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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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8]680号


  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扩大消费特别是农村消费,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措施。为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的效用,财政部、商务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考虑部分地区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并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事先做好公告,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
附件: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


  为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从2007年12月开始,财政部、商务部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开展了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试点工作。试点实践证明,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政策效用,有必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为此,制定如下方案。

  一、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与价格

  根据试点及调查情况,将四类农民欢迎、市场潜力大的产品纳入家电下乡推广范围,具体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今后可以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推广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具体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为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商务部、财政部将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补贴产品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2)节能及安全设计、模式、效果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维修网点多,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

  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可以是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鼓励工商联手,引导企业建立面向农村的家电生产流通体系。具体招标工作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家电下乡的地区及时间

  在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个试点省份继续实施的同时,将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纳入推广地区范围,共计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未纳入推广范围的地区如有意愿开展这项工作,可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务部根据预算安排及宏观经济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为保持政策公平,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等省和计划单列市可以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的负担

  对实施地区农民购买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直接补贴农民消费者。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实施地区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五、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挂帅,成立由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实施工作要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及时改进工作,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牵头部门,抓紧制订本地区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家电普及情况、流通及服务网络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工作思路,对各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实施方案制订后,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是一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好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首先要做到让农民家喻户晓,因此宣传工作是家电下乡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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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体人字[2003]254号)精神,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条件及程序
  详见《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配合,做好高层次体育人才推荐和选拔工作。
  (二)各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三)请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有关表格可自行下载。
  (四)请各有关单位、自荐人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刘立强 李凤琴
  联系电话:67112233-2214
  传真:67140737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一、选拔范围
  高层次体育人才原则上面向体育总局系统选拔产生,部分类别可面向全国体育系统选拔。(具体推荐、选拔范围见附件。)
  二、选拔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选拔资格
  详见附件。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选拔程序
  1、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送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自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2、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确定人选后报总局审批。
  3、确定培养对象,下发通知公布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
  附件:1、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选拔方案(略)
     2、高层次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选拔方案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附件2 :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关教育背景;
  2、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3、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4、具有丰富的产业开发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或从事相关工作;被推荐人应为现职从事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且从事产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业务熟练;
  5、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优秀负责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各相关厅、司、局以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

  附件3: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英语或法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专业八级水平,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译能力;
  3、基本掌握第二外语,能进行阅读和交流;
  4、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技术;
  5、具有8年以上外事工作经验;
  6、任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
  7、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相关厅、司、局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推荐。

  附件4: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不设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系列可适当放宽);
  3、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一项以上(含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获体育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备战奥运科技攻关与科技服务二等奖以上。
  4、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5、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在全国体育系统公开选拔。

  附件5: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原则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个别优秀人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2、原则上具有高级教练以上职务;
  3、所执教的运动员(队)获得过奥运会前6名或单项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三名或亚运会冠军;
  4、具有一定外语水平;
  5、能够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从目前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一、二线,以及省区市优秀教练员中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1、各项目中心至少推荐1名。
  2、省区市体育局推荐的人选,应由项目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附件6:      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达到大学外语考试六级以上水平,能进行一般笔译和口头交流;
  3、熟练掌握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4、具有10年以上体育工作经验;
  5、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1、总局系统优秀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
  2、地方体育局优秀外事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优先;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三、推荐程序
  各单位均可推荐,名额不限。

  附件7:   高层次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一、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资格
  1、从事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管理或从事单项体育竞赛组织管理的总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项目中心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2、从事竞赛组织管理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3、曾组织或参与组织2次以上(含2次)国际、国内大型体育竞赛工作,或参与过奥运会、亚运会或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熟悉相关国际体育竞赛组织的业务。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5、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从总局系统选拔产生。各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综合协调人才推荐名额不限。
  三、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资格
  1、奥运会相关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2、曾从事国内相关项目竞赛委员会或裁判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熟悉相关项目竞赛规则,熟悉相关项目竞赛的规律及发展趋势。
  3、在国际或亚洲单项体育组织技术委员会中任职的优先。
  4、曾担任过奥运会、亚运会、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优先。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由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推荐产生,每个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人选。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830_502255.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2012年8月9日




受 理 号:
申报类型:





国家规划布局内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本申请书。除指定年度外,应填报认定年度前一年企业有关情况。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二、受理号由地方主管部门填写。
三、申报类型由企业填写。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七条的第一或第二类条件申报的,“申报类型”处对应填写“第一类”或“第二类(支持领域)”。“(支持领域)”由申报第二类的企业从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中选择一个领域填写,并在表2中填写该领域收入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比例。
四、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电子版提交至地方主管部门。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五、申请书中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
六、除另有说明外,申请书中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
七、根据《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参与认定工作相关人员应对本申请书内容严格保密。



目 录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和总体战略
二、企业研发水平
需包括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完成情况、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等情况。
三、企业经营水平
需包括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品牌知名度、人均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企业相关重大兼并重组情况等情况。
四、企业发展潜力
需包括企业成长性、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等方面情况。
五、企业支撑带动作用
需包括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等方面情况。
(上述内容总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万字)

附件一:企业情况表
表1 申报企业基本信息
表2 申报企业主要业务及产品
表3 申报企业设计开发环境
表4 申报企业研发水平
表5 申报企业经营水平
表6 申报企业发展潜力
表7 申报企业支撑带动作用

表1 申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网址
注册地址 注册日期 工商注册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注册资金 (□万元 □万美元) 固定资产(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企业性质 □国有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民营 □其他
是否上市企业 □是 □否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日期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号
是否通过上一年度企业年审 □是 □否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税务登记号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税务登记号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企业员工持股情况 管理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技术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其他人员 持股人数(人)
持股比例(%)
人员构成情况
企业员工总数
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数量 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员工比例(%)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员工数量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员工比例(%)
研发人员数量 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比例(%)
管理人员数量 市场推广与技术服务人员数量
员工培训人数和人次 接受培训员工占总员工比例(%)
序号 企业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姓名 从业经历和年限(100字以内) 学历 取得的科研或企业运营成果简介(50字以内)
1
2
3
……

表2 申报企业主要业务及产品
(一)主要业务方向及排序(按销售收入由高至低排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自行设计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产品
2、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受客户委托进行芯片设计
3、IP核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
4、EDA工具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
5、IC设计测试验证
6、其他
(二)主要应用领域
领域 该领域收入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比例%
□ 计算机
□ 网络通信
□ 消费电子
□ 工业控制
□ 汽车电子
□ 其他(按《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类申报的,请在此填写申报的其他支持领域)
(三)主要产品具体信息
序号 产品名称(中文)及型号 芯片线宽 芯片制造(流片)厂商 芯片封装厂商 主要IP核供应商 产品主要客户
1
2
3
4
……
企业所获得质量认证
备注:1、主营业务为IC产品的企业“主要产品具体信息”各栏信息均需填写;
2、主营业务为IC设计服务、IP核开发、EDA工具软件开发以及IC设计测试验证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填写“主要产品具体信息”栏中相关内容,其中产品名称及产品主要客户为必填项。


表3 申报企业设计开发环境







境 开发场地面积(M2)
大/中/小型机 型号
台数
服 务 器 型号
台数
工 作 站 型号
台数
PC 机 型号
台数





具 工具类别 工具商/国别 工具名称 数量 自购/租用












备 型 号 设备商/国别 测试速率/通道数 数量 自购/租用









表4 申报企业研发水平
(一)知识产权情况
序号 认定年度前两年申请的知识产权名称及受理号 序号 认定年度前两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名称、专利号或登记号
1 1
2 2
3 3
…… ……
(二)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情况
序号 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万元) 项目及完成情况简述(100字以内)
1
2
3
……
(三)研发情况
指标 认定年度前第一个会计年度 认定年度前第二个会计年度 合计
总额 同比增长(%) 总额 同比增长(%)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研究开发人员数
研究开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

(四)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情况简述(300字以内)


表5 申报企业经营水平
指标 认定年度前第一个会计年度 认定年度前第二个会计年度 合计
总额 同比增长(%) 总额 同比增长(%)
(一)销售收入(万元)
企业收入总额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人均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企业出口(万美元)
企业出口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出口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出口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企业出口主要国家(地区)、客户及内容(200字以内)
(三)企业利润(万元)
净利润总额
净利润率
(四)企业税收(万元)
应缴所得税
实缴所得税
应缴增值税
实缴增值税
应缴营业税
实缴营业税
(五)企业资源整合情况
企业前三年内重大兼并重组情况简介(200字以内,可填“无”)


表6 申报企业发展潜力
(一)企业成长性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二)企业发展规划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三)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表7 申报企业支撑带动作用
(一)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包括流片、支撑整机发展、带动本企业和相关企业就业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

情况简介(500字以内)










附件二:申报企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2011年1月1日后可按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19号公告执行)
3、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职工人数、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7、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业务收入情况表
8、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缴纳凭证复印件
9、企业设计、生产、经营产品列表(本企业自行开发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分开列写)
10、购买和租用正版EDA工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申请/授权的知识产权相关凭证复印件(没有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请注明)
12、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没有进行相关认证的请注明)
13、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相关文件复印件(没有承担相关项目的请注明)
14、企业自愿提供的市场占有率、客户情况等材料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 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国家规划研究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提出规划布局企业资格申请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在申报年度9月底前对申报企业研发水平、经营水平、支撑带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评价指标详见附表)。组织专家评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
(二)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
(三)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认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以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规划布局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商文化部。
第十六条 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七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第十八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因认定工作以手续费、评审费等名目收取企业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评审内容 评审小项
研发水平
(35分) 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含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数量和质量
2、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5、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
经营水平
(35分) 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除年度支持领域内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其他企业不低于50%)
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
4、品牌知名度
5、人均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6、资质认证情况
7、企业管理状况
8、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情况
发展潜力
(20分) 1、企业成长性
2、商业模式创新性
支撑带动作用(10分) 1、支撑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
2、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附表2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评审内容 评审小项
研发水平
(40分) 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2、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完成情况
3、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5、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经营水平
(35分) 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
3、品牌知名度
4、人均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5、企业相关重大兼并重组情况
发展潜力
(10分) 1、企业成长性
2、企业发展规划
3、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
支撑带动作用(15分) 1、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2、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



受 理 号:
申报类型:





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本申请书。除指定年度外,应填报认定年度前一年企业有关情况。企业名称须填全称。
二、受理号由地方主管部门填写。
三、申报类型由企业填写。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的第一、第二或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在“申报类型”处对应填写“第一类”、“第二类(支持领域)”或“第三类”。“(支持领域)”由申报第二类的企业从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中选择一个领域填写,并在表2中填写该领域收入占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比例。
四、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申请书纸质版(按A4纸规格装订)和电子版提交至地方主管部门。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五、申请书中注明盖章处,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
六、除另有说明外,申请书中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
七、根据《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参与认定工作相关人员应对本申请书内容严格保密。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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