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53:59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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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国输血工作落后面貌,解决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各地要把输血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起来,加强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把输血工作做好.

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
输血是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解放以来,我国输血事业有一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地、市以上输血站有三十多个.上海、北京输血站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等单位,在组织集体献血、供应医院用血、改进输血器材、生产血液制品以及科学研究等方
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多数地区的输血工作仍处于无政府、混乱状态.不少地区至今还没有建立输血机构.现有的输血站中有相当一部分方向、任务不明,不组织血源,不供应医疗用血;有的已被拆散,设备卖光,房屋改成招待
所.医院用血自找血源.这些血源多是社会上闲散无业人员,成份极其复杂.名曰献血,实际是卖血.有的医院不仅不按献血有关规定掌握采血数量和间隔时间,而且随便降低体检标准,甚至不体检,不做血液化验,竟让一些患有结核、麻风、肝炎等传染病的也参加抽血,严重地摧残了输
血员和伤病员的健康.医院血库也有坏人混入.他们为贪污血费,有的偷偷地多抽血,有的在血液中加入大量保养液充作血液,有的将报废的梅毒血冒充好血给病人输注.输血技术落后,操作规程执行不严,病人输血反应多,甚至因血液被污染造成死亡.由于组织管理混乱,目前血源严重
不足,医院用血十分紧张.有些医院采取给医生发血票、分指标等办法,限制治疗用血或推迟、停止必要的手术.战备冻干血浆生产,亦因血源没有保证年年下降,完不成任务,加上因医疗急救每年要用掉大部份,实际战备储存很少.在血液的综合利用和输血器材方面也很落后.国外已经
采用“成份疗法”(即将血液内各种成份分离出来,病人缺什么就给补充什么),输血器材已全套塑料化.而我国现在还是输全血,沿用三十年代的玻璃瓶子.
总之,输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严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卖血现象至今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既损害了劳动人民的身心健康,又与我们社全主义制度不相称.我国有九亿人口,有丰富的血源.只要重视起来,采取必要的措施,是不难解决的.从平时医疗急救和战备储备考虑,也到了
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目前,应加强输血工作的宣传、组织和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义务献血制度.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党对输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国各级输血机构.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动员广大群众献血,是解决医疗用血紧张和战备储备的根本办法,是建设和保卫伟大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献血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各地经验证明,献血的组织动员不是卫生部门单独所能解决的问题.为此,各级革
命委员会必须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研究输血工作,制订规划,下达献血任务.
为了切实加强输血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建立健全各级输血站的规划,首先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市的输血站建立健全起来,地、市输血站和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亦要分期分批尽快建设起来.对现有的输血站要认真加以整顿、充实、提高,对血
霸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输血站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献血;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生产血液制品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供应医院用血,开展血液成份疗法和血液综合利用,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血站,还应生
产血浆蛋白制品,培养输血科技干部和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二、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献血是每一个健康适龄公民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光荣职责,也是一项应尽的义务.根据上海等地组织集体献血的经验,只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教育,采取必要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义务献血制是可以逐
步建立起来的.
有关献血的具体规定:工、农、商、学、机关干部和城镇居民,男二十至五十岁、女二十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一次献血量以二百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短于四个月.为了保障献血人员的健康和保证血液质量,对献血人员必须
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血液化验.根据我国人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应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和副食品票证.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按出勤照发工资;农村公社社员应照记工分,由采血单位发给生产队误工补贴.
为了开展义务献血,我们建议,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
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幻灯、图片、广播、电影、电视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和血液生理知识.使人人都懂得,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一件光荣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使人人都了解,适量献血对健康人是没有影响的.通过宣传教育,不
断提高群众对义务献血的认识,破除群众对献血的一些不正确看法和疑惧心理,移风易俗,造成献血光荣的社会新风尚.
四、加速培养科技干部,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各级输血站要有计划地对现职人员进行培养提高.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要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专毕业生,充实各级输血站.有条件的输血站,要举办各种专业进修班,培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调动输血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各地
要根据具体情况订出发展输血事业的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必要的仪器设备,逐步建立若干个现代化输血科研基地.
五、鉴于国际上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国家的红十字会是参与输血工作的,我红十字会除应积极协助卫生部门搞好国内输血的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外,还应积极通过红十字会国际组织进行国际间经验交流,参加国际间红十字会组织的输血训练等科技活动,加速促进我国输血事业的现代化.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执行.



197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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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现一些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表现的感染性疾病病例。疾病主要传播途径为蜱虫叮咬。目前发现的病原体包括人粒细胞无形体和一种新亚型布尼亚病毒(初步认定该病毒与此类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疾病有关)。其中,关于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防治,我部已于2008年2月20日印发了《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给予指导。关于新亚型布尼亚病毒感染疾病,近期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以指导临床医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做好对该病的诊断、报告、治疗、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疫情防控和公众健康教育等工作。

现将《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指南及时开展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加强疾病防治工作。

附件:1.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yjbgs/cmsrsdocument/doc9996.doc
2.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诊疗方案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yjbgs/cmsrsdocument/doc9997.doc
3.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中医诊疗方案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yjbgs/cmsrsdocument/doc9998.doc
4.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实验室检测方案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yjbgs/cmsrsdocument/doc9999.doc
5.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yjbgs/cmsrsdocument/doc10000.doc
6. 蜱防治知识宣传要点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cg/cmsrsdocument/doc10015.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案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兼谈取消诉讼时效延长规定

案 情:
被告于1999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3200元,承诺在三个月后还清,到期后,因被告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原告无法追索,于2003年12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适用诉讼时效延长,被告偿还借款。
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可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理由是: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为逃避债务而远走他乡,给原告请求履行债务造成障碍,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故适用诉讼时效延长,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理由是:被告虽在诉讼时效期间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但原告可通过提起诉讼、向相关人主张等途径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原告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而使诉讼时效已届满,应由其承担由此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 析: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因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办案带来极大不便,如延长事由的认定、延长期间的掌握等均无统一标准,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取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诉讼时效延长规定与诉讼中断和诉讼中止的规定有重复设置之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中断和诉讼中止的规定已充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案件,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可通过起诉、向相关人如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请求履行等方式,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可使中断多次发生,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的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还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本案原告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却怠于行使,致使诉讼时效已过,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规定,势必使诉讼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不应再设置诉讼时效延长。
二、诉讼时效延长具体规定不明,易造成法的适用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为“有特殊情况的”,何为“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特殊情况”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此规定仍过于模糊。此外,对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期间,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给了办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个案子在不同的法官审判下有了不同的结果,如上述案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以及如何适用,就带来了不同的结果,造成了法的适用的混乱,严重地破坏了法的严肃性。
三、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保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实际上,由于诉讼时效延长具体规定不明确,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个别素质不高的法官打着法律的旗号行使私利提供了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另外,对延长的期间也由法官自由裁量,从而有可能会造成时效期限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综上分析,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并建议取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张文瑞 曾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