交由你局(包括你局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收取。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交由你局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原由卫生部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审批费、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特殊药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药品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
费标准的通知》(〔1995〕价费字340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2.中药品种保护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78号)的规定执行。
(二)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开发评审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GMP认证费、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中的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的规定执行。
2.药品行政保护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43号)的规定执行。
3.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的规定执行。
4.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103号)的规定执行。
5.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07号)的规定执行。
取消原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你局要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费资金缴入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收费收支财务报表,接受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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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建筑材料工业部


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指示,根据国家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加强建筑材料工作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中的作用,为建材工业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建材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归档制度集中保存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主要形式有图纸、图表、表报、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主要种类有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地质勘探、教学档案等。
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建材行业广大职工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是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建材工业科技、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所属公司、厂矿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重视和加强科技档案工作。
第四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科研、生产、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五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都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档案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设立科技档案科(室)或统一的档案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技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七条 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懂得有关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必须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并能胜任工作的干部。科技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科(室)的基本任务: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二)提供科技档案材料为科研、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
(三)指导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正确地整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和确定保管期限;
(四)承办鉴定科技档案和销毁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的具体工作;
(五)做好接收和向档案馆(或专业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六)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单位科技档案有关的技术资料,配合提供利用;
第九条 科技档案人员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科技档案和安全和国家机密。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凡是本单位在从事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专业设备仪器教学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图纸、表报、影片、照片、录音带等)录像都属归档范围。
第十二条 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的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由主办人按照科技文件的成套性特点系统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合)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搀,按本单位归档制度的规定,随时或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每一保管单位都要填写案卷封面(包括机关名称、项目名称、保管单位名称、编制日期、张数、保管期限、密级、档案号等)卷内目录、备考表。
第十四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一份。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可以根据需要,再将付本一份或者两份随同归档。
第十五条 凡是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科技档案,必须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坚固,有利于长久保存。原稿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
凡应归档的科技档案要编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向科技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式、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对重大的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的分类要遵循科技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科技档案之间的联系,便于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分类方法可按工程项目、产品型号、科研专题、专业、地域、时间等进行划分。具体方法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科技档案的编号要力求简单明了,便于查找。
第二十条 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任务时,由主办单位保存全套的科技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档案外,如果有条件也可将全套档案的付本作为资料保存。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技术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和配备相应的设备(柜、箱)。库房的门窗必须坚固,库房内必须保持清洁通风,并应有防盗、防虫、防晒、防潮、防火等措施。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
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档案保管情况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六条 随着科学研究课题、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技术的变更,对已归档的科技档案如需要进行相应更改、补充时,必须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履行审批手续,经原归档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才能进行。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归档以后的科技档案、图纸的更改补充,如需改底图,必须对有关的蓝图作相应的修改或另附修改过的蓝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对永久、长期和定期保存的科技档案要分别保管。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应尽可能按正、付本分别保存,以保证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 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不准随意把档案分散和带走。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科技档案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三十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部门要建立档案的借阅、复制制度。档案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应作详细检查。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材料进行任何涂改、勾划、剪裁和损坏。
第三十一条 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既要保守机密,又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上级保密规定,各单位对档案密级要定期进行审查,及时做好密级调查工作。扩大档案利用和交流范围。
第三十二条 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档案的具体情况。参照部制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单位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地做好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总工程师或科技负责人领导,由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进行直接审查,确定有无继续保存价值。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报告,并附上销毁的档案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科技档案时,要指定专人监销,防止失密。监销人应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5〕8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
提案”)办理工作,逐步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 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 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宗旨,紧密结合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地做好建议、提案的办
理工作。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各项工作,促进本地 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 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三 )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 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信、来访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 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在办理工作中要讲实效
,办实事,认真采纳和吸收建议、提案中的意见,努力为人民群众多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办事。凡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
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
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作出说明。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
议、提案,由本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
建议、提案,由下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提案,由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
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办理。
第四章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确定一名 负责人分管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部门负责归口
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工作, 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和综合协调、检查
指导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及时把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 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来信、来函,并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四)组织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 和提案;

(五)负责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综合协调,认真 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对所属部门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 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交办
(一) 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后,各级政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工作部门及时与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委员会有关部门沟通,将转交至本级政府的建议和提案 及时
进行分类,提出注办意见,经分管的政府领导批示后,交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 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要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 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三)省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或分办 。

第十一条承办
(一)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二)对不
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 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
(三)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接到 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结或予以阶段性答复;

(四)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困难的,要向建议人、提案人和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办理完毕后 再正式答复;
(五)对平时收到的建议、提案及信函,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办复。

第十二条答复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 以
信函形式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同时抄送交办部门和同级人大或政协有关部门一式3份。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
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问题。答复要做到实事求是,文字通顺,用语谦逊,言之有物; 
(二)复函须经本部门或本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签字,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和答复的建议、提案,协办部门要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前一
个月时间将协办情况送至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起草复函,与协办部门
协商、会签,然后答复。各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建议人、提案人;

(三) 复函要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七条的标准在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四)正式函复建议人、提案人的同时,要附有“征求意见单”,征求建议人、提案人 对答复的意见;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代表或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
代表或委员;同一内容多位代表或委员分别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建议与提 案要分别答复;
(六)省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市 政府,由市政府统一复函。
第十三条检查各级人民政府 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部门要经常对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是检查已经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问题解决不了的原因
,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进行办理等。
第十四条总结 每年度承办建议、提案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 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存档各承办部门应将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章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及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建立责任制度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所
属部门应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
人承办,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对一些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各级领导要亲自处理, 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二)检查通报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办公部 门要定期检查、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度、工作情况,以督促各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
全面完成办理任务。对承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对工作推诿扯 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跟踪办理制度。建议、提案办复后,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
重点建议、提案和已纳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要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落实为止。

(四)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
法。办复后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联系网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建立各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电
话等项资料档案,形成网络体系,以便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掌握进度,发挥整体效能,提 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七条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D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 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 分得到
解决;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
性成效;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的;4、
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的,已作了介 绍说明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1、所提建议和
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
,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3、所提建议
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 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不能解决的 ,主要包括: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
能解决的;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 内难以解决的。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1、提出的建议和意 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
,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