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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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暂扣物品的处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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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的现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地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 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监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略谈“缺陷-完善”型法律论文写作模式的误区

赵明智


  打开中国知网,发现大部分法学论文都采用了这样一种写作模式,即先分析一下某一项法律制度的现状,随后谈这一制度存在不足,最后提出如何修改这项制度。很多同学在法律论文写作中都采用这一模式,甚至很多法学院的老师自己在写作中也采用此类模式,他们在法律论文写作辅导中也要求学生找出立法上有哪些不足,并且如何整改。更令人不解的是,研究生同学也大面积采用此种模式,人人评说现行法律的不是,并且提出如何整改,似乎每个人自己心中的法律才是完美的。那么,这种写法的价值在哪里?误区又在哪里呢?我们对此展开一些分析。

  首先要承认,任何写作方法都只是一种方法而已,具有技术中立性。先“缺陷”后“完善”的写法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很多法律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对一些立法上的问题展开探讨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思路,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完善。
 
  其次,这种写作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论文主题。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如你老师叫你写一个关于《唐律》的论文。难道你也写唐律有什么缺陷,以及唐律应该如何完善?假如你老师让你分析一下美国宪政的发生脉络,你也分析一下美国宪政有什么缺陷,美国宪政应该如何完善?显然,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再次,这种写作模式将重心过度地放在了立法的角度。例如,在分析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同学认为反垄断法目前存在哪些哪些的不足,应该如何如何地完善。殊不知,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制定,而在于实践经验,一味地强调如何完善法律并不现实,尤其是很多法律本身就实施不久,马上将这些法律拉回去修改,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出台还不久,很多同学,包括很多大学老师都已经在探讨这两部法律有哪些不足,以及如何修改这两部法律了。作为理论探讨,并无不可,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并不理性。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认为是在法律制定阶段出了问题,并且认为需要修改立法和重新制定法律。这种激进的态度并没有体现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严谨与保守,倒更像是一个革命者的所为。

  最后,我们要告诉同学们的是,法律研究方法有很多很多,先“缺陷”后“完善”的写作模式已经泛滥了,建议大家换一种思路,换一种写法,说不定能够写出别有一番味道的文章来。至于法律论文写作还有哪些写作方法,我们将在后续的一系列讲座中具体阐明,目前还在材料整理阶段,望同学们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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