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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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 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 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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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副食品生产,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满足群众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匚募瘢岷衔沂∈导剩刂贫ū景旆ā?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省和地市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一九九四年起,建立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市也要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其他市、县是否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其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拨给地方扶持生猪生产的“议转平”饲料粮差价款补贴;副食品价格放开后,省财政减少下来的扶持生猪“议转平”饲料粮差价补贴。
地市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来源主要是,副食品价格放开后,财政节余的肉食价差补贴和亏损补贴、菜田开发基金。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动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财政厅为主,会同省计委(物价)、商务厅、农业厅负责管理。地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初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预算,当年节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在确保调节副食品市场和价格及稳定生猪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报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短期周转使用,用于副食品方面的投资,但不得平衡预算。各地应适当从本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种猪的改良和推广。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
第七条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按照“滚动使用”的原则,对省政府确定委托商业部门为省级储备的3000吨猪肉和5000吨食糖所需的利息和储备费用,由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适当代垫,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储备商品销售后,商业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
风险基金;在副食品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时,省政府为平抑市场价格,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的上述商品,若出现售价低于成本价时,价差部分由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支付。地市政府动用地方储备商品发生的价差,由同级副食品风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稳定副食品市场,平抑副食品价格,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省级和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和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也不得用于商业
企业正常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往本省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4年10月24日

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相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七条 市年度科技计划分为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两类计划。


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计划适用于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主要是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为完善现有产业和培植新兴产业提供技术基础和储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适用于软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和产业化的环境。


第八条 在客观需要的条件下可以开辟其他专项类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优先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并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储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四)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和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独立申报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专家评审论证。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按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申报,二次申报仍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

复审主要对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通过复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网上集中评审或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是从项目创新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实现目标和融资渠道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实施管理的结果是对项目在后续管理过程中调整资助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以立项文件印发日期为准)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放弃立项。项目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抚顺市科技三项费用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逐年滚动管理,实施年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2年的项目,在第2年度结束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一)挪用科技经费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调离、长期脱离现工作岗位,使项目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三)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再具备实施项目条件和能力的;


(四)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在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上报执行情况报告,或者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取消该计划项目,必要时,要求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况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所申报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上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时限到项目实施年限的下一年度结束或资助年的下一年度结束。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半年内,其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半年内不能进行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小组成员应从抚顺市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主要是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对项目承担单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的项目,在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仍不合格的项目,2年内不再受理其承担单位所申报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所申报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合格的结题验收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证书》,并定期通过抚顺科技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所申报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抚顺科技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到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结题验收不能代替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可不再进行结题验收。


第六章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1件以上授权职务专利或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各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2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专家、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