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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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韩国财政经济部税制室长许龙锡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主管当局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就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举行会谈,并就以下达成一致意见: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中,“中央银行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一语是指:
  (一)在中国:
  1. 中国人民银行;
2. 国家开发银行;
  3. 中国进出口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
  8.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
  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
  1. 韩国银行;
2. 韩国产业银行;
  3. 韩国进出口银行;
  4. 韩国投资公司;
  5.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
  6. 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及
  7.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下述机构支付的报酬或退休金:
  (一)在中国:
1. 中国人民银行;
2. 国家开发银行;
  3. 中国进出口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6.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8.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
  9.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
  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
  1. 韩国银行;
2. 韩国产业银行;
  3. 韩国进出口银行;
  4. 韩国贸易投资促进局;
  5. 韩国旅游组织;
  6. 韩国投资公司;
  7.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
  8. 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及
  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本谅解备忘录将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1994年11月26日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 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
 代表 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财政经济部税制室长许龙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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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粤劳社〔2006〕90号)、《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各镇(街)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贴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与镇(街)新莞人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补助新莞人数量较多的镇(街)。

本市配套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莞人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新莞人参加职业培训;监督检查新莞人职业培训工作; 审核补助申请;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补助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新莞人就业技能提升方面的补贴或支出。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经市劳动部门依法核准并备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就业,促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免收介绍费用的,可按1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成功就业且申领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再推荐该新莞人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莞人持用人单位同意培训证明,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的;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为前述新莞人举办岗前或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根据本办法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新莞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分担,政府对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分别由用人单位承担70%和个人承担30%。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培训的项目、工种和获取证书的等级实行分类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培训工种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批准后培训,先培训后鉴定,先申请先享受。

(一)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连同学员花名册向各镇(街)劳动分局提出培训申请。

(二)各镇(街)劳动分局审核后与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签订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并报市劳动局核准。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核准后开展培训。

(三)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组织学员进行等级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介绍后成功就业的新莞人的实际人数,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一)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莞人本人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后,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

(二)新莞人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新莞人自选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用人单位同意自主选择培训的证明;

(二)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个人垫资票据;

(六)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镇(街)劳动分局收到补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财政分局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核准;

(二)市劳动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在东莞劳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补助范围的,由劳动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局将申请资料送市财政局;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劳动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经市劳动局审核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受助单位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补助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职业技能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和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新莞人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新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就业企业名称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按1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二、培训补贴标准

技术等级
培训费标准(元/人)

专项职业能力
200

初级工
300

中级工
400

高级工
500


三、鉴定补贴标准(根据粤价函〔1998〕132号文)

鉴定级别
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元/人)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初级工
240
170
120

中级工
300
240
170

高级工
380
310
230




新莞人培训工种目录

分类
培训工种

A类
*车工、*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模具工、模具钳工、线切割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维修电工、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

B类
*摩托车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计算机操作员、办公软件应用、服装设计定制工

C类
注塑工、冲压工、*保健按摩师

专项职业 能力类
服装缝纫、数码影像产品维修、汽车音响改装、汽车美容、餐饮软件管理、酒店软件管理、点焊操作、电子装接、VCD/DVD视盘机维修、平面磨床操作、代码证件管理、条码证件管理、日用抽油烟机维护、金属门窗制作、单片机快速开发、婴儿头发护理、传感器应用、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光纤到户(FTTH)安装调试、面包烘焙、固定义齿制作、彩铃制作、可摘义齿制作、无线局域网测试与维护、员工关系管理、磁头外观检查、制鞋针车、制鞋排版、制鞋高周波、制鞋裁管


注:“*”号为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32〕号文)所批工种。




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