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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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轻工(一轻)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号)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制定了《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规定》中,“对正在建设和准备建设的高级防伪纸张(带水印、安全线、无色、有色纤维)项目进行清理”问题,自接到本文后,不论企业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均须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二),报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和轻工(一轻)厅局,由人民银行分行和轻工(一轻)厅局汇总后,于1994年8月31日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轻工总会,按《规定》予以审查、清理。

附: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销售高级防伪纸张的统一管理,保障人民币、有价证券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防伪纸张是指生产纸张时在其中加带水印、安全线及有色或无色纤维等防伪技术的纸张。
第三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所属钞票纸、证券专用纸生产厂,下同),无论其性质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实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登记注册及备案制度。
第四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进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或名目不同但性质、作用相同的证件。
第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接受高级防伪纸张定货,并享有组织科技人员开发高级防伪纸张新技术、新产品的法律保护专用权。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不用即行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虽未期满,但产品结构、品种有重大修改和变动的;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仍然继续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生产许可证,须将产品纸样(包括水印图案、安全线材质、纤维原料实物和物化指标等技术资料)同时上报审批。卷烟纸水印条纹图案除外。
第八条 经审批凡获准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按规定一次性交纳管理费和产品鉴定检验费(具体交费办法另定)。
第九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应定期(半年)将生产的数量、品种、用途和销往单位的细表及订货销售合同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处罚办法: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属于违法生产,对违法生产的全部收入予以没收,并根据给国家造成损失情况处以非法收入的5-20%罚款,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如取得银行贷款,人民银行有权指定有关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和抽回资金,专业银行不准予以贷款。
(三)对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避开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而自行销售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除没收其全部销售收入外(包括未销售完的库存产品),要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处以非法收入的50-100%的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产品样进行生产。
2.将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包括自办的附属企业和联办企业)。
3.申请报批时弄虚作假。
被吊销的生产许可证,从批准吊销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许可证退回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接到吊销生产许可证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听候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生产高级防伪纸张企业调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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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同意签订本计划,其条款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葡萄牙举办一个小型版画展;葡方在中国举办现代版画展。有关展品和其他事宜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2.葡方希望在中国举办一次文献性展览,例如“葡萄牙在世界的遗产”。中方希望在葡萄牙举办一次有关中国文明史的文献性展览。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图书和出版物的交流。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互相交换使对方感兴趣的资料复制件和出版物。
  5.双方交换有关版权机构的资料。
  6.葡方通过葡萄牙图书和阅读协会,准备继续以定期寄送图书资料和新书目的方式帮助中国的葡学家。
  7.双方鼓励专门出版语言、文字工具书的出版社之间的直接接触。
  双方探讨合作出版此类书籍的可能性。
  8.双方鼓励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以便研究各自在对方国家发行影片的条件。
  (2)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为继续进行近几年同中国电影资料馆开展的工作,对下列活动表示兴趣:
  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与北京电影资料馆继续保持接触,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电影事业的进程。
  在其档案中整理对对方有用的文献资料,以便互相交流。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放映最新影片。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9.双方有兴趣交换独唱、独奏、小型音乐、舞蹈团和乐队指挥,以便了解对方音乐、舞蹈的现状、流派和发展情况。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研究互派一个三十人以内的艺术团的可能性。
  11.双方鼓励在音乐领域内互换可供演奏的乐谱和其他有关音乐的文献资料。
  12.双方鼓励两国考古、文物保护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并研究交换二至三名此类专家互访的可能性。
  13.双方有兴趣交换有关瓷器方面的出版物。

 二、科研
  1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科研部门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为此,双方鼓励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葡萄牙科技国务秘书处建立联系。
  15.葡方表示其热带科学研究所有兴趣与中方有关研究机构在其从事的研究领域内进行合作。

 三、教育
  16.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及同类机构之间进行直接交流和合作,交换有关教育方面的资料和情报,参加对方举办的学术会议。
  17.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保持已派出的语言教师的数目,并研究增派教员的可能性。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双方鼓励本国学生或教师自费到对方国家参加语言和文化暑期班。
  19.双方支持里斯本高等美术学院与中国一所同类的高等美术院校开展校际合作。
  20.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内互换有关教育体制和教学经验方面的情报和资料:
  --教育体制和学位结构。
  --教学视听材料。
  --成人教育组织。
  21.双方鼓励葡萄牙教育部所属全国科研所和中国高等院校的研究机构之间进行交流。

 四、青年
  22.双方交换有关青年问题的资料、情报和视听材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并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进行合作。
  23.葡方邀请中国青年代表团访问葡萄牙。代表团的组成及访问日期另行商定。

 五、新闻
  24.双方将加强新闻领域内的关系。为此,双方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之间建立联系,并进行业务交流。
  25.葡方表示有兴趣在葡萄牙新闻总局资料中心同中国的有关机构之间交换业务资料。

 六、体育
  26.鉴于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接触不断扩大,而且卓有成效,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和合作。具体项目由葡萄牙体育总局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另行商定。

 七、奖学金
  27.葡方通过外交部每年向中方提供四名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个月,对象为大学毕业生、大学教师或学历相当的研究人员,从事大学毕业后的学习或研究。
  28.葡方通过葡萄牙语言文化研究所每年提供二名语言文化年度班奖学金,期限各为九个月。另外,提供二名科研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二个月。
  29.中方每年向葡方提供六名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二个月,供葡萄牙公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

 八、通则和财务规定
  30.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生由派遣方选派,并应得到接待方的认可。
  双方每年一月公布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
  派遣方通过外交途径,于四月一日前提交申请人名单。接待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于六月三十日前对申请人及其学习计划同意与否的最后决定通知派遣方。
  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学历证明、学习计划、逗留期限、所懂语言的口笔语水平证明,将要学习、进修或开展科研的单位或学校、联系的专家或教授和其他所需证明。
  申请人应懂接待国的语言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英语或法语)。
  双方应向申请人提供所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派遣方应至少在三周前通知奖学金生的到达日期。
  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往返机票。
  31.葡方向享受第27条规定的中国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用以支付食宿和其他费用:
  --大学毕业生 43000葡盾
  --助教或相当于助教的研究人员 53000葡盾
  --大学教授 60000葡盾
  急症或意外事故,可享受免费医疗。在大学或其他高等院校免交学费。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生活费上涨的情况,每年应对奖学金数额进行调整。
  葡方享受第28条规定的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
  年度班:大学毕业生--40000葡盾
  大学生 --35000葡盾
  科研人员 --50000葡盾
  32.中方对享受第29条规定的葡萄牙奖学金生,负担学费、紧急医疗费,并按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发给奖学金,用以支付伙食及其他有关费用。
  33.除特别商定者外,双方代表团、艺术团和人员互访时的国际旅费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费和交通费。
  举办展览(包括印制目录等有关活动)的费用将由双方逐项商定。
  34.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的新项目。
  35.双方同意于一九九0年年底在北京举行第三次混合委员会会议,商谈和签订下一个文化交流计划。
  3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一日在里斯本签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苏亚雷斯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2]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1]1号)的规定,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与所属或挂靠单位脱钩,并实行改制。2000年9月19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我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各类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工作中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作了具体部署。上述文件发出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各商标代理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截止到2001年11月底,全国有9家商标代理机构基本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但是,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有的甚至采取观望、等待态度,致使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缓慢。

2001年11月3日,国务院国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1]83号),再次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保证该项工作按时圆满地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此次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标代理体制,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更好地发挥商标代理机构在经济发展和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坚决纠正观望、摇摆、拖延、走过场及明脱暗不脱的错误作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求,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脱钩改制工作按期完成。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兴办或挂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应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已与其所属或挂靠的单位脱钩但未进行改制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办发51号文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时间和步骤

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2年2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指导监督本辖区商标代理机构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商标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应由所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标代理机构应参与制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安置方案;产权界定及处置方案;业务关系及档案管理的衔接方案等。

整体脱钩改制方案完成后,应经商标代理机构所属上级部门批准后于2002年4月10日前上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2002年4月30日前审核批准,并报我局商标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商标代理机构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主要任务有:安置人员;处置资产;整理商标代理业务档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等。商标代理机构完成脱钩改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2002年7月20日前到我局商标局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三)验收阶段(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商标代理机构将脱钩改制情况报告交所属部门认可后,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2002年7月20日前上报我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我局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抽查,对符合国办发[2000]51号及国办发[2001]83号文件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予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局将从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其商标代理资格,我局商标局从同日起停止受理该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脱钩改制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有关具体要求

(一)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改制的组织形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改制的商标代理机构同时也应符合《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改成合伙制的,必须有3名以上的具有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的人员订立合伙协议。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人员安置、财产界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商标代理人智力劳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因素。对商标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偶到的具体问题,除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与当地财政、人事、社保、劳动等部门协商,妥善解决。

(三)脱钩改制后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原机构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原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继续完成所有尚未完结的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因脱钩改制造成业务中断。

(四)商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所属部门完全脱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任职或者兼职。

(五)脱钩改制后的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应含有字号,并不得与现有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全国商标代理机构名录查询网页:WWW.SAIC.GOV.CN)。

(六)对未在2002年4月10日前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将脱钩改制报告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代理机构,从2002年6月30日起不得承接新的商标代理业务,并在2002年8月1日前与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或者转委托手续,同时到我局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附件:商标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略)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