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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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斯洛伐克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互访或在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期间举行会晤。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布拉迪斯拉发定期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国务秘书或两部司长级磋商,审议双边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国际问题和在国际上的合作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将直接或者通过其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该国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之间的交往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五条 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两国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支持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以及促进两国间在文化、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

  第七条 双方在交换分析和研究国际形势和外交政策问题的资料等方面进行合作并提供方便。

  第八条 本议定书不涉及双方已签订的协定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双方根据本议定书派遣的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承担停留期间所需费用。

  第十条 双方如对本议定书的解释或执行中出现分歧,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希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在书面通知对方终止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如此,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布拉迪斯拉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由中文、斯洛伐克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议定书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洛伐克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戴秉国           杜尚·罗兹博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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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签订日期1988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各个领域进行了友好合作,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这种合作进入了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一九八六年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主席沃·雅鲁泽尔斯基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和一九八七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代理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对波兰人民共和国的访问更进一步促进了相互合作的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这几年来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方面取得的新发展。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潜力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长期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这有助于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双方满意地指出,一九八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议定书》、一九八六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以及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文件有效地推进两国合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在最高级会晤中达成的关于发展双边关系的原则和长期稳定的波中合作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纲要,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各目的经济、科学技术成就和水平出发,积极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合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断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尤其是那些能在较短时间内带来显著效果的科学技术,着重发展对国民经济起关键作用的领域,以稳定发展两国经济,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
  --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能力;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
  --相互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二条 从发展两国国民经济出发,科学技术合作将首先在下列领域进行:
  --农业和食品工业
  --生物技术、遗传工程
  --电子、电信
  --机械制造、冶金
  --采矿、动力
  --测绘
  --化工
  --交通运输
  --海洋经济、造船
  --标准化
  双方将探讨就某些选定的项目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样机、样品开发进行全过程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科研单位之间建立直接科技联系,并努力为开展某些项目的合作建立共同科研小组创造条件。
  双方将积极探讨波方参与“星火”计划某些项目的可能性。
  考虑到科技进步对发展两国经济的重要性,双方将努力扩大科技合作范围,以使这种合作在发展双边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促进经济合作的发展。
  两国的中央科技管理机构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直接进行科技管理领域的合作,包括:计划编制、科技政策制订、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科技干部培训等。
  双方鼓励交换专家、相互转让技术和互办科技日、科技成果展览、研讨会等活动。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着两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可对上述的领域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重要领域努力创造条件,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相互合作。
  一、研究和运用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海洋捕鱼及其产品加工。
  二、机械电子工业,包括:
  --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工业;
  --发展机床工业领域的合作,其中包括高效专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和液压器件;
  --在机械、冶金、化工、建筑材料、农业、食品工业中,采用新型、节省能源的设备;
  --相互提供电子工业的原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检测仪表以及家用电器、计算机、自动化装置等最终产品;
  --船舶工业新技术和生产的合作;
  --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合作。
  三、化学工业,包括重化学合成,无机化学、石油化工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相互提供各种少量的化工产品以及医药原料和半成品。
  四、轻工业,包括能提高产品质量并可用替代原料和以废品为原料的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以及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新工艺和设备的合作。
  五、在工业、住宅、道路、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省能、节料的工艺、设备和新材料。
  六、研究和运用发展陆上、海上、内河的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七、原材料工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冶炼,老矿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化工原料和矿物开采方面进行合作。
  八、地质勘探方面的合作。
  九、在煤炭的开采、安全生产和加工方面,研究和应用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在发电和供热设备以及合理利用电力方面,研究和应用现代化的工艺、设备。
  十、和平利用核能。
  十一、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科学方法。
  十二、医疗保健事业,包括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十三、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四、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进修和培训。
  随着双方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缔约双方将努力探索、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并作为本纲要的补充。

  第四条 考虑到易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意义,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努力扩大换货的领域;
  --加强换货与转让技术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在两国领土上建立合资企业,作为加强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并为这类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发展双方省市间的合作;
  --在成套项目的技术供应中,注意利用双方某些机器、设备或其重要零部件合作生产的可能性;
  --互相参加对方境内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工厂和生产线的建设;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开展商业合作,包括市场商品的易货;
  --共同向第三国出口产品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促进有关企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发展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利用多种形式实现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形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技术咨询;
  二、交流科技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三、转让技术知识和技术诀窍;
  四、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五、互派专家、实习生和培训人员。
  合作的条件和形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商讨具体合作项目时确定。

  第六条 本纲要为两国有关主管机构和有关企业、科研单位指出为发展相互合作而采取措施的方向。
  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和经济、科研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
  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纲要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将支持和协助两国经济部门实施本纲要的各项任务,并交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第七条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纲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则本纲要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纲要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纲要签订的具体协议的履行,直至其全部完成。
  本纲要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部长会议主席
    李 鹏              梅斯内尔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
相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人口计生委 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重要性
  (一)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着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有利于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扶贫开发政策、项目上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予以优先优待,创造了“少生快富”工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等行之有效的经验,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贫困地区生育水平逐步下降,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迈出重要步伐,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一大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二)加强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人口发展正处于重大转折期,人口素质、结构、分布正成为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人口多、增长快、素质低仍是制约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关系着全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局。加强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是实现和稳定贫困地区低生育水平,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重大举措;是促进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事业共同进步的必由之路,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
  二、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的新形势,加大对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实现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目标任务。
  制定完善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到2015年,力争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左右。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大幅减少,家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重点县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五)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人口计生、扶贫开发工作之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指导,将连片特困地区作为工作重点,实施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群众得实惠的具体政策和项目。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统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及社会扶贫,推动社会各界支持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和关怀帮助计划生育扶贫对象。
  三、完善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六)健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在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生育水平较高的连片特困地区,推广实施诚信计生奖励政策。切实贯彻国家助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及时足额获得资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帮困扶持。大力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开展关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活动。
  (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均衡营养等服务。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在重点县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推动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
  (八)加强基层人口计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重点县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或更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设备;强化重点县流动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重点县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发达地区与重点县技术骨干的双向交流培训。
  (九)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大力传播计划生育、性别平等、优生优育等文明婚育观念,建设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更多群众遵纪守法、少生优生。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阳光计生行动,动员组织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十)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贫困村支持力度。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向人口计生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贫困村倾斜。
  (十一)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产业扶贫、“雨露计划”、就业促进等专项扶贫政策或项目时,要优先优待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危房改造、贴息贷款、定点扶贫、“兴边富民”行动等政策或项目,要向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倾斜,支持计划生育扶贫对象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四、健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健全各级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要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重点县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考核范围,完善考核制度。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强化部门配合。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研究制定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扶贫开发部门要统筹安排扶贫项目,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增加收入;拟定重要政策措施和项目方案,要提前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下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扶贫对象,要及时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沟通,并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四)共享信息资源。人口计生部门要帮助扶贫开发部门在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识别过程中,准确把握贫困家庭人口信息。扶贫开发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沟通扶贫对象信息。重点县全员人口数据库要增加家庭贫困状况的有关信息,扶贫对象档案要增加是否为计划生育户、是否落实节育措施等内容。做好全员人口数据库与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更新。
  (十五)推进改革创新。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积极推进相关惠民强农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配合,切实转变贫困地区工作思路和方式。要把典型示范与普遍要求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创新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新项目和新载体。树立和培养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致富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