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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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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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城建局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1979年6月12日,国家城建局

目前,大多数城市公有住宅的租金标准都较低,难以维持房屋养护修缮的最低需要,致使房屋失修失养严重,自然淘汰率提高,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可是,据一些城市房管部门和人民来信、来访反映:近年来,不少城市或单位以减轻职工负担或调整租金标准为由,任意降低公有住宅租金,减少房租收入,要求予以制止。
我们认为,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既不符合“以租养房”的原则,也违背财政收入不能减少的精神。因此,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报告》的规定:“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的规定,贯彻实行‘以租养房’的原则。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符合‘以租养房’原则的,不能降低;不能做到‘以租养房’的,更不能降低”。
二、各城市要通过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房屋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和一定的利润。同时,也要照顾到目前群众的负担能力。各单位应实行统一的房租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三、现行租金标准有畸高畸低不合理的情况,但一般说来不存在负担过重的问题。如确实需要调整统一租金标准的,要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调整方案,但以不减少租金总收入为原则,也不能用提高非住宅租金标准,降低住宅租金标准的办法保持租金的总收入。租金标准调整方案需报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4月30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支持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全市工业、建筑、交通、商贸等各领域节能和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和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排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年度计划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项目;

  (三)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五)国控、自治区控、市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项目和减排项目;

  (六)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编制专项规划、开展专项检查、奖励先进,以及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七)其它节能减排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节能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三章 拨付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效果奖励的支持方式。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拨付;节能减排效果奖励资金在通过节能减排考核评估后拨付。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合理的经济规模,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3.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二)申请节能减排效果奖励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节能1000吨(含1000吨)标准煤或节能率30%(含30%)以上;

  2.投入少、见效快、成效明显的节能产品、技术以及节能小发明、小项目,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自治区审核验收的企业;

  4.经国家核算核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项目。
  
  (三)申请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必须开展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2. 市节能减排办布置展开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节能减排效果奖励资金标准由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根据行业特点,分别负责制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商业节能、交通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等资金补助标准;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占全市年度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比重不得超过5%。以上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减排办和市财政局对各行业提出的资金补助标准水平进行平衡后,给予批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本行业节能减排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商业节能、交通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后,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对全市节能减排资金使用计划汇总和平衡,确定补助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节能减排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节能减排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根据行业需要,分别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申请资金所需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验收,了解项目实施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安排、落实和管理,会同市节能减排办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发改局(经发局)、经贸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节能减排办、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局等单位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市通报并责令改正、撤销补助、追回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在年终向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