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各种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鞍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联营、股份、私营企业,均需进行资质审查。
第五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施工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必须经资质管理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一律为暂定等级,期限为两年,并且最高资质等级不超过三级。企业发生分立、成建制划出开办新企业的,按分立后重新组合的企业实际具备的资质条件分别予以审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及履历证明;
(三)企业本年度及上年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其中新开办企业须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以施工企业相应的专业协会为代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经有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证书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九条 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资质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资质条件(指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发生变化,由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定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营业范围,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必须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一)企业具备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
(二)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批准,企业承建代表上一个资质等级的工程,其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三)企业完成两项以上本专业、本等级施工营业范围规定的上限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企业在组织结构调整中,合并、兼并其它企业后,其资质条件全部符合上一个等级标准;
(五)企业近两年无不合格工程,当年竣工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水平(须由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证明);
(六)申请晋升上一等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如下证明文件:
1、申报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必须完成两项以上省级或国家级优良工程,其中一项为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工程;
2、申报晋升二级资质施工的企业,必须完成一项以上框架结构或钢结构的省级优良工程;
3、申报晋升三级资质施工的企业,必须完成二项以上市级优良工程,其中一项为框架结构工程;
4、申报晋升四级资质施工的企业,必须完成一项县级以上优良工程;
(七)企业当年无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须由县级以上安全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 暂定等级的企业,其暂定期满后,须提交转正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符合转正条件的,核发正式资质等级证书。未达到转正条件的给予延长转正期限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条件低于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或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理:
(一)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件、配件,非标准结构、设备的;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或技术经济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低于标准规定数80%,经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
(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足标准80%或生产性固定资产低于标准规定原值额度60%,在下一年年检仍未达到要求的;
(五)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持证上岗达不到标准要求和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达不到要求,经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
(六)企业有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增加承包工程范围或分支机构,须提供新增项目及分支机构的专业工程技术力量及代表工程等文件,经审定后,方可办理营业范围变更手续。已取得兼营项目的施工企业,达不到兼营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取消其兼营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及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改变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员的资历情况,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歇业、变更、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资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资质管理部门定期实行检查。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资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给予降低等级处理。
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按审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经批准,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严禁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二条 三级以上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其分包合同须经市施工企业管理处审批。严禁企业非法转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外埠及港、澳、台和外籍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鞍山地区施工的,经市施工企业管理处资质审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施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分别给予警告、撤销申请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无《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擅自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扣留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企业给予处罚后,可另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陕发〔2001〕7号)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以“四清理、五整顿”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环境整治工作,全省投资环境明显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改善投资环境工作,认真解决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陕西开放”的观念,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决定设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现就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是:接听、记录、汇总、整理国内外投资企业和人民群众电话反映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以及各地、各部门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并转有关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和整改;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长专线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和活动。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专线号码为:(029)87292357。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接听。
二、工作程序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工作程序是: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值守、接听专线电话,完整记录填写《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电话记录单》;负责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整理,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办、督察工作;负责以《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形式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批示落实和转办事项办理结果;定期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新闻宣传和相关活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的办理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提出的建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情况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结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能,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做好有关工作。
三、相关问题处理原则
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制《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重要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精神,切实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作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工程,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通过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好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工作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通过省长专线反映出的本地、本部门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努力形成一个全省上下团结一致,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群策群力的好局面。
(二)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上的批示,一般应于8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各地、各部门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和防止对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各新闻媒体要根据省委宣传部制定的《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宣传报道方案》,全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宣传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的新举措、新成就,积极表扬我省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先进事迹;严肃批评损害改善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大力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新观念,塑造陕西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努力形成一个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