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8:20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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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归口单位:  《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用》等六项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推荐性标准:  YY/T 0316—2000 医疗器械——风险分析——第一部分:风险分析的应   用  YY/T 0063—2000 医用诊断X射线管组件——焦点特性   (代替YY/T0063——1991)   二、强制性标准:  YY 0317—2000 医用治疗X射线机通用技术条件  YY 0318—2000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3部分:防护服和性   腺防护器具  YY 0319—2000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   专用要求  YY ll39—2000 单道和多道心电图机(代替YY 91139——1999)   以上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号:国药管械[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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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6〕112 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布置的“推动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与整合,促进部门间政务协同”的工作任务,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促进银行和电信企业业务发展,提高社会诚信水平,针对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等有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与信息产业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信息共享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遵循“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可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发挥征信体系为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功能;可在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省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推广。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工作量大,涉及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的各地分支机构,在单位内部又涉及到不同的业务部门。对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参与试点,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考虑参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报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实施。

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各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四、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依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六年四月七日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贵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应当立足基层,坚持公正、公开、公认、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五条 贵阳市总工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市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市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和经验,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表率作用。

第八条 各单位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保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

第九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5年评选表彰一次。

贵阳市总工会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前,应会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制订表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改革开放中勇于创新,群众公认。

具体评选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由基层单位民主协商提名推荐。

企业、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人选,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推荐的个体劳动者、农民劳动模范人选应在推荐人选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市直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所属基层单位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审核,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是企业、事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拟表彰的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经《贵阳日报》公示10日后没有异议,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称号,召开大会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活补贴: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生活补贴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按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被兼并、租赁、重组、收购企业中的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由兼并、租赁、重组、收购方承担;因单位改制、破产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由原单位隶属关系的同级财政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健康检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身体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保健档案。体检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三)疗(休)养:贵阳市总工会有计划地组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短期疗、休养。疗、休养期间的费用在劳动模范管理经费中开支。有条件的区、县(市)和单位,可自行组织;

(四)医疗优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凭劳动模范证在市属医院优先就诊、住院;免交挂号费,优惠收取仪器检查费;

(五)入园优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凭劳动模范证,免费进入市属收费公园;

(六)乘车优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凭劳动模范证购买公交车乘车季票;

(七)子女报名参军入伍,在符合征兵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和总工会,应当关心、解决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以下具体困难和问题:

(一)夫妻两地分居的;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农民劳动模范患重大疾病,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岗,对破产等原因下岗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企业安置职工再就业时,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上岗。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工作变动、迁移外地居住和去世,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贵阳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送贵阳市总工会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从五十年代以来,贵阳市共评选出劳动模范3030人次。其中:全国劳模73人次、贵州省劳模1685人次、贵阳市劳模1083人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6人次、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36人次。他们在我市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在自已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理应受到尊敬和爱戴,以及必要的奖励和优待。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所作出贡献的肯定,加强管理工作、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待遇,使我市的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激励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为建设大贵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制定《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管理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借鉴了有关省、市的经验和做法。

市总工会于2002年10月组成了有人事局、财政局等单位参加的《办法》起草小组。2002年12月,起草小组先后赴沈阳、长春、黑龙江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出《办法》初稿。之后,多次召开有市劳模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县(市)政府分管劳模工作的领导、工会工作者、劳动模范代表参加的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征求并吸纳了市人大有关专委会领导的意见,经市法制办认真地审查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市总工会的管理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受政府委托负责劳模的评优、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为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更加规范,使管理职责更加分明,在《办法》中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委托贵阳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明确贵阳市总工会会同市人事局制定表彰工作的方案,其内容包括:表彰人数、名额分配、评选条件、审批程序、奖励标准、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评选条件及推荐评选程序

为确保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质量,规定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为确保劳模评选工作公平、公正,企业、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人选,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推荐的个体劳动者、农民劳动模范人选应在推荐人选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直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所属基层单位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审核,按规定上报。

(三)关于劳模享受的待遇

劳模在岗位时,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为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爱护,除在表彰时可荣获一次性奖励外,《办法》规定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生活补贴、健康检查,疗休养、入公园优待、乘车优惠、子女参军同等条件优先等待遇。

针对近几年来,部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需得到关心和帮助解决的实际情况,《办法》中明确了应帮助他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生活困难、医疗困难问题。关于优惠收取仪器检查费问题,是指“优惠30%收取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的仪器检查费”等。

(四)关于荣誉称号的撤销

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曾出现有些劳模由于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与时俱进和不断进取,有的甚至违法、违纪,受到了处分。为严肃纪律,维护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严肃性,因此,办法中明确了撤销市劳动模范或者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