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9:08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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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沪劳仲(90)6号《关于在城市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在市区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希望你们在试行中与工会、主管企业的综合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并将试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市委
、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经验。



199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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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对刑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该修正案第十四条对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此,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该办法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矫正规定几种情形,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建议,撤销其缓刑送监所执行。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后法院如何处理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必要加以统一,以便于执行。

  一、提起撤销缓刑建议的机关问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二十五规定,撤销缓刑的建议由缓刑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起,但是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有的撤销缓刑建议由社区矫正委员会提起;也有少数地方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由司法所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对此,撤销缓刑的建议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

  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缓刑建议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二十五规定,撤销缓刑的建议由缓刑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起,这里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应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因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机关法人,能独立承担责任,而司法所则属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对外行使职权;二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县法院处于同一层次,也体现对等原则,而司法所与县法院不属于同一层级。三是社区矫正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办事的机构,它是多单位组成由一个单位牵头的协调机构,因此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二、向哪个法院提起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撤销缓刑的建议应向缓刑犯的原判法院提起。这里需注意的是,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的由审理新罪的法院对原判的缓刑予以撤销实行数罪并罚,而不需要由原判法院撤销缓刑后再移送审判新罪的法院继续审理。对于漏罪的缓刑犯则有审理漏罪的法院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问题是,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犯罪,并且被犯罪地的侦查机关上网追逃。这时缓刑犯的矫正机关以缓刑犯脱管超过一个月,向原判法院提起撤销缓刑的建议,原判法院能否撤销缓刑。对于这个问题,缓刑犯的原不应撤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缓刑犯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将该缓刑犯原判缓刑的情况向侦查机关予以通报。如果该缓刑犯没有移送起诉,则有缓刑犯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三、提出撤销缓刑建议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是针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法院的禁止令;2、违反禁止令的证明材料;这里要有矫正小组、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3、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几种情形,是否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是否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是否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是否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缓刑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材料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的手续;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缓刑犯脱管超过一个月的证明材料。

  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继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通知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仍然违反监督管理的证明材料。

  五是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2、情节严重的材料。

  四、撤销缓刑的程序

  (一)、法院受理的程序

  法院受理撤销缓刑的程序各地做法也不相同,有的法院由刑庭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然后直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缓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撤销。也有的法院由立案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立案后交刑庭审理决定是否撤销缓刑。

  对此,撤销缓刑建议应有立案庭立案,编刑事执行案号,然后交刑庭审理。这样做:一是符合当前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二是便于加强监督。

  (二)、法院审理的程序

  法院对撤销缓刑的建议审理,现在的做法基本上书面审理,这不太规范,在刑诉法没有作出规定前,结合本院及外地法院撤销缓刑的做法,建议设立听证程序予以审查,法院是听证的主持人,具体程序:

  一是法院将撤销缓刑建议的副本送达给被撤销缓刑人员,告知被撤销缓刑人员可以委托辩护人;

  二是确定听证的时间,通知建议撤销机关派员到庭,通知被撤销缓刑人员到庭、对脱管的被撤销缓刑人员可公告通知;通知相关证人、知情人到庭;通知辩护人到庭;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三是举行听证会,首先、由建议撤销机关宣读撤销缓刑建议书;其次、听取被撤销缓刑人员意见;再次、由撤销缓刑建议机关举证,被撤销缓刑人员予以质证;第四、听取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第五、相互之间进行辩论;第六、被撤销缓刑人员陈述意见;第六、休庭合议;第七、宣告裁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

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

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

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 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 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

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

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

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

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

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第一条第二款。

2.《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第一条第二款。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第一条、第五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