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三)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6 ] 86 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当国家助学贷款实际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比例时,超出部分由高校和经办银行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各高校和经办银行共同商定。当实际违约率低于风险补偿比例时,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超过实际违约金额部分奖励给高校和经办银行。
第三条 风险分摊按发放贷款的时间分批次核算,每年一次。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明细数据分校分批进行统计,并完成与相应高校的核对工作。
第四条 上一学年借款学生尚未进入还款期的,财政应将承担的50%的风险补偿金全部支付给经办银行。高校应承担的50%的风险补偿金暂不支付给经办银行,暂列“其他应付款——应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入账,待借款学生到还款期限,学校需与经办银行进行风险分摊计算时一并核算。
第五条 上一学年已有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与经办银行要对到期贷款违约明细数据进行认定。
到期贷款是指根据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的还款协议,在认定日期前应该偿还的贷款本息。
实际违约本息=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且到上学年8月31日尚未偿还的实际贷款本息(已经进行了风险分摊处理的贷款本息不包括在内);
违约率=实际违约本息÷到期贷款本息金额×100%。
第六条 当实际违约率低于风险补偿比例时,高校按实际违约率作为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实际违约率×50%。
第七条 当实际违约率等于风险补偿比例时,高校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比例×50%?
第八条 当实际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比例时,学校先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再对违约额超过风险补偿部分按约定的分摊比例进行风险分摊,一并支付给经办银行。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比例×50%
高校应分摊的风险金额=到期贷款本息×(实际违约率-风险补偿比例)×高校与银行协议的风险分摊比例
高校应支付款项=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高校应分摊的风险金额
第九条 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银行要做“账销案存”处理,借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银行和高校继续负责催收,所催还的贷款本息要单独统计,并按协议确定的风险分摊比例返回给高校。返还方式是高校从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和当年应分摊的风险分摊金中抵扣。当银行应返还高校金额超过应支付给银行的金额时,超过部分返还给高校。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上述办法计算高校应承担的风险分摊金额,减去相应的返还金额,在高校确认后,经办银行逐级上报,由省分行汇总并在11月底前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20日前,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对各经办银行省分行报来的有关数据,将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省级分行,并书面通知相应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分摊的具体数额。高校在12月底前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需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变,按高校经费渠道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承担,分别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管理;市州所属高校由各市州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各高校和经办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中要明确风险分摊的有关内容。当分摊风险时有疑义或争议的,以书面形式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监局共同协调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此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