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1:18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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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 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第十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或者建筑面积增加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配套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且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额的三分之一。缴费人应当与收费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缓缴期满,缴费人应当及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不得办理任何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收费处可以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欠缴配套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收费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浦口、六合两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和江宁区,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适用县级体制,暂缓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市建委可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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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影发行放映活动是指发行、放映70毫米、35毫米、16毫米影片和球幕、环幕、水幕等形式的营业性发行、放映活动。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上岗前,经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的设备。
四、放映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持有关材料报市文化局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的,还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市文化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予
批准的答复。
第六条 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
或者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或者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借、出租。
第七条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发行、放映国家明令禁止和未经有关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影片;不得发行、放映非正常渠道提供的影片。 二、不得发行、放映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容的影片。 三、不得使用未取得电影放映资格
证的人员上机操作。 四、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对国家禁止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观看的影片,应当谢绝中、小学生和龄前儿童入场。 六、接受文化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
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发行、放映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没收影片拷贝,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第七
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发行、放映活动或者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者没收影片拷贝,处以非法所得3倍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违反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第七
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发行、放映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停业整顿。 违反本办法属治安、工商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文化行政机关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收回安全合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因违反本办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从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该单位负责人不
得再从业于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二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994年9月21日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进一步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总结监管经验,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反映和充分吸收社会和市场各方对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章质量,现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在2012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诚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lbpublic@csrc.gov.cn。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880614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附件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4/t20120413_2086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