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07:45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基本保障、责任分担、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具体分为: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四)对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负责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八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民政、残联、公安、教育、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长沙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

  (一)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非从业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75元;老年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16元,财政补助64元;18周岁及其以上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三无”人员)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16元,财政补助64元;18周岁及其以上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

  各县(市)筹资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家属,其个人和家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可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其家属缴纳,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可以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在预算内核拨;市、县(市)财政分别承担的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互济作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退费、不转移。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70000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为300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五年的,其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0%。

  第二十四条已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未缴费,从缴费的下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以下标准和比例承担:

  (一)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负35%;

  二级医院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三级医院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30000元以下部分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异地、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五章 参保和就医管理

  第二十九条符合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条件确定。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本人《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经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确需转院治疗或急诊抢救后住院治疗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暂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加强教学领域里的基础性建设,使职业高中能更好地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我部决定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
改革开放以来,职业高中教育坚持把学校建设、专业设置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社会特别是用人部门的欢迎。近年来,许多地方教育部门,为满足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求,开始研究和制定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对专业设置逐步实行规范化管
理,这标志着职业高中教育正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职业高中发展历史较短,各地专业设置的划分原则不尽一致,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的专业目录。目前,专业设置不够规范合理,有些专业的划分和命名不够科学,如同一名称但内涵相差甚远;相同内涵,名称多样;专业设置涵
盖职业范围不够明确,或是涵盖的职业范围宽窄相差悬殊等,难以与劳动市场接轨,这种状况也给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等带来了诸多困难。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文件。它规定专业类别的划分和专业的名称,反映人才培养的业务范围和就业方向,是国家确定职业高中教育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的重要依据。
因此,必须尽快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制订工作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精神,从职业高中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使职业高中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符合科学技术和产业
结构的发展程度和趋势,符合培养具备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的规律。
二、制订原则
由于是首次制订我国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因此,要在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对原有专业设置进行归纳整理:
1、应严格把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农民、中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养目标。对于只宜于在其它教育层次和类型中设置的专业,不列入本目录。
2、专业目录要与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同时体现职业高中学校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专业科类主要按产业结构、管理结构、科技结构等为主进行分类和排列。每一专业都应有相应的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有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
程体系。
3、专业服务范围应适当拓宽,一般面向一个职业岗位群。对少数有特殊要求并有较稳定人才需求的也可设较窄的专业。
4、专业名称要科学准确。《专业简介》要明确培养目标、适应岗位(工种)范围及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的主要课程和实践教学的主要项目等内容。
5、专业目录的制订要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考虑专业人员的需求。
6、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出现的职业和岗位对人才的需求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组织分工
制订目录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职业技术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教育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教育部门共同完成。为充分发挥地方、有关部委、行业和有关研究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分工合作,决定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制订
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一),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业务工作由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为主承担。同时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二),具体负责专业目录起草工作中的各项业务工作。工作委
员会下设工科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商业服务类、财经类、行政事业类和艺术体育师范类等工作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三)。各类小组分工如下:
江苏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一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建设和化工、食品等部分)。
辽宁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二小组工作(主要负责机电部分)。
青岛市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三小组工作(主要负责轻纺部分)。
湖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农林牧渔类小组工作。
河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医药卫生类小组工作。
上海市教委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小组工作。
深圳市教委牵头组织财经类小组工作。
北京市教委牵头组织行政事业类小组工作。
陕西省教委牵头组织艺术体育师范类小组工作。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对所属职业高中学校1997-1998学年度专业设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并按这次文件规定的专业设置原则,进行初步的归纳合并,汇总后形成材料,于1998年11月底前报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2、各工作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各地教委提供的专业设置现状的材料,并广泛征求相关部委、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起草所负责的专业目录建议稿(包括专业名称、专业简介等)。各工作小组(包括与之相关科类的部委、行业专家)将所负责的部分专业目录建议稿进行初审后,报我
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3、“制订工作专家组”对上述各分类建议稿进行研究、综合后,形成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和有关部委、行业以及职业高中学校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送“制订工作委员会”。
4、“制订工作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专业目录审定会,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对专业目录进行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贯彻落实我部制定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务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一、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二、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略)
三、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略)



1998年7月9日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本局各司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六个一”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自去年七月全国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了认真探索,包括:在部分内陆口岸、航空口岸、内河航运口岸和新开的口岸试行了“六个一”的工作程序;
对部分比较单一、管理比较容易的业务,如集装箱、粮食、交通工具、出口食品等的检验检疫采取了“六个一”的模式;对一些大规模的活动,如昆明世博会等,采取了“三检”合署办公,集中报验,向“六个一”靠拢的办法。这些探索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年要加大推行“六个一”
的力度。一是扩大实行“六个一”的业务范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筛选业务有交叉和需联合进行检验检疫的对象,根据检验检疫项目和内容的特点,以“六个一”为标准,制定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规程和方法。二是实施认可报验办法。对涉及三检或两检的商品,客户在任
何一方报验后,接受报验方要立即将报验情况通知其他方,其他方以此认可客户的报验。三是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业务范围,成立联检组织,明确分工和责任,合理安排工作,合理调配人员,保证现场检验人员的时间和技术力量。四是积极试行“一张报验单、一个报验窗口、一次
派人(车)到现场、一张支票收费”和“一次检验检疫,各方按规定内部操作”等办法,把“六个一”落到实处。五是在“三检”之间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做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
二、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各项收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指示精神,去年检验检疫系统共降低收费4亿元(其中,商检降3亿元,动植检、卫检各降0.5亿元)。今年要将进出口商品检验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和国境卫生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并在此基础上使总体收费
水平比原来下降25%。在国家局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先将原“三检”重复、交叉的收费项目取消或合并,减少收费项目总数,简化计收费程序。
作为临时降费措施,国家局确定并经国家计委同意,从1999年5月1日起,降低加工贸易(包括来料、进料)进口货物的品质检验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价值鉴定费。具体降费方案: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来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2.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3.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
(1)缩小鉴定范围。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2)降低收费标准。在去年2月份原国家商检局主动大幅度降低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次降低财产鉴定收费标准。
A.投资财产总值(按鉴定后实际价值计算,下同)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3‰等一律降为按2.5‰计收;
B.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C.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D.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E.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3)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出口质量许可管理、卫生注册管理和打击假冒UL标志工作
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加强质量监控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针对机电产品出口品种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程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口
产品质量。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卫生(检疫)注册监督管理,在贯彻《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HACCP管理模式,使企业完善质量体系,提高注册企业的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向国外注册推荐工作,促进对外注册,使国内企业能顺利地进入国外市场。要继续做好
打击假冒UL标志的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按照国家局的部署,与当地海关、外经贸部门配合,把打假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加大认证工作力度
在进出口企业中开展认证,对于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信誉、促进出口具有显著的作用。检验检疫部门作为进出口领域质量认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要继续加大认证工作力度。一是拓展认证领域,争取获证企业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要有计划地重点抓
好名牌商品出口企业、出口数量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并积极扩大认证范围。对已具备认证条件的申请企业,都要积极给予帮助,包括积极在乡镇企业中开展认证工作。为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要在出口企业中积极开展ISO14000环保
认证(1998年已认证4家)。二是进一步扩大与国际认证组织、外国认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争取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更好的条件。其中一个重点就是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疏通欧美地区QS9000汽车行业体系认证认可业务渠道,争取我认可机构CNAB获其认可,以促
进我国汽车零部件的出口。三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让国内外更多地了解我国的认证工作,了解我国获证企业的情况,提高认证工作和获证企业的影响。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局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于今年10月上旬在北京举行的“中国进出口质
量认证成果展示会”,展示我国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体系、组织机构和开展工作情况,展示获得质量认证、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和产品的情况,从而宣传成绩,展示成果,扩大企业影响,推动出口增长。
五、积极推进分类检验监管制度
根据“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要求,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逐步改变批批检验的监管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其中各方面条件好、质量稳定的可列入一类或二类,条件较差,质量不够稳定的列为三类。
对一、二类出口企业可简化检验检疫、审查手续,包括经批准免去质量体系审查,减少抽查批次等,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在此基础上,鼓励出口企业申请免验,创出口名牌产品。
六、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普惠制
虽然欧盟普惠制方案对我国的部分产品逐步、分阶段实施毕业制度,但在HS品目中仍有60%以上的产品可享受优惠:一是计算机部件、集成电路、激光音响视听设备及精密仪器等,属于非毕业产品。二是欧盟在其方案中增加了给惠国成份条款,使用欧盟的原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
返销回欧盟,可获得享受普惠制的资格。三是欧盟给惠方案中将49个国家列入了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并规定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予以全部免税。同时欧盟规定,有些产品针对我国实施“毕业”,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实施“毕业”。四是欧盟将“毕业”对象划分为半敏感产品、非敏
感产品,电子产品、机电产品、汽车配套产品等就属于半敏感或非敏感产品。五是欧盟对部分农产品优惠幅度很大,如对花卉普惠制优惠幅度为5%左右;对绿茶,普惠制税率为免税,对花卉和绿茶的加工品、相关品也实行优惠。
针对欧盟普惠制“毕业机制”的上述特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到“五要”:一要帮助企业解决利用普惠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简化签证流程,缩短签证时间。加强与给惠国普惠制主管部门行政合作,做好退证查询工作。二要引导外商投资于未被列入毕业产品清单的半敏感产品
、非敏感产品,鼓励向高效率、高技术、高附加值、低生产成本的产品投资。三要引导国内企业把一些工业生产转到劳动力成本较低廉或不存在毕业问题的最不发达国家,拓展海外市场。四要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避开毕业产品,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欧盟尚未列入“毕业”清
单的、签证量较大的产品,要严格掌握签证标准,避免不符合原产地规定的大量加工产品占用我普惠制优惠利益。五要指导企业积极利用欧盟的给惠国成份条款,发展中欧贸易合作。
七、帮助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产品出口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方面要发挥人才、技术、信息和检测设备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包括通报出口农产品质量情况,介绍国际市场的动态和对产品质量的新要求,分析出口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在出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储存、保鲜、运输
、销售等各个环节上,提供质量、安全、卫生方面的控制技术,帮助农产品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科技含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开发、生产和加工绿色食品。积极参与农产品品种改良和鉴定工作,帮助农业部门引进优良品种,实现品种改良
,品种更新和新品种开发、推广,通过严格把关和政策引导,使真正符合出口要求的农产品品种得到推广。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疫情的监控,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有关国家磋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开展农副产品市场准入谈判,解决输澳鸭梨、输日稻草和观赏鱼、禽
肉类进入欧盟等问题,争取恢复农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与其他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合作,解决国储棉、大蒜等的出口检验检疫问题,稳定现有动物产品及肉类、水产品出口俄罗斯、日本等国市场,稳定港澳鲜活冷冻品市场,使我国农副产品为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八、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把外经贸企业遇到的困难作为自己的困难,将把关寓于服务之中,采取措施,努力支持和推动外贸出口。
一是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实行“电话报验”、“传真报验”、“计算机远程报验”等措施。在保证检验检疫质量前提下,及时出具证书和放行单,确保进口货物检验检疫不误索赔,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不误发运结汇。
二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报随验并不另行收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先报验,先检验检疫,先出证放行;批次多、品种杂的多种商品可允许只填一份报验申请单;对批量小、出口时间要求特别紧的鲜活商品,实行先检验检疫,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把检验检疫工作向企业生产过程延伸,实施超前把关的预验制度。深入生产过程提前检验,使企业出口产品能以最快的速度发运出口和结汇。
四是发挥检验检疫部门技术信息等优势,介绍外商,帮助订货、寻找出口市场;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引导、扶持出口企业创立名牌,开发名优产品,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提高质量和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五是继续推行并完善服务承诺制。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公开检验检疫流程,公开办事制度,增强检验检疫透明度。广泛开展“文明窗口”、“优质服务”等形象工程竞赛,开展创建“优质报验大厅”、“优质报验岗位”等活动,主动、热情、周到地为外经贸企业服务。
九、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败工作,保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要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国家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三讲”教育,重点解决好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进一步加强党组和各级领导班子以及处以上领导干部思想作
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快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要牢固树立为外经贸企业服务,为对外开放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供一流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出人情证、不检验检疫就出证,以及
吃、拿、卡、要、报等问题,维护检验检疫工作的正常秩序。



19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