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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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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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该不该下跪
 关广发 2006-3-7
他是一名交警。前些日子在网上冲浪时看到这样一则报道:北京站一位一米七多的执勤交警欲查违章司机驾照,司机母亲因着急赶火车遂见状下跪,执勤交警无奈脱帽脱衣反跪老人。笔者看后所思颇多,那位交警看似很普通的一跪,却把许多东西给跪丢了。于私于公,他不该下跪!
第一、他跪丢了个人的尊严。一个个头一米七多的男子汉呀,怎么动辄就向人下跪呢?咱们“男儿膝下有黄金”!虽说在古代,君臣、父子、长晚辈之间,臣向君、子向父、晚辈向长辈下跪确实是一种礼仪,是以表忠、孝、敬,这样的行礼方式在我们这个礼仪之国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不能总是拿“古”来约“今”,过去向人下跪的礼仪方式没必要再用。更甚的是,用手敬礼不就得了吗?何必这样“高调”呢?这样一跪,试问个人尊严往哪搁了?
第二、他跪丢了法的尊严、法的精神。法是规范人们各种行为,调整人们各种关系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得维护法的尊严,遵守法的原则,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违法必究等。法律是执法者的靠山,他的权力也是从这座“山”得来的,见违后当依法追究,在没法定从、减、免情节出现时,该怎么做就得怎么做。但现在,如果见了老太太就网开一面,先下跪尔后放行,那可就是徇情枉法,执法不公了,与法的精神、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背,而且下跪更使至高无上的法的尊严也一同跪丢了,这样下去,哪能依法治国呀?
第三、他跪丢了国家机关的威严。作为一名警察,穿的是警服,头顶的是警徽,到路上执勤除行使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外,更体现着国家机关的权威、威严和形象。在街上当着大众的面就这么一跪,个人尊严跪丢了不用说,更为严重的是,把国家机关的威严跪丢了,把警队的形象跪丢了。
另外,从法的价值取向去分析,老太太的儿子当罚不纵,这位交警不当下跪。自由、权利、秩序可是法的价值几个主要内容,当他们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呢?具体到这个报道上看,其实就是权利和秩序这两个法的价值发生冲突该如何取舍的问题。老太太儿子一方面是为了赶上火车避免误点造成车票作废而受财产损失,这是为了行使其个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她儿子的行为确实是违反、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在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而非生命健康权与维护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危的交通秩序取舍上,我想众人经权衡后,都会取“秩序”而舍“个人财产权”的,都会认为维护交通秩序的法律价值大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价值。而老太太的儿子则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为图方便,不顾违反交通秩序和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违章驾驶,本该当罚不纵,以示法威和对其教育。可是,当时我们这位交警或许动了恻隐之心,被所谓的“良心”冲昏了头,下跪后还让违章车给放行了,他把“秉公办事”这四个字给忘了?把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搞糊涂了。
某些人认为执法者这样的一跪,跪出了人情,但笔者却不认同这一观点。的确,执法态度蛮横当然令人唾弃,但是作为执法者在执法时,怎么说也不能向行政相对人下脆,因为国家机关的形象不容他这样做,他背后靠着的法律也让他必须得站起来。当然,像报道里那位交警所说到的,每当要作出处罚时,不时就有些长者替自己的儿女哭诉求情或者违章者拿自己家的老人作“挡箭牌”,阻碍正常执法工作开展等,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着。这或许是给我们政府出的一条新难题,但可以明确的是,这种问题并不能以下跪的方式来解决,怎么说,报道中的这位交警的作法欠妥,是不可取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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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会计人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会计人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1987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奖励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会计人员,发挥财会人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单位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由省、地、市、县、部门评选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会计人员:
(一)认真贯彻《会计法》和成本管理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二)认真履行会计人员职责,谦洁奉公,忠于职守,在搞好单位资金筹措、结算和运用管理,完善单位经济核算和会计监督制度,以及其他会计事务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三)善于理财,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工作,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营效益成绩显著的。
(四)努力钻研会计业务,刻苦学习,自学成才,或在培训会计人员、提高在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五)在改革会计核算工作中有创新,或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电算化等方面有所突破的。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组织所属单位每年评比一次,对评选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的,可给予精神奖励,并发给适当的奖励金。奖励金的额度为:先进集体二百至三百元,先进个人一百至二百元。奖励金来源:企业单位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行政事
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各部门评比奖励的基础上,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表彰大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称号,发给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地方各级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布置。
第七条 省在一定时间召开全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大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八条 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的评选、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撤销奖励,并追究评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区和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