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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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参加证券公司高管资质水平测试的人员: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要求,我们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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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当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但是,如果选择了投诉或信访,环保部门接到投诉或信访后,依职权进行查处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还要再经过法定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而环境违法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不能及时制止,致使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如果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是举证难,其次从立案、开庭、判决生效到执行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公众的环境权益仍得不到及时维护。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其反复投诉和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及时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是解决环境维权的根本所在。
  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往往是环境违法者造成了水、大气或噪声等污染,如果能及时制止这些污染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就能切实有效地减少污染危害,降低并消除因污染带来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由于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和紧迫性,应属于需要立即制止的紧急情况。
  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完全可以运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来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由于通过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环境执法监督,环境民事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因此,可以探索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民事诉讼的有效结合和衔接,发挥环境执法监督对违法事实确认的优势,运用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环境侵权行为,及时制止环境侵权,使公众环境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如果公众遭受环境侵权,选择了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环境执法监督迅速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对于依法需要处罚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查清属于正在进行的环境侵权,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环保部门可以建议并支持投诉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把调查事实的材料提供给投诉者,作为环境侵权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环境侵权事实成立并正在进行的,投诉者可以立即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行强制环境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从而及时地消除污染影响,切实保护投诉者的权利。
  如果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以寻求环保部门的帮助,由环保部门通过环境执法监督查清环境侵权事实后,环境受害者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调查材料,必要时申请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之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强制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这样可以达到及时维权的效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2.受认定小组委托,定期公开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受理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计算、提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基地、风险投资机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4.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转拨手续。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为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建的项目。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范畴:
1.网络设备与技术;
2.软件产品;
3.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
5.生物工程及新医药;
6.现代中药;
7.现代农业技术;
8.大规模集成电路;
9.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
10.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
11.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
12.环保新技术;
13.航空航天技术;
14.先进装备技术。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北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
3.获得发明专利。
(二)申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项目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出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每年对已认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报表有严重违背或申报材料虚假的,报认定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已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随时受理认定申请,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计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公正性的监督。电话号码为66153389/6641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