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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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州政府令第11号


  《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三年六月三日



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力发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加强和规范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是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重中之重,是加快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民族地区巩固“普初”“扫盲”成果,实现“普九”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民族政策,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范围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普及率,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学校布点及招生要求

  第四条 民族寄宿制教育必须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需要与可能相结合、逐步扩大规模、实行相对集中办学、讲求规模效益和质量效益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 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居住远近、品学优劣,民族寄宿制分为半寄宿制、普通寄宿制和重点寄宿制三类。半寄宿制以推进普及,为普通、重点寄宿制提供生源为目标;普通寄宿制以推进和巩固普及,为重点寄宿制提供合格生源和向社会输送合格的建设者为目标;重点寄宿制以向高一级学校输送优秀生源为主要目标。
  第六条 半寄宿制办在乡、村小学的中低年级,学生实行走读。由各县市筹措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家离学校1.5公里以外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的书本费和午餐费补助。
  第七条 普通寄宿制办在乡(镇)中心完小和片区中学,在全乡(片区)范围内招收小学四年级至初中三年级父母双方均在农村且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每班班额为45人左右,初中每班班额为50人左右,学生在校寄宿就读。
  第八条 在确保县城有一所300人以上规模的重点寄宿制小学的前提下,可在片区中心校办重点寄宿制班,一类模式可在乡(镇)办重点寄宿制班;初、高中重点寄宿制必须办在县城中学或县民族中学。中小学重点寄宿制必须在全县(片区)范围内通过统一考试择优招收小学四年级以上家庭困难、居住离校偏远、品学兼优、父母双方均在农村的少数民族学生,每班班额为50人左右。高中重点寄宿制可单独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学生必须寄宿就读,实行集中管理。全州民族寄宿制学生的发展规模要根据省上下达的计划和筹集的财力确定。
  第九条 普通、重点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可单独分设,也可混合设置。普通、重点寄宿制中小学的布点由县市教育局确定后报州教育局审批。

  第三章 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及其管理

  第十条 普通寄宿制小学每生每月补助30元,初中每生每月补助40元;重点寄宿制小学每生每月补助50元,初中每生每月补助50元,高中每生每月补助6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普通、重点寄宿制学生补助经费根据省、州下达的学生计划数,由《十年行动计划》分配资金解决。小学半寄宿制由已随财政下拨到县市的省财政补助递增2%、县市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解决,补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财力和人数确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条件的改善,要逐步增大学生自交经费的比例。
  第十一条 长期在乡以下民族地区工作的单职工少数民族子女,要求在普通寄宿制和重点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助,个别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县市教育局批准可按同类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人数比例每班必须控制在5%以内。农村汉族孤儿、残疾儿童和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乡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汉族学生愿意在民族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可按同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但人数比例每班必须控制在5%以内。各县市享受寄宿制补助的少数民族女生必须占寄宿制总数的50%以上。享受补助的学生要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普通、重点寄宿制学生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生活补助,且应占80%以上,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情况分甲、乙、丙三等评定发放,每个等级的差额控制在5-10元内;20%以内用于书本费、衣被补助和学校为寄宿制学生购买常用药品。片区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应当分期分批的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其余寄宿制学校应购置保健箱,确保寄宿制学生的健康。各县市可根据财力状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 严格审定享受寄宿制生活补助的对象。每学年末,县市教育局将州下达的寄宿制学生指标分配给各寄宿制学校。各寄宿制学校根据学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居住远近、学习情况初步确定享受寄宿制补助的学生名单,并制表征求村、乡镇的意见,经学校再次研究后,在下学年开学前将确定的学生名册及补助等次上报县市教育局审批。重点寄宿制学生也可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录取,由学校确定补助等级。开学初学校将享受补助的学生名单及补助等次张榜公示。学校对确定享受补助的学生必须建卡(姓名、性别、族别、年龄、班级、家庭住址、父母情况、享受标准、照片等),并登记造册,补助经费可换成饭菜票、代金券和卡发给学生,每月由学生签名领取补助。学校可根据学生经济、学习的变化情况,每学年可调整补助的对象和等次,并张榜公示。普通、重点混合设置的寄宿制学校,每学年可用10%内的名额实行升降,形成激励竞争机制。
  第十四条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寄宿制经费管理的机构,负责寄宿制经费的管理和享受补助学生的审批。省州分配到县市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直接划拨到县市教育局实行专户管理,县市教育局每月按审定的经费拨给寄宿制学校,学校将生活补助费换成饭菜票按月发给学生。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民族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管理制度,教育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使用的检查、管理,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学校要严格寄宿制学生补助经费的管理,不得克扣、挪用。寄宿制学校要严格建立学生学籍档案(附学生照片),在学生学籍档案中注明重点或普通寄宿制及生活补助标准,学校凭学生学籍档案、寄宿制学生花名册和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开支帐目,接受教育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要坚持以家长负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各普通、重点寄宿制学校必须规定学生家长自带一定的钱粮和蔬菜。学生带来的粮食、蔬菜,学校必须按市场价格收购并换成饭菜票返还学生。凡有寄宿制学校的地方政府都必须按凉委发[2000]69号文件精神,无偿划拨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土地给寄宿制学校,由学校办小农场、小牧场。学校原有的基地不准个人承包经营,已承包出去的应收回,作为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和勤工俭学基地。城市寄宿制学校可以搞其它形式的勤工助学。要积极提倡"“每班种好一块菜地,每校养好几头猪”,以培养学生劳动习惯,提高学生劳动技能,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生活。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要严格实施《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强化对学生的管理,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增强民族团结;培养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和养成文明行为的习惯;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和助人为乐、维护集体利益的品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十八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管理为途径,以质量为目标,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学科的教学任务。要严格执行省、州制定的课程计划,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根据当地语言环境和学生的语言基础,实施好双语教学。在选择使用双语教学模式上,一个乡镇可以实行两种模式。学校实行何种教学模式,须经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二类模式教学的学校,必须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彝语文,并切实加强彝语文的教育教学;实行一类模式教学的学校,必须加强汉语文教学,提高汉语文的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学生“民汉双语兼通”这一基本目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族语文教学纳入检测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必须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普通、重点寄宿制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开设实用技术或职业技术课,加强小农场、小牧场的建设,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增强职业技能,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学生生活和办学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民族寄宿制中小学要通过《十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学校自身的努力,搞好远程教育和校校通工程。建立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电教室,配备实验、体育、艺术、卫生、劳技教学设备和图书以及相应教学软件,使学生开拓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自习课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充分利用学生食宿在校的有利条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健康的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丰富学生在校的课外生活,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学生从小接受现代文明生活的熏陶,增强寄宿制学校的办学吸引力。
  第二十三条 州教育局对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实行学年末统一检测,使寄宿制学生的学习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并把是否参加统一检测和成绩作为扩大和发展寄宿制规模,分配寄宿制学生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领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权属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并负责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办好学校负有全面的责任,对学校行政、教育教学业务行使统一的指挥权。校长要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依靠全体教师逐步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制,通过学校领导的分工与合作,强化对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衣、食、住、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实行教师聘任制,通过教师聘任制把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弱的教师调整出民族寄宿制学校,坚决清退民族寄宿制学校的代课教师,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考核选拔充实民族寄宿制学校的教师队伍。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教师实行结构工资制,将30%活工资统一由学校按年终考核分等级评定发放。要强化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狠抓教师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现有教师的综合素质。学生学习、生活的管理教师要选派政治素质强、热爱民族教育、业务能力强、具有吃苦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教师担任,并在待遇上有所体现。在评优、晋级等方面对民族寄宿制学校教师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建立教育教学管理细则、纪律管理细则、安全管理细则、卫生管理细则、后勤伙食管理细则。学校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学生的纪律、学习、卫生、安全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
  第二十八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帮助来搞好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努力搞好与当地干部、群众的协调工作,发动他们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等方式,把各级干部、社会各界人士、家长代表等组织起来,共商办学大计,以充分调动、发挥社会各方面和广大家长的办学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以及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为我州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履行职责,通过努力,把全州寄宿制学校建设成办学条件完善,管理严格、科学和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让适龄儿童都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能把绝大部分学生培养成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心强,为学校的管理作出贡献的学校领导和教师,要给予表彰,并在晋级晋职中优先解决;对不负责任,学校管理混乱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班级管理不善的要追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责任。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损失的,克扣、挪用、贪污学生生活补助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民族寄宿制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州、县市两级“民族寄宿制示范学校”挂牌制度。通过评估,确立为“民族寄宿制示范学校”的,州、县市在资金投入、仪器配备、小农场建设、教师职称指标、评选先进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和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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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杨亚新


  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终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范围。当事人一般是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求助于诉讼这种解决纠纷的手段的。他们希望通过权威的第三者即法院的正确裁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原告不到法院进行起诉(无论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诉讼程序就不会启动。正是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行为,才使法院得以享有对当事人争议进行审理的管辖权而发动诉讼程序。被告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管辖权异议等,使法院据以正确认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可见,当事人陈述是法院正确确定管辖权,避免错误立案受理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第三人的申请,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的。当事人在诉讼行为中所陈述的有关事实,构成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范围。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围绕着他们的诉讼请求,查明案件有关事实,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处理各种纠纷。离开了当事人陈述,法院审理案件就会无的放矢,既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又造成了诉讼的浪费。
  2.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审理案件事实往往首先是从当事人的陈述入手的。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必须要有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被告进行答辩和反驳也要递交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等。可见,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必定会提出有关的事实根据以支持其主张,或者说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有关事实和根据,而这些事实和根据大多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形式出现的。当事人提出的这些事实和根据,不仅为法院明确了证明对象,而且便于法院把这些对案件事实的系统陈述加以印证,借以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基础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的审查核实,去伪存真,而构建出相互协调统一的证明锁链或证据体系。另外,学者们总是怀疑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但事实上,即使是那种出于有意识地歪曲案情的不真实的陈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是有证据意义的。当事人不愿意证实或承认实际上存在、但对他不利的那种事实,如果我们查明其陈述的欺骗性,就可以假定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陈述的反证意义不能被忽略。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对当事人一致陈述的认定和不一致的鉴别、比较,在结合其他证据加以逻辑整理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对事实的裁决,然后再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达到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是当事人的陈述而不是其他证据,使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在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对立中把握住了事实真相,使司法正义成为现实。
  3.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当事人是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给予救济或保护的。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当事人往往积极地提供其主张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一般也愿意将其了解到的全部案情向法院作客观陈述,并提出证人和有关证据材料,因此,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意义不容低估。但是,人民法院仅依靠当事人陈述来获取案件真情是不够的,这时就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和证据线索,“顺藤摸瓜”,调用较少的司法资源,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掌握案情,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纠纷或打击惩罚犯罪分子,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诉讼效率化是指司法投入和产出之间比值的最大化。即在固定的司法资源条件下生产出更多的社会正义或者在减少司法投入的情形下生产出同样多的社会正义。效率化无疑是当代各国诉讼程序意图实现的目标之一,而正确、恰当地利用当事人的陈述,使当事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无疑是法院迅速查清案情,处断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
  4.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整个活动过程是当事入学习运用法律或者接受法院的法律教育的过程。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当事人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对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掌握,明白了法律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从而达到既解决纠纷,又预防纠纷的目的。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通过指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等程序行为,既教育了当事人,又向旁听群众进行了生动的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知
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大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只是为了解决某一个案件,而且还在于通过解决一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从而起到预防纠纷或犯罪的目的。
  另外,当事人的承认,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特殊形式,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辩解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加以承认,则将发生法律约束力,免除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和理由加以举证证明的责任。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关于印发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308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9〕184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条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的法规、文件、指标及要求;

  (二)研究审定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规划、方案、目标及重要工作事项;

  (三)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相关情况,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研究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运行机制、监督管理、考核评比、总结表彰等工作;

  (五)研究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四条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是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法制办等十个单位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筹备、办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事项。

  第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通报制度和决定、决议落实机制以及会议材料整编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09年3月起贯彻实行。

  

  

  

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9〕184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第五条 公共机构必须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季度或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未开展能源消费计量及上报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起贯彻执行。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及时处理超编制、超标准车辆。

  第二条 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严禁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超期使用。

  第三条 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杜绝轴荷、能耗、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车辆违规使用。

  第四条 实行定点维护维修及申报、一车一卡等制度,建立单车台帐,规范费用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

  第五条 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完善公务车辆调度制度、公务车辆公务外入库登记制度,促进公务车辆合理安排使用,禁止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公务车辆轮流每周停开一天的制度。

  

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制度

  

  第七条 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

  第八条 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

  第九条 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实时监控电机系统用电状况。

  第十条 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不断提高电机系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电机系统日常管理,确保电机系统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空调节电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及时淘汰高能耗等超标空调。

  第十四条 推进现有空调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少开空调,倡导每天晚开1小时,早关1小时。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照明节电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八条 科学规划机关大院公共区域照明系统,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电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

  第十九条 加强办公区域照明用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杜绝浪费行为。

  

建筑节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新建建筑节能达标。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解、生物解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切实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

  第二十三条 完善办公建筑用电设施分户、分项计量制度,建立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能耗审计工作。

  

办公节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办公设施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制定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确节能监督、考评,切实加强办公节能管理。

  

供用水系统节水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 实行供用水系统分户、分项计量制度,真实记录能源消费状况,建立统计台帐。

  第二十八条 推广使用节能水阀、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加强供水用系统日常管理,杜绝滴、冒、跑、漏等浪费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办法,依法依规处理一切能源浪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