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放调部分烟酒价格的定期审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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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放调部分烟酒价格的定期审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放调部分烟酒价格的定期审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审计署



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的定期审计已历时五个月,通过审计加强了监督,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国务院有关放调部分烟酒价格规定的贯彻执行。各地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并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处理尺度,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等单位研究,
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答复如下:
一、一些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等主客观原因,对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迟迟不缴的问题
生产企业提价收入中,应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尚未缴库的要立即解缴,错缴入地方金库的,要立即办理退库手续,解缴中央金库。
二、七月二十八日以后仍按原价销售烟酒的问题
生产企业凡于七月二十八日以后按原价开票销售的卷烟、酒均应纠正。企业少收的销货款自行负担;并要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的规定》计算、补缴应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及其他各项税收,对情节严重的要加以处
罚。
三、生产企业未经批准销售新牌号卷烟并擅自提价问题
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定价试销新牌号卷烟。根据新创牌号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销售的规定应立即停止销售,迅速补办审批手续,否则,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对这次放调价格中,违背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的行为,其非法所得的新老价差部分,全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四、七月二十八日以后出现的烟酒新牌号是否也要确定提价前价格的问题
生产企业七月二十八日调价以后出现的甲级烟及酒类新牌号,应按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现的烟酒新牌号,按同级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提价前的价格”执行,新老差价作为提价收入,按规定征收专项收入和各种税收。
五、少计烟酒库存问题
批发企业七月二十七日盘点时少计烟、酒库存,漏增国家流动基金的,无论是(1)在途(2)漏盘(3)联营单位未销出的库存烟、酒,均按规定补增国家流动资金。不得将国家流动资金转为企业利润。
六、批发企业计算库存升值时,提价金额的计算问题
批发企业计算库存各种牌号烟、酒提价金额的依据是: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通知和(88)财工字第470号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
七、计算提价金额时的“老价”问题
生产企业计算产品提价金额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执行,一律以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价格为提价前的价格。不能以其他任何日期的价格为提前的价格,即“老价”。损失部分企业自行负担。
八、滞销或销路不好的商品是否按规定提价问题
生产、批发企业因顾虑销路没有按规定对烟、酒产品调价的作法,违背了国家放调烟、酒价格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应予纠正。已经按原价销售的部分,生产企业按上述第二条意见处理;批发企业按提价的前一天库存,计算出提价金额,补增国家流动资金。至于某些确实滞销无法按规定
提价的烟、酒,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报批过程中,审计机关可暂不处理。
九、超前销售的问题
生产、批发企业在没有库存的情况下,仍按原价开出销售发票,结转销售成本,买方待以后再提货,导致提价以后长时间内产品不能按调高价格出售,减少了提价收入。生产企业影响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批发企业也因调价后购进商品价格高、超前开出的销售发票价
格低出现了亏损。这种行为违反了物价管理政策,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企业本身的利益,必须纠正。对生产企业调价前超前销售的烟、酒,要按调价规定计算出提价收入,补缴应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及其他各项税收,损失部分企业自行负担;批发企业超前销售烟、酒造成
的损失不能冲减国家流动资金,更不能将库存红字算出负增值额,冲减应调增的国家流动资金。若发现此种情况,要按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十、调价中的违法乱纪问题
对接到调价通知后转移、隐瞒库存及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利益,内外勾结,利用职权大肆抢购、套购烟、酒,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对那些影响大的事项及主要责任人可提交同级监察或纪检部门处理。
十一、制定当地特殊政策问题
云南省、上海市政府对本省、市名烟浮动价格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在国务院明确政策之前,当地审计机关要查清事实,暂不处理。
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一字第305号文件作出的“对提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在特区内销售的按地产地销减半征收规定执行”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已下文要求当地纠正。请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十二、“红金龙”卷烟按哪一级别征税问题
武汉卷烟厂85m/m“红金龙”卷烟是按甲级还是按乙级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问题,应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产字第140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请武汉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十三、税务部门要求对批发企业库存升值额仍征收10%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88)国税营字第053号文与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文有关规定不一致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审计机关暂不处理。
十四、劳动服务公司库存提价升值如何处理问题
烟酒生产、批发企业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提价前库存烟、酒因提价而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未明确规定之前,审计机关暂不处理。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监督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以保证烟酒调价政策的贯彻执行。



198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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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 民就爱警——由“7.5”暴乱思和谐警民关系之构建

李钢


  震惊国内外的新疆“7.5”暴乱事件让国人更加看清了以热比娅为首的分裂势力的狰狞面目,一群试图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打砸抢烧的极端分子赤裸裸地暴露于千千万万中华儿女和支持中国统一的世界有识之士眼前。我们为在暴乱中被无辜杀害的同胞沉痛默哀,为在暴乱中无辜受伤害的同胞诚挚祈福,但更为以热比娅为首的暴乱分裂分子感到羞耻。
  在新疆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乌鲁木齐“7.5”暴乱中,我们的公安民警冲锋在前,舍生忘死,英勇奋战。在危难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快速反应,果断出击,坚守岗位,不怕牺牲。我们的公安民警以自己的行动向世人展示着人民忠诚卫士的本色,诠释着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我们的公安民警在暴乱中的英勇表现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与拥护。事态得到控制后,我们的公安民警以忠诚于党、热爱人民、保家卫国的坚定信念,坚守在一线,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他们的忠诚、他们的忘我感动着经历劫难的乌鲁木齐市各界人士。一幕幕警为民、民爱警的和谐、感人画面定格在乌鲁木齐市的大街小巷:新疆的企事业单位将慰问物资和慰问金送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宾馆为执勤民警送去精心准备的饭菜;自发组织的乌鲁木齐市民用手推车将矿泉水、馒头、西瓜送到公安民警执勤点。一声声感谢的话语,一滴滴激动的泪珠,都在诉说着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公安民警维护稳定、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感激之情。人民群众与公安民警的心融到了一起,骨肉相连,亲密无间,警民就是一家人啊!就如一位新疆市民说的“公安民警就是最可爱的人”。“有公安民警在站岗巡逻,我就觉得安全。”“公安民警那么辛苦,我为他们送饭是应该的”。简单的话语却道出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分量和地位,多么和谐的警民关系啊!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民就爱警。
  公安部党委在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把“三项建设”作为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其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一个重要支撑,它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改善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更多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但是,不和谐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某些执法行为意见很大,对一些民警的执法形象和态度很不满意。是人民群众太挑剔?还是我们的执法相对人太难伺候?我们的人民群众都是朴实、正直的人民,他们的心里只认一个理:公安民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谋利益,老百姓就拥护他、支持他、爱护他,就把他当亲人。人民群众心里有杆秤,他们知道美丑、善恶、好坏,知道感恩图报。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解决警民不和谐问题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民警要有为民之心、爱民之情,真正从内心把人民群众当作亲人,从点滴小事做起,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第一位。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用心去接触群众、亲近群众,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据此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更高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鉴于此,公安部党委提出了“大接访”和“大走访”两大举措,笔者认为很及时、很必要。要对社会不同阶层的群众进行接访和走访,特别是要深入到失业下岗和生活困难群众、返乡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众等家庭,多与人民群众说话、交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措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多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人民群众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送唠嗑,把侦破“小案件”、调处“小纠纷”、整改“小隐患”、办好“小事情”、解决“小问题”切实放在心上,从群众最关心的“小”事、最揪心的“烦”事、最期盼的“好”事做起,不要瞧不起鸡毛蒜皮的小事,不要怕麻烦,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而现实的需要,也是最能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的途径。只有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才会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就能够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使我们的公安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大案、要案我们要查、要破,但更经常面对的是琐碎的“小事”,一个认识必须要深植于民警心中:人民群众的事没有小事,人民群众的事就是大事。我们的公安民警要学会做一个修理工、清洁工、调解员等角色,新时期的社会更需要懂得做群众工作、深深扎根于社区、与人民群众一家亲的公安民警。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只要我们的公安民警情系于民、取信于民、权用于民、利谋于民,他们就会毫不吝啬、全无保留地献出他们的真情,和谐警民关系何愁不能建立?


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 李钢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农市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部将于12月5日至15日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7]57号)、《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办[2007]3号)的要求,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任务
检查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了解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限期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二、验收内容
(一)4个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主要检查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100%纳入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检查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否开展自检并有自检记录,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主要检查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生产(养殖)记录是否健全,是否使用违禁药品。
3.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主要检查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是否提高。
4.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主要检查农资经销门店是否经营5种禁用高毒农药,收缴的高毒农药在12月15日前是否100%销毁。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督办情况、舆论宣传情况等。
(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情况,包括建立有关制度,健全有关行政执法体系。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任务部署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责任落实情况。
三、验收方法
(一)验收组组成人员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的基础上,全国农产品整治组统一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组由农产品整治组各组成单位的有关领导带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10-15个检查验收组,每组成员3-5人,负责验收2-3个省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定于12月5日开始,12月15日结束。
(三)验收形式
验收工作将按照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阅文字材料。验收组根据附表1所列的“验收内容”和“验收要点”,查阅反映整治工作进展的记录、实施方案、工作简报、工作总结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相关执法记录、新闻宣传报道等文字或声像材料。
3.现场考核。各省分别提供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4个种植业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场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个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基地、规模养殖场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场,8个农资经营门店作为备查点,备查点所涉及的县(市)应不少于6个。验收组将按以下办法随机抽取考核点,进行现场考核:
--农产品批发市场2个。重点检查农业部门是否开展监测,批发市场是否开展自检,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种植生产基地2个,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场2个。种植生产基地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农业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是否有农业生产记录,是否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是否使用5种违禁高毒农药。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是否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或化学物质。
--农资经营门店4个。重点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进销货台帐,是否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抽取的考核点所涉及的县(市)应不少于3个。
4.召开座谈会或随机调查。对经营单位、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随访或调查。
(四)验收评价
验收组按照检查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1.总体评价。按照附表1的要求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每项验收内容按照实际检查情况进行考评:由验收组集体讨论,对附表1逐项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填写事实记录。
2.现场考核。按照附表2的要求对6个检查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五)意见反馈
验收组向受检省农产品整治组反馈验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结论
验收组向全国农产品整治组提交验收报告。农产品整治组根据验收报告,作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果处理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将通报表扬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省份,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五、其他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负责本验收方案的说明和解释。

附表:1.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验收表
2.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附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验收表
检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时间: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一、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1 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 1.1.1 农业部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1.1.2 市场建立入市检测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1.1.3 市场经营业户有进销货凭证;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1.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根据情况选择种植和畜禽或水产品基地:1.2.1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1.2.2 有完备生产记录或档案;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关见证性材料
1.2.3 未使用甲胺磷等五种违禁农药、违禁兽药、违禁饲料添加剂或化学物质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1.3 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1.3.1蔬菜产品抽查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报告
1.3.2 畜产品抽查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报告
1.3.3 水产品抽查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报告
1.4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 1.4.1农资经营门店未发现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
1.4.2 收缴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全部销毁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1 开展执法工作情况 2.1.1 有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安排部署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文档
2.1.2 已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并有执法检查档案记录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执法档案记录
2.2 督察督办情况 2.2.1各级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2.2.2各职能部门组织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基层,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2.3 舆论宣传情况 2.3.1各级工作方案中包括宣传工作计划,或制定有专门的宣传工作方案;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2.3.2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定期和不定期的宣传专项整治成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2.3.3建立并有效运转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3.1 建立制度 3.1.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1.2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 健全体系 3.2.1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体系。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2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机构。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4.1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4.1.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1.2 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场所、经费得到落实。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4.2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4.2.1 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行动方案,明确了整治重点、措施和目标。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3 动员部署情况 4.3.1 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进行层层动员部署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3.2 三次现场会议后,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3.3 县、乡镇管理部门及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单位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4.4 责任落实情况 4.4.1 明确职责分工,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4.2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附表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检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1 现场2 现场3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一、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 一查是否开展自检,并有自检记录
二查是否纳入农业部门监测范围
三查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二、农资经营店 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查是否有进销货台帐
三查是否销售5种禁用高毒农药
三、种植产品生产基地 一查是否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
二查是否有生产记录
三查是否开展产品质量检测
四、畜禽养殖基地 一查是否有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
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1 现场2 现场3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五、水产品养殖基地 一查是否有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或养殖操作规程
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
六、执法监管部门 一查是否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及文件
二查是否建立专项整治监管责任制等制度
三查是否已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并有执法检查档案记录

填表说明:
1、此表用于各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在表头处填写组别、省(区、市)名称、检查时间。
2、表中六个检查项目所列3个现场,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并非要求检查所有现场或执法部门。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并在相应的“是”、“否”栏下打“√”。
3、5种禁用高毒农药是指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4、种植、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指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