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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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做好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落实。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六年一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部署,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议全局,抓大事,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实现"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起好步、开好局。

2006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十个方面30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抓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精心筹备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认真规划部署2006年和"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代中央起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发布《2005年中国人口与发展》白皮书,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契机,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宣传教育,深化优质服务,完善利益导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认真实施人口发展规划

(四)继续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着眼于解决当前人口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人口政策、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建议。做好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甘露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平台,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加强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重点开展"生态屏障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主体功能区的确定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西南地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等。

三、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

(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把工作重心转到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创造环境、依法行政上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八)认真抓好《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制定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纲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和引路作用。

(九)加强对东、中、西部机制建设工作的专题调研,组织好教育、培训与研讨活动。推动东部地区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工作新机制。继续深化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四、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十)按照"巩固成果,逐步扩大;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因地制宜,增强实效"的方针,坚持"四权分离"的管理和运作原则,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启动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十一)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努力做好以救助贫困母亲为重点的"幸福工程"。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二)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制度。积极协调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创造条件吸引企业投入、民间投入和国际投入。


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

(十三)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方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和人口文化,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

(十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跨省协作机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开展集中治理活动。



(十五)继续加强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推动各省(区、市)在主要媒体开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目,完善公益性宣传机制。

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地方条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六)深入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七)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加强对流入人口较多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

(十八)做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刑事立法的协调工作,协助有关省(区、市)制定相应法规措施,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七、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三位一体"的管理和服务网络

(十九)以中西部地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重点,组织好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和流动服务车项目,加快基层服务站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技术大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服务能力。

(二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完善避孕药具使用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筹备召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大会。

(二十一)加强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互联、互动、互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加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八、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二)实施"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切实搞好试点工作。以应用为导向,加快建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决策、管理和服务信息支撑体系。配合相关部委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

(二十三)帮助西部地区建设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进人口统计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十四)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优化"三网一库",为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力支持。指导各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生殖健康网站建设。

九、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十五)继续履行中国作为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主席国的义务和职责,组织好伙伴组织执委会、理事会第十一届年会以及成立南南合作项目办公室的各项准备工作。继续与商务部合作为发展中国家举办人口与发展高官研修班。

(二十六)继续加强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积极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福特基金会优质服务项目、中日合作中国中西部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能力建设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继续组织好出国培训工作。

(二十七)做好有关发达国家的议员或政府官员来华访问的邀请、接待工作,组织国内外记者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采访,建立突发事件宣传报道预案,引导舆论,把握主动。

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十八)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继续组织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八个一"活动,探索"群众得实惠、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和谐机关。

(二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充满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行政管理、宣传咨询、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产业开发等五支优势互补的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开展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和药具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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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195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日报社会服务组:
1949年12月27日转来读者询问函二件已收,兹分别解释如后,请用贵报名义作答。
一、航空警备营营部
你营二连某排长于1946年参加我军后,其妻宗本珍即于次年另与蒋匪军刘某结婚,直到解放后仍继续其同居生活。如来信所举属实,则某排长要求和女方离婚似已具备必要的理由。他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司法机关提出离婚之诉,听候调查裁判。如系男女两方自愿,则可不必经过诉讼而直接同往当地区政府请求批准离婚。
二、虫珍同志:
幼年由父母包办代订的婚约,现如一方不愿继续婚约或结婚,可以请求解除婚约,但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不能笼统地无分别地引用这个原则;例如你那同事的爱人系现役革命军人,现在正为参加全国最后解放之战,不能回家来结婚,这个事实就必须予以慎重考虑。你来信所谓已有三年之久双方没有互通音讯,但未指出主客观的原因是什么ⅶ是双方感情不好不愿通讯呢ⅶ还是因为敌人的分割封锁或由于在战争中无暇顾及此呢ⅶ再或由于尚未结婚彼此之间不好意思通讯呢ⅶ我们必须从这些实际问题来认真加以考察,然后有可能弄清问题的真相。而且从你来信中,我们看到了另一个事实,那就是当着女方向县司法科请求解除婚约的时候,司法科提出了男方的来信(且有部队的证明);要求等待战争结束后,再来处理和女方的婚姻问题,这就是说男方对婚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态度和要求,司法科根据这个事实所作裁定,我们认为是允当的。如来信所述,男女双
方都是革命工作同志,男的在前方打仗,女的在后方工作,双方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且同样担负着对人民革命事业的一份责任,因之我们应该在爱护革命利益的前提下,来关心他们的个人幸福。在伟大的解放战争中,无数青年男女奋不顾身地参加了前线和后方工作,他(她)们忍受了个人暂时的痛苦和牺牲,为了全国人民幸福的将来。现在,战争很快就要结束了,我们今年就要完成全国胜利,因之你那同事的爱人所提出关于婚姻问题的要求,应该看作是合情合理的;从女的一方理由来看,纵有暂时的“痛苦”,但解决这种“痛苦”也应该是兼顾双方利益的,我们试想一想:如果你同事对她爱人的这个正当的要求不加以考虑,片面的强调个人利益而和对方解除婚约,无疑的,这同样是一种不平等的行为。为了革命利益也为了男女双方共同的幸福,我们都有责任劝说你的同事再耐心地等一等她那前方的爱人,这种态度,将鼓舞男女双方以忘我的精神来担负前线和后方的工作,完成全国革命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丹麦王国政府代表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六日在哥本哈根会晤并就两国间的文化关系进行了商谈。
  为了继续和发展两国文化与教育领域业已存在的关系,双方代表团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文化与教育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总计为期一百四十个人月的奖学金。
  丹方希望奖学金期限为二至十二个月。中方表示,国家教育委员会目前提供的奖学金期限至少为五个月。
  2.双方至迟须在每年四月一日前提出奖学金候选人并于七月底前通知对方是否接受候选人。
  双方鼓励在两国院校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和接触并同意对参与合作项目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
  双方还同意对希望学习对方国家语言和文化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
  3.双方同意为一定数量的学生和专家自费到对方国家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提供方便。具体数目每年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4.双方每年将通过外交渠道邀请对方国家最多三名教授或讲师来访,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学术考察和讲学。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5.双方鼓励本国的教授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促进这类会议的情报交流。
  6.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教授各自的语言和文化。
  7.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至二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教育考察。此类互访的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逐项商定。
  8.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中国和丹麦教育部长会谈备忘录,双方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财务规定
  1.访问
  派出方将负担进行短期访问(四周以内)的个人或团组往返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将负担在本国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2.奖学金
  本计划第一项中提及的奖学金包括食、宿、免费医疗、学费和一小笔用于额外开支的费用。派出方将负担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旅费。
  3.自费生和专家
  费用标准,包括学费数额在内,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逐项商定。

 通 则
  有关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达成协议。丹方执行机构为丹麦教育机构秘书处。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可通过谈判对本计划进行适当修改。

               二、文化

  1.双方在各自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鼓励两国文化界人士的互访。
  2.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由三名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由二名作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以考察当前美术、音乐和文学的发展。接待方将为每个代表团配备翻译。访问日期及其他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3.双方同意在对方国家举办儿童图书展览。展览的具体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4.双方将考虑互派不超过十五人的民族舞蹈团或其他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演出的可能性。
  5.双方将考虑互派艺术展览的可能性。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6.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8.双方将鼓励记者互访,并根据他们的意愿提供工作便利。
  9.双方将通过两国体育组织间的直接联系鼓励体育领域的交流。
  10.丹方提议在中国举办一次安徒生讨论会。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如何为讨论会提供协助。
  1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邀请克斯汀·拉洛夫女士来华教授布农维勒舞,为期三周。
  12.中方将邀请一至二名教学专家来华帮助编排布农维勒舞。

 财务规定
  13.关于文化代表团和专家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将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14.关于表演团体的财务规定
  (1)表演团体互访的财务条款将由双方组织者逐项商定。
  (2)接待方将努力为演出安排提供方便,包括协助选择演出场地。
  15.关于展览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
  负担展品往返接待国首都的运输费用。
  负担展品在展览期间以及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有关特别重要和价值很高的展览的保险费用,双方将通过专门协议另行商定。
  至少在展览开幕前两个月提供有关展览的接待国语言或英、法、德文资料,以供接待方印制展览目录和说明书。
  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
  负担有关举办展览的一切费用,包括广告、租用必要的展览场地及展架,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工人。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以防损坏。在展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接待方应为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负担提供文件和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
  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其境内至少两周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通则
  16.有关执行本计划的细则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渠道安排其他访问和交流的可能性。
  17.在本计划到期前,双方代表团将在北京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进行会晤和商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六日在哥本哈根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汉 森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