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31:39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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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保证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国务院决定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经营管理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要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他借口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三、在进行房产划转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划转等有关手续。无偿划入国有房产的粮食部门应进行清产核资,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四、划转工作完成以后,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必须从事以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已改作它用的,
应予纠正。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第7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应按其原有性质、规模予以回迁或重建。复建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粮食部门粮油零售网点整体布局和开展多种经
营的需要。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部分房屋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粮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划转工作中,城建、房屋管理部门遇到的困难,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
划转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七、原发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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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口腔、正骨按摩等科医生和翻译各一名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方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许澄骅              法拉赫
    (签字)             (签字)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9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一)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

  (二)市国土、建设、交通、林业、经委、公安、税务、园林、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第四条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市控违办对两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的内容为: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工作情况。

  第六条两区政府应根据具体控管情况,于上年11月份研究确定本区本年度拟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数量目标任务,商市控违办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作为市控违办考核本年度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两区政府将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数量目标任务逐月分解,当月底提出下月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报市控违办,作为市控违办对该区进行月度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对两区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逐月考核: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20分。按两区政府报市控违办的当月拆除计划完成情况记分,完成当月拆除计划的记20分,大于 90%(含90%)小于100%的记15分,大于80%(含80%)小于90%的记10分,大于70%(含70%)小于80%的记5分,大于60%(含60%)小于70%的记3分,60%以下的记零分。

  1、鼓励逐月按计划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2、各单位可视情况申报月度零拆违计划,当月未完成的月均拆违计划,可结转至下月累积计算。

  3、对于提前完成年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指标的,自完成月度开始,后续月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记满分。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55分。完成当月控制新增违法建设指标(零增长)的记55分,当月增量违法建设小于月均控制指标10%的记50分,大于10%(含10%)小于20%的记40分,大于20%(含20%)小于30%的记30分,大于30%(含30%)小于40%的记15分,40%以上的记零分。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市领导批示件办理等工作考核分值为2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置的,一处扣5分。

  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应当建立案件档案,如实载明拆除处数和面积。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发现一处扣5分。

  第八条对两区政府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周重点通报,每月考核,每季公示,年终考评奖惩。  

  第九条两区政府月度绩效考核成绩按优胜、达标、不达标划分三个等次。每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得分在60至90分(不含90分)的为达标单位,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条两区政府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国土、建设、交通等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达不到以下要求的,当月(次)考核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或者不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对出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履职敷衍的;供水、供电企业(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协助、配合实施断水、断电措施的;

  (二)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因不接受所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

  (三)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等各类违法建设须按规定时限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置。未处置率、未按时处置率达50%的为不合格。

  以上月度考核的3项指标中有2项及2项以上合格,当月(次)考核才算合格;3项指标中某一项指标如连续3个月(次)不合格,则该3个月(次)考核中要记1次(月)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率以考核次数为基数计算,每年考核次数不得低于4次。考核合格率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合格率在60%至90%的为合格单位,60%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三条由市控违办对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或合格率在60%以下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市控违办每季度讲评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典型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优胜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在绩效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纵容包庇、徇私舞弊、收受受检单位礼品、礼金,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对街道、乡镇、两区政府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由两区政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控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