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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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5号

2005-07-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出口企业反映使用昆明机场海关签发的A4纸报关单证明联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经我局与海关总署联系,最近我局收到《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署办函〔2005〕94号,见附件1)。来函称:海关总署已要求昆明机场海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提出对该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税务部门可认定为该关签发。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取得上述期间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的是昆明机场海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见附件2)的,各地税务机关在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税务机关如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是2005年4月1日以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一律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使用,相关出口企业应向昆明机场海关申请重新签发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黄联。
二、对上海市的出口企业取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的,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受理、审核、审批退税。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有关规定补税。
三、其他地区的出口企业,凡已按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退税,因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也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在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有关规定补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并通知相关企业。

附件:1.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署办函[2005]9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空白打印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经了解,该关做法是从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和现场操作上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并与云南省国税局研究确定的。但由于签发的证明联办理退税超出了云南省的范围,影响了一些企业及时退税。
对以上情况,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主要是为满足企业自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需要。鉴于目前我署已有统一印制的报关单证明联,为保证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及企业及时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我署已通知该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为减轻企业重新申请签发证明联的负担和缩短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对昆明机场海关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不再重新签发。请通知各地退税部门,上述期间内签发的A4纸质证明联数据经与电子数据验核一致即可认定昆明机场海关签发。
特此致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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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等


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文件精神,现将“印花税”、“城■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的规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由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确定,为了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时先做为“市级”收入入库,待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确定后再做调整。
三、国库各支库追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各支库在市级预算科目中第213税种下增加“32款印花税”;第214税种下增加“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第215税种下增加“37款筵席税”。
中央级、区县级均不追加以上科目。



1988年10月21日

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石家庄市著名人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维护著名人物的历史地位,激励教育后人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产生巨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石家庄籍或在石家庄境内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石家庄籍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副军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

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和其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及其它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长期在石家庄工作、生活过的著名华侨,著名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它著名人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四条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石家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名人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收集


第五条名人档案的收集原则: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人物;

(二)在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中贡献突出;

(三)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人生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资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谱牒、纪念品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八)名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它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收集;

(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对散存在辖区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它收集方式。

第八条名人档案的交接程序:

(一)石家庄市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二)单位、个人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市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三)向市档案馆寄存的著名人物档案,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

(四)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三章 整理和鉴定


第九条名人档案的整理原则是:遵循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名人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以名人划分全宗,全宗内采用问题-年代分类法;

(二)名人档案中的文件材料可参照《石家庄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名人档案中其他载体如照片、录像带、光盘等档案材料的整理,参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市档案馆应成立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四章 保管


第十二条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确定为永久。

第十三条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专门保管全市名人档案。

第十四条市档案馆应定期检查名人档案的保存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五条档案部门应建立名人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五章权益与责任


第十六条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须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市档案馆,保持名人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章 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的,市档案馆将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市档案馆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利用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抽取卷内文件,不得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私自复制。

第二十条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名人档案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对在名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故意损毁、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制、提供、公布、出卖名人档案的责任人员,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和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损失;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