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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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辽宁省政府令第238号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业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应当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放牧行为。
  第五条 封山禁牧遵循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解除封山禁牧令由省人民政府作出。
  第七条 林地边界四至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或者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林地放牧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封山禁牧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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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由网挂系统接受、甄别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等信息,最终确定竞得人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竞买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六条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及宗地基本信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发布,同时通过报刊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做出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市国土资源网站及网挂系统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亦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宗地。

  第三章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数字证书或其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在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联合竞买各方,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个宗地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四章网上报价

  第十六条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七条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依规设定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出让底价,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条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按出价最高者得并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四条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其他规则

  第二十五条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挂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经公证后的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无误后,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不计入成交总价款,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二十九条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七章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市土地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三条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自开办以来,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车贷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风险也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车贷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车贷险业务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决定,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规范车贷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贷险业务高风险特点,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被保险人(贷款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应当符合车贷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向被保险人(信贷机构)办理担保手续;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才能取得保险保障。
二、各保险公司要尽快规范车贷险条款费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鉴于目前车贷险条款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问题,各保险公司要本着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尽快修改和完善本公司车贷险条款。
(一)严格规范车贷险承保范围。车贷险条款应仅限于承保消费性车辆。如需开办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条款费率。
(二)谨慎设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保障。应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导致投保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的风险因素,在保险责任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明确保险责任生效必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为前提。应明确被保险人要对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还应明确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
(三)明确赔偿处理方式。对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最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担保权,在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时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就抵(质)押物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做出约定,应对赔偿金额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合理设置除外责任。各保险公司要针对车贷险风险特点,科学、合理设置除外责任,有效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而造成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恶意拖欠等风险。
(五)严格规范权利义务。各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条件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应尽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各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职责而免除。
(六)审慎设定承保期限。各保险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定承保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三、各保险公司要强化车贷险管理,规范车贷险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经营车贷险业务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授权、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统一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二)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营车贷险业务资格应由总公司授权。未经总公司同意,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转授权或随意扩展经营机构。原则上县支公司不得经营或出具车贷险业务保单。
(三)各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承保异地贷款购车业务。
(四)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但不得要求投保人必须在本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五)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应建立自上而下的车贷险业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实时动态监测和分析,提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六)保险公司应将车贷险业务与车险等其他业务分开,单独统计,单独设置明细帐,实行分帐管理。各保险机构经营车贷险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并依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按季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送车贷险统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
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车贷险条款费率时,要将车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一同上报。车贷险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车贷险长期责任准备金应按日计算按月提取或按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方法提取。对以往经营的车贷险业务,如按上述方法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小于将来的预期赔付(含理赔费用),应按其与预期赔付的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包括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应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按估损金额逐单计提;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逾期贷款所对应的未了保险责任的按一定比例计提。提取比例由各公司根据历史赔付情况和本公司车贷险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各公司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考核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价体系,健全完善车贷险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切实抓好车贷险资信审核和催欠追偿管理工作。应督促被保险人切实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通过事前抽查和事后检查,了解被保险人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逾期追踪的及时性,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
(二)在资信审核及催欠追偿管理工作中,各保险公司应坚持业务拓展、资信调查、承保审核和理赔审核相分离以及资信调查和催欠追偿责任相挂钩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车贷险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可建立专门的队伍或借助律师等社会中介力量,开展资信审核及欠款追偿工作,不得单纯依赖被保险人或者汽车经销商,以切实保障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执行条款及内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车贷险业务经营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机构和相关人员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有效执行。
五、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监管力度,促进车贷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车贷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加强对各保险公司执行车贷险条款费率、分帐管理、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和擅自开办车贷险业务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逾期贷款严重的公司给予高度关注。
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报告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手续。
六、各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探索建立车贷险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研究建立车贷险客户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为车贷险风险控制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