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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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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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
类定级制度。
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
三、分类定级办法
(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
1、指标设置
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其中资产指标权重为35%,利税指标权重为40%,销售指标权重为25%.具体指标与权重系数见表1:
表1:
-------------------------------------
| 指标名称 | 指标特征 | 权重 |权重系数|单项总分|
|------|-------------|----|----|----|
| 总资产 |表示资产规模 |0.05|0.30|30 |
|------|-------------|----|----|----|
| 净资产 |表示资本规模 |0.30|1.80|180 |
|------|-------------|----|----|----|
| 利润总额 |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0.25|1.50|150 |
|------|-------------|----|----|----|
| 上缴利润 |表示按时完成利润上缴程度 |0.10|0.60|60 |
|------|-------------|----|----|----|
| 上缴税金 |表示对国家贡献程度 |0.05|0.30|30 |
|------|-------------|----|----|----|
| 销售收入 |表示经营规模 |0.20|1.20|120 |
|------|-------------|----|----|----|
| 创汇总额 |表示外向经营规模 |0.05|0.30|30 |
|--------------------|----|----|----|
| 合 计 |1.00|6.00|600 |
-------------------------------------
2、评估调整系数
设置评估调整系数,并确定系数值,是为了合理地解决评估因素给企业间带来的差异。即对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评估调整系数为1.2,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则取值为1.0。
3、行业系数
设置行业系数的目的,是用以适当调整不同类型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待遇不同而导致的经营规模与效益的明显差别;同时用以扶持需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菜篮子企业和部分城市基础产业,尽可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评定各类型企业的类别级别。
根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程度、资金利润率水平差异以及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予的扶持,确定各类企业的行业系数见表2:
表2:
-----------------------------------
| 序 号 | 企 业 类 型 | 行业系数 |
|-----|--------------------|------|
| 一 |专营企业 |0.9 |
| |金融企业 | |
|-----|--------------------|------|
| 二 |综合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0.95 |
|-----|--------------------|------|
| 三 |一般工商企业 |1.0 |
|-----|--------------------|------|
| 四 |扶持发展的工商企业及旅游服务企业 |1.1 |
|-----|--------------------|------|
| 五 |高科技企业 |1.2 |
|-----|--------------------|------|
| 六 |机场、港口航运、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 |1.3 |
| |企业、菜篮子企业 | |
-----------------------------------
4、计分办法
①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
②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创汇总额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
| 对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上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
|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该项指标平均值×40+60)
| 某项指标得分=--------------------------×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 该项指标次大值-该项指标平均值
|
| 对位于平均值以下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
|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
| 某项指标得分=----------×60×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 该项指标平均值
其中:总资产、净资产指标最后得分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指标得分乘以评估调整系数。总资产与净资产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大于满分210分时,取满分(210分)。
| ③上缴利润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
|
| 本年度实际上缴利润
| 上缴利润指标得分=-----------×该指标单项总分(60分)
| 本年度应缴利润
(二)分级指标及计分办法
1、分级指标
企业分级采用双重效益指标评价法,既考虑该企业的相对效益指标计分值,又考虑该企业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各类企业分级的相对效益指标设置见表3;利润总额绝对值界限见表4:
表3:
-----------------------------------------
| 指标名称 | 指 标 特 征 | 权重 |权重系数|单项总分|
|--------|---------------|----|----|----|
|总资产利润率 |反映总资产利用效益 |0.20|0.8 |80 |
|--------|---------------|----|----|----|
|销售利润率 |反映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 |0.20|0.8 |80 |
| |对比关系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反映资本利用效益 |0.45|1.8 |180 |
|--------|---------------|----|----|----|
|利润上缴率 |反映利润上缴计划完成程 |0.15|0.6 |60 |
| |度 | | | |
|------------------------|----|----|----|
| 合 计 |1.00|4.00|400 |
-----------------------------------------
2、相对效益指标计分方法与分类指标计分方法相同。
(三)分类定级标准
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按照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为了将效益指标(利润总额)与类别和级别同时挂钩,制定了各类别企业效益的下限(一类企业利润下限为20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二类企业利润下限为5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
三类企业利润下限为1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效益和级别分的下限,才能定为该类别企业,如企业未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从高一类别降到低一类别中。详见表4:
表4:
------------------------------------------------------
| 企业类别 | 企 业 级 别 (企 业 级 别 得 分) |
| (类别得分) |-----------------------------------------|
| | 一级企业 | 二级企业 | 三级企业 |
| |级别得分大于(等 |级别得分大于(等 |级别得分大于(等 |
| |于)250 |于)160 |于)80 |
|----------|-------------|-------------|-------------|
| 一类企业 | 一类一级企业 | 一类二级企业 | 一类三级企业 |
| 大于(等于)360|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
| |于)20,000万元 |于)8,000万元 |于)2,000万元 |
|----------|-------------|-------------|-------------|
| 二类企业 | 二类一级企业 | 二类二级企业 | 二类三级企业 |
| 150-360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
| (含150分) |于)2,000万元 |于)1,000万元 |于)500万元 |
|----------|-------------|-------------|-------------|
| 三类企业 | 三类一级企业 | 三类二级企业 | 三类三级企业 |
| 60-150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 |
| (含60分) |于)500万元 |于)300万元 |于)100万元 |
------------------------------------------------------
同时规定:
1、企业类别分数大于360分,而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为二类一级企业;
2、类别分数位于150—36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500万元,定为三类一级企业;
3、类别分数位于60—15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100万元,定为类外企业;
4、企业类别分数小于60分,且级别得分小于80分的企业为类外企业;
5、类别分数小于60分,但级别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企业定为三类三级企业。
四、方案实施
(一)市属企业(含深圳方为主要参股者的其他企业)一律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同时结合产权登记对市属企业进行清理,对其中规模很小、效益很差的企业先实行归并重组,然后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
(二)分类定级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年度的合并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第一次评定以1991年和1992年企业财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作为基准。
(三)纳入分类定级范围企业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经企业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新成立的市属企业,按其注册资本、投资额、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暂定其类别和级别。两年后,再按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效益正式分类定级。
五、配套措施
(一)企业分类定级后,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1996〕33号)执行。
(二)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类别级别同企业的待遇和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微利商品房分配、常住户口指标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挂钩。
(三)鼓励市属集团(总)公司和直属企业发挥整体优势,鼓励规模大、效益好的二级公司参与分类定级评分,二级公司如达到二类或一类企业标准,可享受相应的领导人员待遇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但其管理序列一般不予变动。
六、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1997年8月6日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
  (一)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规范账户管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
  (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
  (五)规范印章、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六)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要求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
  第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资金调度岗位、审核岗位、支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等:
  (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
  (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审核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
  (五)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织日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
  (六)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管理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实施会计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一)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业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离的工作,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设定总预算会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加强密码和密码设备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知识。
  会计核算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应当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开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政专户,规范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一)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等因素后确定,严格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财政部门应当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财政专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进行备案;
  (五)财政部门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账户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四章 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将所有财政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和完整的系统操作日志。
  第二十三条 审核人员应当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依据预算、用款计划、收入缴库进度等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并提交支付人员。
  第二十四条 支付人员应当对审核后的支付申请等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并开具相应的支付凭证,禁止手工填制。
  第二十五条 支付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由管理支付印章的人员加盖支付印章。支付印章包括支付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六条 支付印章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单位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时更换预留印鉴。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立即失效。
  第二十七条 支付印章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支付凭证等原始单据,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确保原始单据及相关电子数据传递安全;与支付相关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应由专人传递给会计核算人员保管。单据传递应当实行交接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支付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留存联一并交由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三十条 完全采用无纸化支付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控制机制,有关各方应当预先签订协议,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凭证的使用确认规范,无纸化支付程序及管理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重要票据和凭证应当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存放,并进行定期盘点。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定期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严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调度和使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防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一)各类财政资金收支;
  (二)财政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往来款项的发生和结算;
  (四)上下级财政间的结算;
  (五)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用信息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财政资金收付凭证等原始单据(含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审核,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相应的会计账簿。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人员不得直接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登记有误的账簿信息,应当采取冲销法或补充登记法,重新填制调账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具体结账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采取网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国库机构要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资金账等;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资金账等,与征收机关核对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定期打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装订成册,并由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日常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年度财政决算、部门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总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由专人妥善保管。总预算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存储的总预算会计原始数据应当由专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严格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和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