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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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 “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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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35号

各银监局,中国农业银行:

  为有效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确保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实效,银监会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实效,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股份制改革的要求,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和组织结构,着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目标,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三农金融业务,实行条线管理,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权、责、利相结合的单独核算和自我激励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稳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指导、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对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年度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和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有效的三农金融部、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县域支行)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立三农金融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负责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设立三农金融分部,并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不设立三农金融分部。

  试点省(区、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可加挂“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XX县(市)营业部”的牌子,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可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部门履行前台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分部,可下设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和代理业务部等部门,承担辖内三农公司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和代理业务协调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可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同时可设立代理业务部,代办国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县域的金融服务和代理证券、保险、基金等城市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服务,可由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部中后台部门并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

  在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部门未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纳入试点的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可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三农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三农金融部要有独立的信贷计划,有权制定符合三农金融需要的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有权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核定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逐步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设置垂直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三农金融部单独的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制定三农金融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三农金融业务的支付、结算等后台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资产、负债占全行资产、负债的比例应不低于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水平,力争稳步提高。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应不低于60%,之后逐年提高,争取在三年内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三农金融营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1993年3月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重视和做好代表工作,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素质,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使代表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二、学习政治理论是加强代表工作,提高代表素质的首要前提。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组织代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文件,重点学习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所作的“加快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同时,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三、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水平。人大代表要参与立法工作,参与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但需要熟悉宪法和基本法律,而且应当具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方面的业务知识。因此,必须组织代表大
会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学习《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使代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树立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观念,树立依
法办事的观念。还要组织代表学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为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代表法,依法开展代表工作。代表法以宪法为依据,把多年来代表工作、代表活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做法和经验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为各级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贯彻实施代表法是加强代表工作的根本措施,
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础。全省一切组织都要重视代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要支持和保障代表应带头学习代表法,自觉地贯彻执行代表法,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五、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省人大常务会要继续贯彻实施《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拓宽联系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一是对新的一届省人大代表,仍委托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小组,制订活动制度,组织代表进行学习、视察、检查、调
查等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二是常委会机关要给代表发送一些学习资料,如人代会汇刊、常委会公报、法律法规选编等。三是在人代会召开前,将大会议程、各项工作报告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法规草案尽早发给代表,为代表在会议期间参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作好充分准备。四是常
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专题视察 、检查、调查时,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以便代表了解常委会工作情况,监督常委会工作。五是召开代表座谈会,向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征求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六是常委
会组成人员利用视察、调查工作机会、走访在基层的代表,了解代表的生产、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其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七是逐步开展代表评议政府或所属部门的工作,从中总结经验。八是在《青海人大》开办“化表园地”和“专访”栏目,组织撰写当好人大
代表、搞好代表工作的经验性文章,介绍代表参政议政的事迹。九是坚持人大常委会领导定期接待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十是适时召开全省代表工作座谈会,交流开展代表工作,组织代表学习理论、业务的经验。
各州、市、县人大常委会也要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进行学习、视察等活动。
六、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提高办理质量。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国家机关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接受代表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的应尽
习义务。各级国家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答复,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
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国家机关要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努力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树立依靠代表开展工作的思想,加强代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使常委会机关成为“代表
之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人大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积极主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深入选民和群众调查研究,宣传法律和政策,反映群众和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反映群众关心的
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199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