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2:29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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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工作,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宿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年度工作任务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任务审查、督查调度、考核奖惩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和共性目标任务。

工作任务分解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下发;共性目标任务由本办法统一规定。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任务分解包括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两类,主要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市长批示件办理、依法行政、应急管理、信息工作、政务公开、网络问政、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工作任务分解包括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两类,主要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提出。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市长批示件办理、依法行政、应急管理、窗口建设、信息工作、政务公开、网络问政、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

第七条 中央、省驻宿单位工作任务分解为其职能工作,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宿州实际,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民意测验、应急管理、依法行政、信息工作、政务公开、网络问政、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



第三章  督查调度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全面及时完成。

第九条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10号前将上月完成情况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责任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月督查调度一次。每次的督查调度情况,市政府将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市重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提请协调工作任务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政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分值分配:

(一)工作任务分解75分;

(二)共性目标任务15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第十三条 考核的评分方法

(一)工作任务分解评分。采取月度督查调度情况与年终实际完成情况相结合,以年终实际完成情况为主。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评分,由市统计局参照省政府考核各市政府的功效系数法据实计算。

(二)共性目标任务评分。由市直职能部门提供量化考核结果。

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4分)、市长批示件办理(3分)、依法行政(2分)、应急管理(2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2.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3分)、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依法行政(2分)、应急管理(2分)、窗口建设(2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3.中央、省驻宿单位: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4分)、民意测验(5分)、应急管理(1分)、依法行政(1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取平均值。

(四)对共性目标任务中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单位,该项得分为同类同项得分的平均分值。

(五)中央、省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凡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六)凡经市政府同意,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十四条 加分和扣分

(一)责任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等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三)中央、省驻宿单位在全省系统内考核中,进入前三名的,加1分;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四)责任单位负责人被行政问责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五)对同一督办事项经市政府两次书面督办没有结果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各项加分合计不得超过5分。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自查、审核、审定三个阶段:

(一)自查。各责任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二)审核。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责任单位逐一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后,进行评分,汇总成绩并排出名次,提出奖惩意见。

(三)审定。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和奖惩意见,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省驻宿单位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末位的县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位居末位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中央、省驻宿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工作任务考核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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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王海宏


  一、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经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文类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台驾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了商事主体。这并没有改变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一会儿,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请求亿法院予以保护。
  (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营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农村承包经营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属于商事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职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享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园、山岭享有长期承包体能。在承包合同因开支些特殊原因变更或解除时,承包户对土地、果树等方面的投资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这些民事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面积分,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时行经宫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
  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现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咱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7〕6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生猪生产供应形势,提高信贷支持的自觉性

近年来,我国“菜篮子”工作稳步开展,农副产品种类丰富,数量增加,质量提高,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需求。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产品供应偏紧,特别是生猪的生产和供应,受收购价格过低、饲养成本上升、部分地区发生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产量下降,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问题;7月31日,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这些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猪生产与供应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是关系物价、关系民生的大事,是关系农民收入、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深刻认识生猪生产供应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安定人民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充分认识到利用信贷工具支持生猪生产发展是自身职责所在,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要求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生猪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支持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支持“三农”工作重点,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抓住关键,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产业政策引领下,遵循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生猪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

(一)加强市场调研,准确掌握生猪生产贷款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当前生猪生产、猪肉市场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生猪生产企业、养殖户以及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屠宰、销售、储备等生猪生产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信贷需求和信贷投放情况,认真分析其规模扩张潜力、市场应对能力、防病控疫水平等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信贷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二)集中信贷资金,加大生猪产业链各环节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市场调研,集中资金,加大投放,着力满足生猪生产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生猪生产产业链企业、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政策性银行要重点加大对生猪储备贷款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的贷款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要重点满足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做好社区内生猪生产资金支持工作。对有提高生猪产量潜力的现有生猪生产企业、养殖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其扩大再生产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三)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对不同需求主体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生猪生产龙头企业与中小农户签订生猪订单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对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进行规模化生猪生产的各方主体,优先予以贷款支持,促进规模养殖;对生猪散养户,应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对规模较大、资金需求较多的专业养殖户,可运用多户联保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担保的方式给予贷款支持;对规模化程度较高的生猪饲养企业,可以运用银(社)团贷款方式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要在保证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使资金在最短的时间内落实到位。

(四)采取灵活措施,扶持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能力。对遭受猪瘟或蓝耳病等疫情导致发生贷款拖欠的相关生猪生产养殖户和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商业原则,主动与借款人磋商,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等,帮助这些企业和养殖户恢复生产,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五)利用担保和保险手段,注重防范生猪贷款风险。为促进生猪生产,国家出台了大范围的贷款补贴和担保、保险等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住机遇,主动协调,加强与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合作,积极扩大生猪生产类贷款的担保和保险范围,提高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贷款的可获得能力。对于已发放的生猪生产类贷款,要落实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措施;对于拟新发放的生猪生产类贷款,要在落实贷款担保和保险措施后,加大信贷投入。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同农业担保、农业保险机构建立持续、健康的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的建设进展情况,发放和管理好生猪生产贷款,既支持其平稳发展,又要防止大起大落而造成新的信贷风险。

(六)搞好统计监测,跟踪督促做好贷款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生猪贷款发放情况做好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按季向银监会上报生猪生产贷款发放情况。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由总行统一填报;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局组织统一汇总上报(报表附后)。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窗口指导,督促引导其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发展的金融支持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信贷支持措施的有效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自身发展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自身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把做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有效满足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的合理信贷需求,切实解决生猪生产“贷款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在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积极支持牛羊肉产品、禽肉、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毫不减弱对粮食等其他各类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力度,避免农产品市场供给不足造成新的矛盾和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各银监局要在8月25日前,将辖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在8月25日前将本行贯彻落实情况直接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迅速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