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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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签订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互供应的主要货物,应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办理。上述货单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分年度供应数量或金额,将列入本协定有效期内相应年度的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缔约双方在签订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时,对本协定所附货单的货物品种、数量或金额,可作修改或补充。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与此有关的事项,应按照现行有效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价格以清算瑞士法郎计算。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清算办法,在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内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以及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参加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的优惠。

  第七条 本协定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全部执行或清算的,本协定的规定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对其仍然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马尔亚伊·约瑟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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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5)由于犯罪主体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如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既符合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432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6)由于犯罪目的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既符合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法条竞合,另一种是同一法律之中的法条竞合。

  作者:李冬梅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通知

辽府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是指市政府领导按事先约定接待群众来访,直接听取群众诉求,亲自督促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市政府领导是指市长、副市长。
第四条 接访原则。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信访事项,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安排接待处理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责任单位调查核实的,接访领导可提出意见、作出批示,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首接领导负责包案处理。
第五条 接待的内容和范围。
(一)上级机关向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
(二)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四)跨县区、跨部门的疑难信访问题;
(五)经县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解决、群众到市上访反映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六)群众去省进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市政府领导出面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
(七)其他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六条 接待的时间、地点。
市政府领导接访原则上以约访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下访方式,一般一月安排一次。具体时间视上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和领导公务时间安排确定。约访的接待地点原则上设在市信访局接待室,下访视具体情况设定接待地点。
第七条 接待程序。
(一)需市政府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在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前5个工作日,由市信访局将拟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和预约接访意见报接访市政府领导审定。
(二)预约接访意见经接访领导审定后,由市信访局负责安排事涉部门或单位提供信访事项材料,并通知参加接访的人员。
(三)由市信访局负责通知信访人接访的时间、地点。属单访的,只通知信访人本人;属集体访的,只通知符合法定人数的信访代表。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做好接访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遇有重大集体访、越级访视情况市领导可随时接待,也可指定分管副秘书长现场接待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时,下列人员可视情况并根据接访领导的意见,参加接访:
(一)与接访领导工作分工对口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领导;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九条 接访领导在接访时要确定责任单位和问题办结时限。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作出的决定或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在限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及时向负责接访的领导汇报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处理意见经接访领导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处理意见抄送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条 需要市政府领导接待解决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信息反馈、接待登记、谈话记录,填写《辽源市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