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97 号】
《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贾学英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综合执法、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以种植树木为主,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法履行全民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城市绿化建设。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 定期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以及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
(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
(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美化水平。
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具体责任单位为: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中的庭院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绿化,由泰山管委负责。其它风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化,由公路、铁路部门负责;
(七)以防尘毒为目的的绿化由尘毒排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绿化责任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绿化责任单位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推行统一的养护标准。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应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对各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养护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收集、通报城市绿地病虫害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治,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确保绿化植被正常生长。对不按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组织代为养护,费用由绿化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砍伐和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化责任单位应报告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及时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倾斜或断裂,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七条 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10棵以下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棵以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监督实施。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 管线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安全确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使用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按规定承担修剪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断裂、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砍伐,但应在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管理机构。
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管线管理单位要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绿地及绿化设施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在规定的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制作悬挂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保护管理。
单位管辖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挖坑、采石、取土;
(二)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四)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五)依树搭棚、盖房、乱拴乱挂或围圈树木;
(六)攀折花木、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七)对树木剥皮、挖根,钉拴划刻树木;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各类投诉、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损毁、损坏或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应赔偿损失。赔偿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建设、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1992〕第23号令)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
(二)税收类
2.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1982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对劳改部门用自筹资金修建监舍的建设投资暂免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2月11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用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4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工会举办疗养院、养老院的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冶金工业部黄金基本建设免交建筑税的复函(198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9.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个人贩运粮食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对保险公司承保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浴池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电瓷产品及含瓷件的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关于对你部免缴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函(198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军转干办公室发出)
16.关于纠正建筑税若干免税问题的函(1984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4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8.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抓紧做好1984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1.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试点饭店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2.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年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23.关于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安排基建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复函(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4.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5.关于商业部选定的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五十家试点饭店享受减征奖金税待遇的通知(1986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7.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8.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
30.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1. 关于六城市小学生加餐牛奶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8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2.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3.关于个体工商户账簿管理的规定(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
34.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5.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6.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加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7.关于对污染搬迁另建项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8.关于国库券推销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9.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41.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
44.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盐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5.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出)
46.关于征收建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7.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交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复函(1987年9月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9.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布)
50.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出)
51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52.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5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64年7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5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5.关于工人退休安家补助费列报科目问题的复函(1979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
57.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58.关于处理军工企业职工医院经费超支问题的函(1980年7月1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6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
62.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1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63.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进山补贴的意见(198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65.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
66.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67.对《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1985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
69.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7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71.关于国营企业参与调剂留成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6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8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
73.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74.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5.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权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调整线路改造资金提成率的复函(1988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77.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9.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
8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5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电力直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微机联网中附属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如何列支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填报199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快报》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同意调整邮电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89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统配煤炭生产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同意调整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船舶修理基金提存率的复函(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0.关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1990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199, 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93.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96.关于上海海运局所属工业企业和上海港机厂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建立重点中央工业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同意军工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9.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2.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兵器部分工业企业逾龄在用设备“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复函(199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4.关于同意铁路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106.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107.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08.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09.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0.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11.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国内有关合营业务分得利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12.关于建立中央工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3.关于外贸商会、协会、学会会费来源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14.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5.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116.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117.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11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五)农业财务类
119.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64年4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120.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979年6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1.关于检发国营水产养殖场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1979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出)
122.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3.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
124.关于农机事业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0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125.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18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布)
12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
127.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128.关于加强监督,管好用好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意见(1984年3月1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2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4月3日财政部发布)
130.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131.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133.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13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5.关于抓好国营农垦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989年8月3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13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六)行政事业财务类
137.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38.关于接待外宾的在校学生伙食费用问题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财政部、高教部发出)
139.关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通知(1968年6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0.关于高等院校师生到部队学军经费开支问题(1975年9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1.关于公安边防检查站、武装民警中队和消防队年度经费决算“目”级科目填报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1978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143.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44.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5.关于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交由本人支配后有关财务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0年12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46.关于卫生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3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147.关于文教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3日发布)
148.关于核定中央级文教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通知(1983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特别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1986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布)
151.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文教行政周转金的具体规定(1988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53.关于对中央级文教卫生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54.对《关于拟为我部发展生物制品生产及技术改造给予特殊政策的请示》意见的函(1989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55.对《关于逐步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和理顺补贴办法的请示报告》意见的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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