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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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是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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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及其他(诗两首)

作者:唐时华

谭千秋:以雄鹰的姿势

当灾难袭来 公元2008年5月12日
四川绵阳东汽中学 这个悲情的地点
一切 喑哑无语

这个早晨 一个叫谭千秋的老师
我看见他在和女儿散步
吃完妻子做的早餐
然后走上讲台 面对那些清澈无邪的眼睛
讲一些传道授业解惑的话语

在风中定格成永远的心痛
有谁能告诉我 那些遥远的村庄
学校和孩子们的脸
要怎样才能策马追回

灾难袭来 家园流失的方向
千秋 就凝固成一瞬
就是这短短的一瞬
一瞬 都要以雄鹰的姿势出现
一瞬 都展现抗争的精神
一瞬 让身下的孩子不再恐惧
一瞬 让旁观的我们屏息无声
泪流满面

四名被救学生 五兄妹
扎根四川二十七年 五十一岁
打动我的 除了关注这些数字
我忽然想起在若干年前 在云南腾冲
八十高龄的抗日县长张问德
高黎贡山上 蘸着骨气和血性写就的
那一封铁骨铮铮的答田中书

问德 拷问着每一个人的良知
而今天 千秋
这个看似无意的名字
在历史深处 竟然与腾冲边城的地热遥相呼应
千山之外 直逼我心

今夜 谭千秋
怀揣一个怀念的词汇
我们必须释放所有的疼痛
召唤回所有的圣洁与莲花
才能照亮他平静的脸庞

关于印发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办发〔199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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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8)131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绍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市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
  (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从市人民教育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经批准获奖的市级教学成果,须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争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