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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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派驻站所是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要通过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县(市)级党委、政府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狠抓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府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加强督促和指导。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同时,县(市)级以上政权机关也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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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的性质

赵艳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我们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 、 问题的提出

  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罗马法时期的监护是家父权的延伸,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家族财产,免得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侵害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监护人的行为是通过行使一定的职权来进行的。可以说,监护制度在其产生之时,的确是监护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监护发展到了今天,其意义已经不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而是被监护人个人利益的维护。而监护究竟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其他的性质,又直接关系到一国立法中监护的具体内容,影响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所以说,确定监护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我国,我国目前对监护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16条至第19条和第六  章(民事责任)的第13条,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虽然内容上涉及到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职责等多个方面,但是总体上来说,其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存在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不能应对目前社会出现的复杂的情况,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关于监护的性质,由于我国立法当中语言表述存在问题,就更加引发了理论界对监护性质的质疑。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本身就说明监护在我国民法中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加以规定的。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语法上错误搭配“履行”与“权利”的含混规定,正反映了立法者当初对监护性质认识的不统一,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没有规定监护权的做法又是相互矛盾的。我认为,我们不应当仅仅从我国立法中的规定来界定监护的性质。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第二款中又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明显是矛盾的。如果我们单纯的从特定时期立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不准确的用语中去解释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那么必将陷入到一个无法自拔的泥潭中。

  二、不同的学说

  我国法律不分监护和保佐,民法通则将监护规定在民事主体的“公民”一章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但是对于监护的性质,我国的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的问题集中在是否应当确认监护是一种权利。这些观点主要有三种:

  1、监护权利说。此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把监护称为监护权。认为只有从性质上把监护视为权利,才能使监护人正确、主动地行使权利,并实现监护的目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就含有把监护视为权利的意思。对于监护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又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其身份权性质,二是否定其身份权性质。⑴肯定说。认为监护权产生于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才产生的。监护权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亲属法外的内容,其性质都是身份权。也有学者认为,监护权基本同于亲权,只是惩戒权受到限制。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在财产上同于亲权,在人身上则以身体和健康的照料、治疗和保护为主,同时也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权,以及居所指定权。因而其性质属于身份权。⑵否定说。认为传统的身份权以支配他人的权力为中心,与现代立法及监护制度水火不相容,故我国立法无身份权,监护自然也不是身份权。还有的学者认为,在被监护人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的亲属时,可以由其他公民、组织担任监护人,所以一概将监护归于身份权,有失全面。

  2、监护义务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理之性质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有的学者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与责任归结起来就是监护人对上负有基于保障社会安定的需要而承担的义务,对下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而承担义务,因此,监护的性质归根结底只能落到义务

上。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所以,监护应当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

  3、监护职责说。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人以谋取自身利益,所以,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有的学者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监护人既享有职权(权利),又负有责任(义务)。任何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推卸或不适当地履行这种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是职责。

  三、对监护的定性

  我认为,监护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以义务作为前提和中心的。我国理论界中相当数量的学者将监护的性质确定为义务或者职责,存在许多不妥之处。首先,从各国监护制度的规定来看,监护人除了负有监督保护的义务外,还享有诸如获取报酬的请求权以及法定理由下的辞职权等权益。比如,瑞士民法典416条就明确规定了监护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德国民法中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以无偿为原则,但是存在例外,即“如果法院任命监护人时确定监护人系职业性行使监护职责,”那么“监护法院应当准许给予监护人或者监护监督人报酬。”台湾民法第1104条中规定:“监护人得请求报酬,其数额由亲属会议按其劳力及受监护人财产收益之状况酌定之。”对于监护人为监护事务的执行所支出的费用,德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得请求偿还。瑞士和日本民法中虽无明确规定,但都作出类似的解释。此外,对于辞职权,各国民法中普遍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辞任。比如日本民法中规定:“监护人有正当事由时,经家庭法院许可,可以辞去其任务。”由此看来,认为监护只是基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而没有对监护人权利的体现,从而将监护定性为义务,或者片面的将监护置于公法视角下,把它理解为强制性的职责,都是不准确的。其次,就监护自身的本质而言,监护是对于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宣告禁治产人予以身体上和财产上照顾的制度。所以说,尽管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对监护和亲权予以区分,实际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监护是作为亲权的延伸和补充而存在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很明显是基于亲权的欠缺而由亲属权发生的,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则产生于配偶权和亲属权。所以,从监护权产生的根源上来看,监护是一种权利。至于监护权是不是身份权,我个人倾向于它不一种身份权。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不仅仅是亲属,还可能是亲属之外的自然人、组织甚至政府民政机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监护权归于身份权,有失全面。还有一点就是,为与世界各国立法达到到一致,我们有必要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过程中增加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类型,那么身份就更无从谈起了。再次,确定监护权为民事权利是我国解决区际监护纠纷的基础。根据我国香港法律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权利而不是单纯的责任。在父母双方健在的情况下,不允许放弃或者让渡对子女的全部或者部分监护权。按照澳门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有权收取报酬,所以监护行为不是单纯的义务,也具有相应的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台湾民法典当中,也明确规定“监护人于保护、增进受监护人利益之范围内,行使、负担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可见,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民法中都体现了监护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因此,我国有必要明确监护的性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最后,在明确监护的性质的基础上,规定非亲权人担任监护人时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使得监护人对其履行的职责有所补偿,可以进一步调动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同时,应当明确规定监护的期限,并赋予监护人在法定理由下的辞任权,完全实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监护制度作用的发挥,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利津县人民法院)


国家标准总局批复《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试行)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总局


国家标准总局批复《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试行)国家标准函

1983年11月23日,国家标准总局

你委员会报批的《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试行),编号和名称为:GB3179—82《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试行)。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05:655.535
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 GB 3179—82
Arrangements rules of academic periodical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 引言
1.1 为统一学术期刊的编排格式,加强学术期刊的科学管理,促进科技情报的交流,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学报、学术性期刊。中级性、科普性的技术期刊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的规定包括必须执行的基本项目和供选用的参考项目。
1.4 本标准主要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有关标准和推荐标准并根据我国的习惯制订,既考虑国际通用原则,同时也注意符合中文排印特点。
2 期刊的刊名
2.1 期刊的刊名(包括副刊名)应当尽量简短、明了,必须切合该刊所涉及的特定学科与知识领域。
2.2 使用缩写刊名时,应以直观和不引起误解为原则。
2.3 不论刊名出现在期刊的任何位置上,都应使用同一名称。
2.4 刊名应力求稳定,更改刊名或变更出版周期时,最好从一年(卷)的第一期开始,并在新刊发行的第一年内标出更改前的刊名。
2.5 刊名应按GB3259—8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加注汉语拼音。
3 期刊的封面(包括封二)
3.1 封面上应标示刊名(包括副刊名)、卷次、期次和年分,必要时可标示编辑者。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厚度超过6毫米的期刊,应在书脊上重复标示上述项目。
3.2 期刊的封面设计形式应力求稳定,在封一上不宜刊登广告。刊名应置于封面的显要位置上,并用一般读者容易辨认的字体标示。
3.3 附有索引的期刊应在封面上标明。
3.4 封面(包括封二)不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
4 期刊的目次页
4.1 每期期刊应印有目次表,目次表以载于封二后的第一页为宜,并尽可能单独占一页,在一页中刊登未完时,可续于次页。
4.2 目次表应反映本期期刊的全部内容,对每篇文章的标示项目及其次序是:完整篇名(包括副篇名)、全部作者,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
4.3 目次页中文章的排列次序最好与期刊中文章的排列次序一致,也可按主题分组排列。固定专栏(如文摘、来信、简讯、消息等)可以单独集中排列,并放在主要文章之后。
4.4 期刊中刊登两种或两种以上文种的文章时,目次表对各文章的标示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文字。如果目次表只用中文著录,则应在文章篇名后标示该文章所用文种,并括上圆括号,如(英文)、(法文)等等。
4.5 目次页的版头应标示刊名、卷次(或年分)、期次。跨年编卷时,应在卷次后用圆括号注明该卷包括的时期。
4.6 向国外发行的期刊,应在正文前或正文后附上一种用国际通用语翻译的目次表(一般附英文目次表)。
5 期刊的文摘页
5.1 期刊应尽可能编印文摘页,文摘页可以附在每期期刊的正文前或正文后。印文摘页时正面印中文文摘,反面印英文文摘,其尺寸应与期刊其他部分的尺寸相同,并以一种便于阅读与复制的方式印刷。
5.2 文摘页的标头应标示刊名(黑体)、该期的出版日期、所用分类号和主题词来源。用缩写形式标示年月日时(在其他场合也同),应按GB2808—81《全数字式日期表示法》的要求标示,如1982年3月18日可以标示为1982—03—18。
5.3 文摘页分为若干文摘块,每块著录一篇文章的目录、著录项目和文摘,每块的尺寸应小到可以贴在通用的文献卡片上,通常宽不超过100毫米,高不超过60毫米。文摘页上著录文摘的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4 文摘块上对每篇文章的著录内容参见《检索期刊条目著录规则》。
5.5 在每一卷中,各期的文摘页应处于相同位置上,并印在与期刊的主要部分分离的页次上,不编入该期的连续页码。
5.6 文摘页用中文著录,可能时附上一种用国际通用语翻译的文摘块。
5.7 文摘页上的每篇文摘可在末尾标示其编写者姓名,如系文章作者自编文摘则标示“作者”二字。
5.8 当正文的每篇文章附有文摘或内容简介时,可以不再编印文摘页。该文摘或内容简介的大小尺寸应与文摘块相同,用小号字排,以能贴在通用的卡片上为宜。
6 期刊的正文部分
6.1 正文部分的每篇文章应在篇名下标示作者姓名、职称和作者所在单位(附城市名),但简讯、短评、补白等文章的作者可标示在文章末尾。
6.2 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印在连续页码上,避免分散跳页。确需跳页时,应在中断处注明“下转第×页”,在接续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在可能情况下不要逆转。
6.3 分期连载的文章应在每期登载部分的篇名后加注连续次号,除最后一次外,每次登载部分的文末加注“待续”,最后一次的文末加注“续完”,每一后续部分应在文前注明已分期连载及其刊登地方。
6.4 当不编印文摘页时,每篇论文应附文摘或内容简介,并登载在作者与正文之间,可能时附上一种用国际通用语翻译的文摘或内容简介的译文。
6.5 每期正文部分应在每页上用阿拉拍数字编印连续页码。
6.6 正文部分应在每一页或隔页书眉上标示刊名、卷次(或年分)、期次,或把刊名与卷(年)、期次分别标在双、单页书眉上,以帮助区分该期刊。
6.7 译文应在标题后或文末注明译者姓名、翻译的方式(译、节译、摘译或编译)、原作者姓名、原文出处,如译成中文,应附原文。如译自期刊论文,应著录刊名、卷次(或年分)、期次和页码;如译自其他出版物,应著录版物名称、版次、著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或者其他有关著录项目(如报告号、专利号等),必要时可注明原文文种。
6.8 如果译文是转译自另一种译文,应标示中间译文和原始出版物的出处。
7 期刊论文的注释和参考文献
7.1 期刊论文中注释的次数要保持在最低限度,通常置于有关页面下方,并用横线与正文分开;译注也可附在译文末尾,并注明“译注”二字。
7.2 如果正文中用数字标记附在文末的参考文献,则用字母或专门参照符号来标记注释。
7.3 文章中参照符号应紧接在有关词或词组的后面,可印在上角或方括号里。
7.4 参考文献附于文末,其编排次序应与文章中参照的次序一致。
7.5 参考文献对于图书及其他单行本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著者姓名,书名,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书名应加书名号或用黑体标示,第一版可不标版次。
例:
邹国兴:《量子场论导论》,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年。
外文参考文献著者名应把姓放在前,姓名的其余部分可用头字母缩写,书名用黑体或斜体标示。
例:
Esdaile,A.:A Student’s Manual of Bibliography, 2nded.,London,Allen and Unwin and LibraryAsociation,1932
7.6 参考文献对图书及其他单行本的某页或某部分的著录除按7.5条规定外,应增加所参考部分的页次或起止页或章书号。
中文例:
邹国兴:《量子场论导论》,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20—25页
外文例:
Esdaile,A.:A Student’s Manual of Bibiography,2nd ed.,London, Allen and Unwin and Library Association, 1932PP.178—196
7.7 参考文献对图书或其他单行本中一篇文稿的著录除按7.6条规定外,应在著者姓名后增加文稿篇名。
中文例:
邹国兴:衰变宽度或寿命,《量子场论导论》,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100—105页
外文例:
Ramsbotom,j.:Fungi pathogenic to man, Med.Res.Co-uncil—A system of barreriology in relatio#簦o medicine,vol.8.London, H.M.Stationery
office, 1931, 11—70
7.8 参考文献对一种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刊名,出版地,出版者创刊年及首卷号
注:用中文著录的刊名应加书名号或用黑体标示,用西文著录的刊名用
黑体或斜体标示。卷号应加圆括号,如已停刊,应在破折号后加注
停刊年及末卷号。
中文例:
《中华医学杂志》,北京,中华医学会1920(1)
外文例:
Home Economics, London, Forbes publication Ltd.,1956(1)
7.9 参考文献对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的某期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刊名,出版地,出版者,所引述的卷期次或年月
中文例:
《中华医学杂志》,北京,中华医学会,第2卷,第3期
外文例:
Home Economics, London, Forbes Publication Ltd.,1958,March
7.10 参考文献对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中论文或文稿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著者姓名:文稿或论文篇名,刊名,卷号(或年号),期次,出版年月,所援引部分或论文的起始页(或起止页)。
中文例:
陈翰林:复样条函数,《中国科学》,第10卷,第1期,第1—12页
外文例:
Godfrey.GB.:Joints in tubularstructures, struct.Eng.,37(4)AP’.59:126—135
7.11 年卷期页的表示可以采用简略形式,如1981年第10卷第3期第10—20页可以表示为:10(3)1981:10—20。
7.12 当作者引用一篇文章或一份文献而未查阅原文时,则在引证他所用资料来源的参考文献之前要加上“引自”二字。
例:
引自肖玉瑞:激光在治疗烧伤中的应用,《中华医学杂志》,第6卷,第1期,1981年1月,第50—51页
7.13 用中文著录的参考文献的各项目之间可用空格隔开或用逗号分开,通常在著者姓名之后用冒号。用西文著录的参考文献,各项目之间一定要用逗号分开,著者姓名后也可用冒号。
7.14 在文章中,一篇参考文献在同一打开的双跨页面上重复出现时,可以标示“同上”或“同第×项”。
8 附在期刊上的索引和总目次
8.1 建议每年(或卷)在最后一期编印年(或卷)累积索引,期次少的期刊可以编年(或卷)总目次。
8.2 索引和总目次通常编在期刊的末尾,不与正文一起编连续页码。其标头应明确标示完整刊名及索引或总目次包括的时间。
8.3 分类和主题索引对每篇文章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篇名,全部作者,期次,起始页(或起止页)
例:
激光在治疗烧伤中的应用,肖玉瑞,第1期,第50—51页
8.4 作者索引对每篇文章的著录项目及其次序是:
篇名,期次,起始页(或起止页)
例:
电磁衍射理论的数学基础,第1期,第1—8页
8.5 同时编印两种以上索引时,可以只著录主要索引,其他索引仅引见主要索引的序号。
8.6 期次与页次的著录可采取简略形式,如第1期,第50—51页,可标示为1:50—51
8.7 索引中各著录项目之间可用空格或用逗号分开。
8.8 总目次的编印方法类似分类索引,但不作详细分类,也可按每期目次先后排列。
9 期刊的增刊和特辑
9.1 期刊的增刊(或附刊)是指按出版周期出版的期次以外增加出版的印刷物,应在其封面上注明刊名和“增刊”(或“附刊”)字样:这种增刊(或附刊)如系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应在一卷(或年)之内编连续期次,并在封面上注明。连续性增刊(或附刊)最好以与原刊同样的规格出版。以便分开装钉或合并装钉。
9.2 期刊的特辑(或专辑)是指按一定专题编辑的论文集,它应编入该刊的卷(年)期次,并在封面上注明专题名称。
10 期刊的分刊与合并
10.1 一种期刊分成两种或多种期刊,而又不保留原刊名时,新期刊应重新编卷次(从卷1开始);如果其中有一种保留原刊名,则该刊应延续原期刊的卷号。
10.2 几种期刊合并成一种期刊,而又不保留任何一个原刊名时,应视为一种新期刊,并重新编卷次(从卷1开始);如果保留原刊名中的一个,则应延续原期刊的卷期次。
10.3 分刊或合并后的期刊,应在第一年内于每期封面上标示原刊名。
10.4 分刊、合并以及改变刊名或出版周期时,最好于变化前在期刊上登出预告。
11 期刊的封底(封四)
11.1 每期封底(封四)应在固定地方登载下列项目:
刊名
刊期
卷次(或年分)
期次
编辑者及其地址
出版者及其地址
印刷者
发行者
订购处
刊号(或期刊登记号)
全年定价和每期定价
出版年月(日)(每月不超过一期的可不标示日)
例:
物理学报(月刊)1981年第1期
编辑:中国物理学会(北京603信箱)
出版:科学出版社(北京朝内大街137号)
印刷:中国科学院印刷厂
总发行处:北京报刊发行局
订购处:全国各邮电局
刊号:2—245(M52)
定价:全年12元,每期1.00元
1981年1月出版
11.2 至少在每年(或卷)第1期在封底(或目次页)上注明创刊年。
11.3 封底(封四)不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
11.4 关于期刊的密级或发行范围,若无要求则不标示。

附录A 主要参考的国际标准(参考件)
A.1 ISO 8 文献工作一期刊的编排格式
A.2 ISO 18 期刊的目次表
A.3 ISO 5122 文献工作一连续性出版物中的文摘页
A.4 ISO 2384 文献工作一译文的编排格式
A.5 ISO 690 文献工作一题录一基本的和增补的著录项目
A.6 ISOR 215 期刊论文编撰格式
A.7 ISO 999 文献工作一出版物的索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中山图书馆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庄义逊。
本标准委托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