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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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办农〔2009〕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会议期间,委员们对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品种进行认真评审,讨论了加强特丁硫磷管理和减免部分特殊农药原药(母药)的登记及残留试验等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60个,其中杀菌剂20个、杀虫剂17个、除草剂9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6个、昆虫引诱剂2个、植物诱抗剂1个、卫生杀虫剂1个、杀线虫剂1个,共涉及114个产品。委员们经过认真评审,同意联苯肼酯等2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壬菌铜等 16个品种及其产品在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磷化钙等19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二、提出了加强特丁硫磷登记管理的意见

针对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特丁硫磷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极高安全隐患的问题,经讨论,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保留特丁硫磷品种登记。考虑到目前农业生产中防治地下害虫的实际需要,同意保留特丁硫磷品种登记。

(二)切实加强生产源头管理。由工信部商农业部,加强特丁硫磷生产准入管理,促进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压缩生产企业数量,建议不再批准该品种新增生产企业。

(三)切实加强使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使用安全性:1.限定使用范围,限定其仅在河南、河北、山东等花生主产区使用;2.建立产品销售可追溯机制,生产企业应采用可行措施(如产品编码法)跟踪产品销售去向;3.企业和植物保护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培训资金应确保到位;4.企业须作出风险管理承诺,应有可行的赔偿措施;5.继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6.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

三、同意减免部分农药的原药(母药)登记及其制剂的残留试验

对一些难以生产原药(母药)及难以完成残留试验的农药,同意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及其制剂的残留试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二)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天然植物源农药:不能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可以减免制剂的残留试验。

(三)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信息素、激素、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酶等农药:可以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四)化学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五)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或蛋白质类物质: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物质,可以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而蛋白质类物质不可以减免,个别特殊情况,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由评委会讨论确定。

(六)硫磺、铜制剂、石硫合剂等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矿物油类农药以及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等:硫磺、石硫合剂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矿物油农药以及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可以减免原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无机铜制剂应进行铜离子残留监测试验,有机铜制剂应进行残留试验。

四、讨论了其它登记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一)减免安全间隔期标注问题。会议决定,由企业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提出使用安全间隔期,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定。

(二)老产品清理问题。针对铜制剂仅做了苹果、番茄上的监测试验,能否减免在其他作物上的残留试验问题,会议决定,属于老产品清理范围的产品按照清理政策及相关要求处理;不属于清理范围的,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执行。鉴于铜制剂品种多、使用广,建议对铜制剂的环境和水污染情况进行风险研究和评估。

(三)国内自主创制产品技术转让时的试验和登记问题。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自主创制研发农药新产品,会议同意国内创制产品首家登记后,首家登记者可对其登记资料进行整体授权,被授权单位仅限一家。被授权单位申请登记时,可不再进行药效、残留、环境和毒理学等相关试验。被授权单位取得授权产品登记后,创制产品首家登记证自动撤销。






附件:
厅文八届五次会议纪要附件.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ZZYGLS/200908/P0200908273483156928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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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分别修改危:
一、干鲜果品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2%,果用瓜为8%。
二、原木收入,税率为7%。
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8%。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
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被修改条文的原文
(一) 第三条 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税率:
一、干鲜果品(包括果用瓜)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5%。
二、原木收入,税率为8%。
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10%。

(二) 第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缴纳农林特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向区、县财政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



1993年10月18日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最近发现个别合同订票单位转让合同号从中渔利,有些合同单位的经办人员利用合同订票的合法身份,倒卖机票,扰乱航空运输市场,危及飞行安全,侵害旅客利益,影响极坏。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维护广大旅客利益和民航的声誉,各单位对合同订票单位应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签定合同订票协议要严格控制在当地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行政、外事部门和经过批准的一、二类旅行社,其他企事业单位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予签定合同订票协议。
二、凡合同单位订票,一律报旅客姓名、单位,购票或购票后如旅客姓名改变,要凭单位证明信,只限在原购票旅客本单位内的人员中变更,不能利用已有座位或机票转让本系统或外单位人员,旅行社和外事单位,订座要报团体或外宾名称、人数,除陪同人员外,不得利用外宾团体名
义为国内旅客占座。
三、除旅行社为旅行者代订(购)机票,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其他合同订票单位一律不得向旅客收取手续费,如发现合同单位转让合同号或向旅客收取订座、购票手续费者,立即取消其合同资格。
四、各单位的值机和安检人员要认真检查旅客身份,防止伪造身份证件、转让客票,套购折扣价客票和套汇等违法行为。凡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客票作废,票款不退,送公安部门处理,如上述行为系合同订座单位所为,除取消合同外,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售票处接到通知后对过去所签的合同协议书立即进行清理,一九八八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重新签定新合同。合同期不要太长。一般定一年为宜。
六、凡预约登记座位,给订座单位(人)出具“预约座位押金收据”或其它证明时,要写明旅客的姓名、单位,防止不法分子倒卖已订妥的座位。



198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