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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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9月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
第二条 “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 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炼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 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 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 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 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 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
第九条 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计划下达给各用油单位执行。

第四章 成品油配置程序与计划的落实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分季度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直接订货户头的单位结合自己的运输特点分炼油厂、分品种、分月份向部报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单位需要),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报送下季度需要量。
第十二条 部将下季度需要量审核汇总报石化销售公司及有关大区公司,石化销售公司平衡安排后,将资源配置单下达各炼油厂并抄报大区公司。
第十三条 部根据资源配置单,按远近搭配、阶梯运输的原则,安排具体数量及炼油厂,并以直供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各提油单位,同时抄送各有关炼油厂及大区公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直接与炼油厂联系,签定供货合同,明确提油方式,办理提油手续。凡从大连下海的东北油,均与石化沈阳公司联系提油。
第十五条 成品油催运工作,原则上由用油单位自行负责。在供应环节中,属炼油厂不按配置计划交货的,经交涉争取仍不能解决时,由部负责与石化销售公司协调解决。用油单位不执行合同的,其责任或损失由用油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除大连下海的东北油由用油单位与石化销售公司沈阳公司结算外,其余直接与炼油厂结算。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时结算,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若有炼油厂不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等情况,可报部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进行调整、调度。

第五章 代供与被代供单位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被代供单位要根据过去的代供关系和现在的具体情况,确定基本稳定的代供单位,报部备案。若以后发生变动,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申明理由,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代供与被代供双方需要签定供应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季度(月份)供应数量、方式、价格等,并将合同副本报部,部将同时给被代供单位下达季度配置总量。
第二十条 代供与被代供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当月(当季度)不能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全年结清。
第二十一条 代供价格,原则上按出厂价加供应成本计算,不另收取管理费。

第六章 成品油的进口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部将根据国内资源配置情况,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并分批下达各有关用油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用油单位接到下达的配额通知,落实好资金、进口配额、代理进口公司后,并持申请函,到部综合计划司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二十五条 进口配额证明办理后,分别凭各联办理换汇、申领许可证、委托进口等手续。要及时将进口进展情况和进口结果报部。

第七章 成品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安排给各单位的成品油,要按照合理、节约原则安排使用。因各种原因在交通用油范围内部需要相互代供、调剂的自用油,由各单位自行协商办理。直供单位与炼油厂签定的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执行。注销合同须先报部(综合计划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制定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必须将成品油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经营销售,否则要扣减相应直供分配计划指标,严重者取消户头,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有直接订货户头的企业每月6日须将上个月的配置计划到货情况、消耗情况、库存情况月报传真部综合计划司。其它用油单位每季度要将(代供)资源到货情况、消耗量、库存等报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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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刘成江


  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犯罪现象有增无减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198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占15%,比1987年增加13.79个百分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 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例如,北京市2002年8月宣判的“蓝极速网吧”放火案,被告人因对网吧服务员不满而起意报复,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名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另外,还有一参与放火者不满14岁。
  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生作案从1984年的31149人上升到1993年的84863人。1995年,河北省共抓获16岁以下的案犯2235人,比1991年上升了近50%,而小学生犯罪人数上升了78.5%。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犯罪类型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对某市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批捕犯罪嫌疑人数据调查:在14岁至18岁的全部61人中盗窃犯罪人数为28人,占总数45.9%;抢劫为23人,占总数37.7%。陆某是一名在校生,以前成绩优异,可自从迷上电子游戏后,一学期上课的时间不超过十几天,整天在游戏房里打游戏,后来为了支付游戏花费,竟然偷盗同学家里2万多元钱。在悔过书中,他沉痛地写道:我第一次玩电子游戏,就被它那虚拟世界里的节奏、情节、色彩迷住了。从此我无心上课,把钱和时间都花在游戏上。渐渐地我已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为了弄到打游戏的钱,我向同学伸出了罪恶的手,最后当冰冷的手铐拷住了我的双手时,我的整个世界都沉落了,一切都凝固成了两个字“GAMEOVER(游戏结束了)”。
  四、 结伙犯罪较多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2000年4月,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以王某为首的8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举摧毁了这个疯狂的抢劫、盗窃团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个犯罪团伙中最大的18岁,最小的才15岁,从96年6月以来,多次持刀拦路抢劫出租车、疯狂盗窃摩托车等,有时一周内作案几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五、 违法犯罪突发性强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如:1999 年10 月22 日犯罪分子14 岁的小阌,因为不服本班班长小强的管理而发生口角,随之将小强打倒在地,然后用刀照着小强的颈部猛划一刀,鲜血喷涌而出。此时的小强发出恐怖的呼叫:“饶了我吧,我对谁都不说”。然而,凄惨的叫喊,淋漓的鲜血并没有唤醒小阌的良知。他一手捂住小强的嘴,一手拿刀照着小强的颈部又狠狠的划了一刀……直到将小强活活杀死。
  (六) 以暴力犯罪为主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杀人、抢劫、伤害等犯罪日渐增多。据某法院少年庭对2000年以来共审结的170件案件分析,其中伤害案件29件,占17.1%,抢劫62件,占36.5%,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某市仅2002年1~12月份,未成年人涉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案件就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的14.8%,而去年全年前三类案件只占总数的9.2%,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且违法犯罪手段残忍。例如200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某市范某(14岁)为盗窃钱财,在该市某旅馆里用双手卡住陈某(12岁)颈部,又用电视线缠绕其颈部,致陈某死亡。
  (七)“激情犯罪”增多
  “激情犯罪”比率上升。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有的青少年竟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如杨某为了争购一张电影票与程某引起争执,杨心怀不满,跑回家里拿出凶器,将准备回家的程一刀捅死。像这种没有明确犯罪预谋、犯罪动机和比率上升。作案对象,而是在一定外界条件刺激下形成狂乱情绪的“激情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有相当多数。
  (八)模仿黑社会犯罪初具苗头
  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年递增,犯罪手段逐步升级,犯罪危害逐渐加重,青少年“黑社会”已经初具苗头。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青少年犯罪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更是时下社会问题的一大难点。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人员主要是易犯罪的青少年群体,这些青少年中,大多数在学校期间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处于违法犯罪的前沿和边缘,或者干脆已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易犯罪未成年人群体,这些模仿黑社会的青少年有着相对固定的生活圈、交际圈、拉帮结伙在互相影响的作用下,形成了团伙。这些人好逸恶劳,讲究享受,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哥们义气严重。而随在犯罪手段上表现为,以武力为后盾,主观恶性强,具有凶残性和公开性。模仿黑社会犯罪的青少年,往往遇到争端便采取暴力手段解决争端,而且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如河南某县公安机关在整治某厂子弟学校的治安秩序时,发现该校由“双差生”组成的所谓“大刀帮”、“青龙帮”、“飞虎帮”、“蛛蛛帮”、“小青龙帮”等学生帮伙7个,涉及61人,其中小学生51人,他们专门从事诈骗、抢劫同学财物、破坏教学秩序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22号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为了切实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做好《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编发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手册》必须包括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各种灾害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矿工自救和互救知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及受理部门等内容(详细内容参见所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并按一般性的通用内容和结合本矿井灾害特点的专用内容两个部分编写。各企业编写、选用的《手册》,必须随矿井生产布局、灾害形式等变化随时进行修订,保证《手册》内容准确反映矿井的实际情况。

  二、《手册》的编写应遵循图文并茂、文字简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篇幅适当的原则;《手册》的印制要符合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要求。

  三、《手册》原则上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写。技术力量和能力缺乏的乡镇煤矿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编写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统一组织编写。

  四、煤矿企业必须免费向职工发放《手册》,保证所有职工人手一册,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煤矿企业按期完成。

  附件:《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一、通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所必需包括的内容。

  (一)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

  (二)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

  (三)入井须知。

  (四)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五)举报内容。明确有以下举报内容、经查实后可以获得1000-10000元的举报奖励: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列举的15项重大隐患。

  (六)矿井所在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其他认为需要明确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

  (七)其他相关内容

  二、专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灾害类型选编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企业的灾害形式、征兆及主要防范措施,针对性地列举职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矿井基本情况

  1、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

  2、本矿井灾害紧急预案中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1、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2)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常见发生地点。

  (3)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及瓦斯检查的规定。

  (5)瓦斯监控系统在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中的作用及保证系统有效运转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6)通风设备、设施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影响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7)发生瓦斯爆炸、燃烧及窒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8)重大瓦斯事故案例。

  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发生突出的征兆及常见的发生环节。

  (2)本矿井预防突出的主要措施及管理规定。

  (3)发现瓦斯突出预兆和发生突出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3、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水害类型和易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

  (2)矿井发生突水事故时的预兆。

  (3)本矿井防治矿井水害的主要措施。

  (4)发现突水预兆和发生水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水灾事故后成功脱险的事故案例。

  4、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煤炭自然发火的预兆及常见发生地点。

  (2)本矿井预防煤炭自燃的主要措施。

  (3)接近本矿井已封闭火区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4)消防器材储备地点和使用方法。

  (5)发现煤炭自燃征兆和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顶板事故(包括冲击地压灾害)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顶板类型、支护方式及采空区顶板控制方法。

  (2)发生顶板事故的预兆。

  (3)预防顶板事故的主要措施。

  (4)发现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征兆和发生顶板事故后的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6、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1)《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矿井作业地点粉尘(包括煤尘)浓度的规定。

  (2)煤尘爆炸的条件。

  (3)本矿井预防煤尘爆炸和预防煤尘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

  (4)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和因公身患尘肺病后应享受待遇的有关规定。

  (5)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7、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常见的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2)维修电气设备时的注意事项。

  (3)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8、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主要运输方式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在运输巷道中行走时的注意事项。

  (三)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