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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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台球、保龄球等一批新兴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蓬勃发展起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在认真贯彻《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43号)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对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总量,适当调整结构,优化地区布局,严格限制修建高档娱乐
场所,扶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本地各类文化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对开办各类文化娱乐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类娱乐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批准立项后,方可从事各类筹办活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保障文化娱
乐市场协调发展。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批准立项的娱乐经营项目严格审批,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各级单位和个人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材料:
(一)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场所设施、设备资料以及建筑平面图;
(五)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六)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营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其他有关材料。
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应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的器材和经营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申报材料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申报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禁止外商
独资开办经营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年检制度。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验换证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各类娱乐项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并报文化部备案。要加强对各类新兴娱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项目依法
采取限价措施。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端正经营方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明码标价,挂照经营,负责维护场内秩序,依法缴纳税费,服从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的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
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其他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严禁利用各类娱乐项目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方式招徕及陪侍顾客;严禁无证照经营,或转让、租借、伪造、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严禁转包、承包经营。对于先进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违章违法经营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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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督〔2007〕4号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自2004年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中、西部地区实施攻坚的469个县级单位已有376个实现了“两基”,“两基”攻坚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是按规划全面实现“两基”攻坚目标的最后一年,下半年国家将对攻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有十多个省提出要在今年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全面督导检查,其中包括尚未接受检查的中部所有省。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和改进督导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
  《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两基”标准,既要检查全省范围内“两基”工作的进展和总体水平,也要检查所辖区域内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教育差距,特别是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既要总结全省“两基”工作的成绩,也要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的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针对薄弱环节,突出“两基”督导检查的重点
  1. 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2. 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有编不补的问题,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的情况。
  3. 办学条件。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情况,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应用情况。
  4. 教育经费。重点检查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情况,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的情况,落实“两免一补”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
  5. 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足开齐课程,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问题。
  6. 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7. 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盲未验收地区的青壮年文盲情况,已验收地区的脱盲人员复盲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两基”督导检查的程序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是对全省实现“两基”目标的认定。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两基”督导检查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1. 全面自查。凡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拟接受教育部“两基”督导检查的省,应事前进行自查。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对照《义务教育法》全面检查“两基”工作,不仅核查“两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 提出申报。根据自查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接受“两基”督导检查的要求。申报时要详细说明省自查基本情况、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附“两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教育部视该省“两基”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督导检查。
  3. 检前公告。对将要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于检查前20天左右,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在《中国教育报》和该省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
  4. 组织检查。对决定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听取全省“两基”工作的汇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不同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县进行抽查,一般每省抽查6个县左右,每县抽查若干乡镇和学校。
  5. 做出结论。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接受检查的省提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省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教育部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认定该省是否全面实现“两基”。
  6. 发布公报。对通过“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教育部发布公报,并授予全省实现“两基”纪念牌。
  四、认真组织,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相关工作
  1. 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实施“两基”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工作涉及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规划、财政、税务、人事、公安、新闻等部门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共同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推进“两基”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质保量,反对不切实际地赶进度、压指标。“两基”的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各地不准以迎检名义向学生、教师、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检查过程中不组织师生搞迎检活动,不打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现重大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3. 加大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两基”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参与是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两基”攻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对存在的不良现象也要敢于大胆曝光,使国家对“两基”的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二月六日

关于引进设备信用证保证金转汇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引进设备信用证保证金转汇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九日,总行以建总函字(91)第35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引进设备信用证结算保证业务转汇问题的通知》,对我行经办的国家预算内项目和建贷项目项下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保证业务转汇的问题做了有关规定。当时由于客观上形成的原因,我行经办的国家预
算内基建项目和建行基建贷款项目项下的一些有关引进设备的国际结算业务仍需要继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随着我行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目前我行已具备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条件,国家外管局已正式批准我行贸易留成代理业务并开设了外汇额度户。为了健全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本外币一体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服务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通过我行经办的人民币贷款项目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各行都应尽量争取建设单位通过我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请各行认真做好宣传和争取工作。
二、凡使用中央级或地方级外汇额度,进口贷理外留公司在北京,建设项目在外地的,其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可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营业部办理;凡使用中央级或地方级外汇额度,进口代理外贸公司和项目均在地方的,其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可通过当地分行国际业务
部直接办理。
三、建设项目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营业部办理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时,其相应的人民币结算保证金应在开立信用证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经办行上划给总行财会部进口开证人民币保证金专户,帐号:517650012。在人民币保证金上划总行的同时,其相应的外汇额度可
到当地外管局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直接上划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额度帐户,帐号为3019048325。
四、建设项目通过分行国际业务部直接办理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时,有关结算保证金(包括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应由建设单位通过经办行及时划给当地分行。具体划转办法可由各分行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确定由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不再执行总行建总函字(91)第358号《关于引进设备信用证结算保证业务转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99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