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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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4〕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困难,保障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以下简称“三项救助”)的管理、协调等具体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项救助”工作。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享受“三项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重点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其费用必须为年度内发生的,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申请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标准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5%给予救助;
  (二)住院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三)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5%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方式为: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10元;
  (二)经合作医疗补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救助,具体为:
  1.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0%给予救助;
  2.医疗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15%给予救助;
  3.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及住院费用不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等。
  第八条 教育救助每学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救助标准为:
  (一)城市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300元,初中生每学年5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8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二) 农村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4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6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第九条 住房救助每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城市住房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7平方米,救助标准为3元/每月/每户/每平方米。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危房户和房屋失修户。救助标准为该房屋修理费的40%,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条 “三项救助”按下列程序申请、确定: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填写救助申请表:
  1.身份证、户口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医疗及住院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农村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4.申请教育救助的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住房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农村低保对象中由村委会确定为危房或失修房的证明及所购维修材料单据;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在其村(居)委会公示。
  (三) 县级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三项救助”资金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规定的资金筹措办法执行。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市区、开发区实际情况,及时分拨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情况测算出本年度救助资金需求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报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三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接受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实施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三项救助”的同时,坚持救济和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切实加大救助力度,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民政局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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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于明斯克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

  公报说,应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公报说,这是中国国家元首首次访问白俄罗斯,为新世纪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公报说:“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同卢卡申科总统举行会谈,并会见了白俄罗斯总理叶尔莫申、国民会议共和国院主席沃伊托维奇和国民会议代表院主席波波夫。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现状和前景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公报说,两国领导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所有政治文件是确保中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在21世纪顺利发展的坚实基础,双方决心为进一步扩大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懈努力。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之间的经常性接触,就有关双边关系和国际局势的重大问题交换意见。”

  公报说,两国领导人确认双方在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似,都主张加强在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协作与紧密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双方坚信,联合国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普遍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组织,它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国际组织无法取代的。双方认为,只有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考虑到各国人民的民族特点和特性,通过国际社会的集体努力才能战胜21世纪的挑战。双方声明,决不接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以任何借口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图谋。

  公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重申,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是每个国家的主权,相互支持对方为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士完整所作的努力。

  公报说:“白俄罗斯共和国重申其在台湾问题上的一贯原则立场,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公报说,两国领导人强调,一九七二年的《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是全球战略稳定和国际安全的基石。一九九九年及二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其它国家一道提出的“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决议具有重要意义。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加强经贸和科技联系,并为此创造有利的法律、金融与经济条件。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深化两国立法和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扩大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体育及其它领域的合作。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在明斯克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在双方方便时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卢卡申科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关于修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穗府办〔1988〕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按实际生产矿产品产量(不含深加工)当年现价产值的1%至3%征收,其中一般矿种,包括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按1%至2%征收;珍稀矿种按3%征收。如直接将原矿进行深加工的,
可按深加工后制成品数量换算成原矿产值计收。”
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资源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应按规定收取的总额中上缴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5%;县(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自留85%,县(区)与镇矿管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农场系
统资源管理费的自留部分的分配比例,可参照上述分配比例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199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