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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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
民团体、中央在京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今后,凡是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经济损失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较差的地区、系统、单位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
一、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
(一)基本原则
以《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评优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督查考核办公室确定评优名单。
二、基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
(一)基本原则
以《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为考核依据,补充完善安全生产内容,即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其中包括各行业的基层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街道、乡镇机关、居委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驻京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不含内部处、室、班组)及所属单位等,不包含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市人大
、市政协、市纪检监察机关、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区(县)政协。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作业严重,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6.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的单位,考核成绩低于70分(含70分)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初评名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初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评选资格。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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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19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一〔2012〕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1月30日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遏制矿山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等9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青岛市防治性病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防治性病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保护人体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性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病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防治性病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青岛市性病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性病监测管理和性病防治业务技术指导。
青岛卫生检疫局依法负责对出入境人员的性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性病监测中心应当与各卫生防疫机构、各类医疗单位组成全市性病监测、防治网络。

第六条 青岛市性病监测中心和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医疗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七条 医疗单位开设专科性性病诊断防治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医疗单位,须向所在县级市、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性病诊断防治业务。

第八条 个体医生开设专科性性病诊断防治业务,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经所在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进行健康查体、应将性病检查作为必查项目。
对献血液、人体组织、器官等的人员、接受的医疗单位必须对其有无性病进行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不得接受其献血液、人体组织、器官等。
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对新生儿,必须在其出生后一小时内用1%硝酸银眼药水点眼。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及其他可能染患性病的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对查出患有性病的,须强制其接受治疗。

第十一条 劳动改造单位、劳动教养单位应在收押劳动改造人员、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对其进行性病检查。对查出患有性病的,须强制其接受治疗。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可能患有性病的,应进行性病检查;对查出患有性病的,须强制其接受治疗。

第十三条 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将性病检查列为必查项目。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凭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或一方患有性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禁止其结婚。
对患性病未治愈的已婚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发给其准生证。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浴室、理发店等单位必须严格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性病的传播和蔓延。

第十五条 性病患者应及时到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医生处诊断治疗。

第十六条 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对性病患者应进行规范性治疗。诊断治疗性病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推广使用一次性治疗用品和注射器。
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应为性病患者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发现性病患者,须在二日内向所在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中,发现艾滋病患者的,须立即报告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发现淋病、梅毒患者的,须报告青岛市性病监测中心。
各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于每月底前,将诊断治疗性病患者的情况报青岛市性病监测中心。青岛市性病监测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资料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开展性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卫生事业费计划;不足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医药部门应保证监测和医疗机构预防、诊断、治疗性病所需药物及器械的供应。

第十九条 从事性病预防、诊断、治疗、处置的卫生专业人员的保健津贴,按传染病防治人员的保健津贴标准执行。
性病检查、治疗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性病防治工作及性病防治科研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医生,由青岛市或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设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罚款二百元到一千元;
(二)发现性病患者不按规定报告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三)对献血液、人体组织、器官人员未作性病检查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四)对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人员,不作性病检查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五)对新生儿不用1%的硝酸银眼药水点眼的,每发现一例,罚款一百元。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可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