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6:02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国家工商局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寄宿罪状”之提出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融合

欧锦雄


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处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全面贯彻,我国刑法典应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罪状应采用一种新罪状——“寄宿罪状”。寄宿罪状的制定可以使各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均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且构成要件明确化,从而使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寄宿罪状的制定还可以使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更具科学性,也可以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愈趋完善。文章对寄宿罪状的概念、特征、意义及其制定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不纯正、寄宿罪状、罪刑法定

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又称真正不作为犯罪,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唯有以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又称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一般认为,它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因此,对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处刑,并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但是,我国刑法典在总则和分则中均未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处刑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处罚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其相对应的
作为犯罪具有基本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它确有定罪处罚之必要,因此,我国刑法典应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以便使罪刑法定原则得到全面的贯彻。为了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化问题,笔者斗胆地提出制定“寄宿罪状”的立法主张,以求教于刑法界同仁。
一、关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争论及评析
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下,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外国刑法学者争论已久的问题,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予以足够重视。这一问题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是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基础问题,同时,也是有无必要制定“寄宿罪状”的理论问题,因此,有必要予以分析。目前,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论述其理由。以前的义务侵害说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依据的不是成文法而是习惯法,所以,有学者认为,义务侵害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1)迈耶在批判“保证人说”时指出,这里的法定义务(保证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犯罪构成中。 因此,法定义务就只能在习惯法上寻找。这缺乏实定法的根据,是构成要件的扩张。 因此,处罚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不外乎是类推适用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违反罪刑法定主义。(2)阿明•考夫曼及魏采尔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符合独立于作为犯构成要件的、没有规定在法规上的命令构成要件。其结果处
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类推适用具有共同的保护法益及法定刑的作为犯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疑问。(3)金泽文雄则指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作为义务为其本质构成的,而该作为义务产生于命令规范,故不真正不作为是违反命令规范的犯罪。而规定作为犯的规范是一种禁止规范,根据作为犯的处罚规定,认定违反命令规范的不真正不作为犯,无疑是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4) 而黎宏博士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同罪刑法定主义的明确性原则相抵触的。(5)上述学者分别从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原则,禁止类推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角度来阐述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仍然肯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并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并非类推解释。(6)日高义博认为,在今天,“禁止类推解释”并不是要求严格的文理解释。通说允许扩张解释而不允许类推解释,两者的区别是由是否超出了刑法条文预定范围的解释决定的。通说上允许的扩张解释,也可以说是运用了某种程度上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以合目的性和逻
辑必然性为标准来区分。(7)日高义博还提出,“根据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来填补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结构上的空隙,解决了等置问题。既然等置问题得以解决,就可以说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依据的是构成要件的恰当解释。而且所明确的解决等置问题的标准也说明了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罪刑法定主义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同时,既然在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上寻求解决等置问题的标准,也就明确限定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同时又为法官进行构成要件的补充提供了指南,所以,满足了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原则之一的‘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8)香川达夫则正面肯定类推解释,从而肯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9)肖中华博士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归根结底属于法律解释或学理上的问题。(10)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是否是类推解释、如何对待类推解释的角度,或者从法律解释、学理的角度来说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下,处罚不纯正不作犯罪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新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均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之法定是指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每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几个派生原则:禁止类推原则、排斥习惯法原则、明确性原则。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结构和规范结构是不同的。首先,两者的犯罪构成存在较大的区别。两者损害的客体(法益)和主观要件没有明显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要件。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体要求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而作为犯罪的主体不要求负有这种特定义务。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犯罪客观要件,作为犯罪的作为能够引起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并能支配、操纵这一因果关系,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只不过是能够利用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而已。作为具有原因力,不作为没有原因力。(11) 其次,两者的规范结构明显不同。作为犯罪的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范应属于命令性规范(当刑法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才可以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范属于命令性规范)。既然两者在犯罪构成结构和规范结构上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从理论上讲,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应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类的两种犯罪。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均未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下,若直接以其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罪状、罪名、法定刑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就属于指鹿为马,属于将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牵强地强行套用其他不同类的犯罪的规定,这势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目前,我国新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司法实务界依以往的习惯仍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这显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可否通过类推解释以其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呢?关于类推和类推解释的问题,刑法学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禁止类推和类推解释,因为类推和类推解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这已成为通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适用类推和类推解释,例如,甘雨沛教授、何鹏教授在论著中提到,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绝对禁止类推及类推解释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文化不断发展,情况不断变化,过于拘泥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绝对禁止类推运用,有碍于刑法的合目的性、合理性的解释论。因此,丹麦、格陵兰等国家在刑法典中也有类推适用的规定,有的国家如日本,虽在宪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但却借扩张解释之名,进行类推解释之实。(12)对于后一种观点,在刑法典明文规定类推和类推解释制度的情况下,即使说,适用类推和类推解释可以认为其遵循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类推制度的情况下,若仅以学理适用类推,则绝对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笔者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在犯罪构成结构和规范结构上有着较大的不同,它们是完全不同类的两种犯罪。在我国,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法律没有规定类推制度的情况下,如果通过类推解释以其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罪状、罪名、法定刑对其定罪处
罚,就属于无法律依据的、牵强的学理类推,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其实,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解决其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化的问题, 具体做法是后文提到的“寄宿罪状”的制定。一旦科学地解决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化问题,即可消除或减少前述的理论纷争。
香川达夫正面肯定类推解释,从而肯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可罚性,这是在无法通过立法来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化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主张。而他所肯定的类推解释其实是学理的类推解释。日高义博根据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解决等置问题,以此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依据的是构成要件的恰当解释,而并非罪刑法定主义所禁止的类推解释。但是,由于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更没有规定作为犯罪与其相对应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具有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因此,日高义博的解释也无法摆脱学理的类推解释之嫌。肖中华博士提出的依法律解释或学理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问题,同样,也存在学理的类推解释之嫌或越权解释之嫌。应当强调,对于类推解释,若刑法典未明文规定允许适用,甚至司法解释也未明文规定允许适用,那么,这些类推解释属于学理上的类推解释,它们均无法律效力,而越权解释同样也无法律效力,司法人员若以此为据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则违反罪刑原则。
二、各国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态度
既然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具有可罚性,而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下,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又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国刑法典在立法上应明文规定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处刑的内容,从而使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有法可依。为了在刑法典上更科学地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确有必要考察各国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刑事立法例及立法态度。通过考察,若发现有可用的刑法立法例或可参考的立法主张,就可以将其移植过来,或借鉴其合理之处,并进行必要的立法创新。寄宿罪状之提出,即是在考察各国立法态度后受到启发而产生的立法创新思想。
从各国的刑法立法例及有关争论看,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态度有以几种:
(一)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完全否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持该种立法态度的国家有法国和比利时。在法国,自由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国,与此相应,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观念得到广泛支持,所以,在法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不可罚的。(13)
(二)采取在总则中设立一般处罚规定的方法。最近的立法例采用的都是这种方法。(14)例如,德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由不作为实施)
(1)对符合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之结果,不防止其发生者,依该法规处罚之;但以依法必须保证不发生结果且其不作为与由作为而实现法定构成要件之情形相当者为限。
(2)不作为犯之刑,得以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减轻之。”(15)
(三)采用在分则中规定的方法。分则立法的大致目标可以说是把至今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的犯罪形态个别地规定,(16)或者把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形态逐个地规定。例如,关于不作为杀人的规
定,格林瓦尔德提出在杀人罪规定的后面设立如下关于防止死亡结果的规定:
“第×条(不防止死亡结果)
1、不防止人的死亡结果,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和导致人的死亡者视为同等。
(1)和被害人是亲子关系或是其配偶者;
(2)和被害人在生活中结为密切关系者;
(3)承担保护被害人之责任者;
(4)从事与被害人同时伴有危险之工作者;
(5)由危险行为导致发生死亡之高度盖然性者。
但是,不作为之刑罚,得依第六十五条减轻之。
2、没有阻止成年人自杀者,且其自杀基于自由决意,而决意并非由于事实之错误的情形,不予处罚。”(17)
(四)放弃考虑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因为立法技术上不能明确规定法定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及范围,就不能满足构成要件明确
性要求。具体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应象以往那样,委托给学说,判例。(18)
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态度完全否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这是不明智的,因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社危害性大体相当,确有以刑罚处罚的必要。因此,这一观点是不值得赞同。
第二种立法态度主张在总则中设立一般性处罚规定,其目的是想解决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但是,从现有立法例及理论解释来看,其规定的内容只作一般的、宣言性的原则规定,且其理论在解释上不将总则的规定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看待,所以,其无法使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化,这同样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种态度主张在分则中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若按这种作法就需要大规模地修改刑法典,这将会使刑法典变得过于庞大和繁杂。
庞大而繁杂的刑法典,不利于司法,也不利于普法,因此,这一立法主张也是不可取的。
第四种态度主张放弃考虑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但是,前文已论证,在刑法未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从前述四种立法态度看,它们均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问题上,我国刑事立法不能照搬其刑法立法
例,也不能不加分析就全部接受其立法观点。笔者认为,就不纯正不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二)》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5)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5)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5)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

五、泸州市商务局……………………………………………(6)

六、泸州市民政局……………………………………………(6)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6)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

九、泸州市公安局……………………………………………(7)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7)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7)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8)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8)

十四、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8)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9)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9)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9)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0)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 (10)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10)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11)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1)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11)

二十八、泸州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11)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12)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13)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13)

四、泸州市水务局…………………………………………(13)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14)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15)

七、泸州市人事局…………………………………………(15)

八、泸州市体育局…………………………………………(15)

九、泸州市经济委员会……………………………………(15)

十、泸州市商务局…………………………………………(15)

十一、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

十二、泸州市公安局………………………………………(16)

十三、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16)

十四、泸州市公安局技防管理机构………………………(16)

十五、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6)

十六、泸州市国土资源局…………………………………(17)

十七、泸州市林业局………………………………………(17)

十八、泸州市文化局………………………………………(17)

十九、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7)

二十、泸州市统计局………………………………………(18)

二十一、泸州市财政局……………………………………(18)

二十二、泸州市卫生局……………………………………(18)

二十三、泸州市国家税务局………………………………(18)

二十四、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二十五、泸州市人民政府…………………………………(18)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审核上报,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37项更名为现名)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同意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6.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7.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将市政府令37号中114项更名为现名)

8.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5项更名为现名)

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准(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20项更名为现名)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人防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审批

12.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审批

13.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单位处置资产审批

五、泸州市商务局

1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53项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5.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7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6.四川省国家名白酒经营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9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7.四川省国家名白酒准运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20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8.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3项原属经委的审批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9.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初审

20.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六、泸州市民政局

2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22.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

2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审查

九、泸州市公安局

2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12项更名为现名)

2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2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审批

28.《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

29.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

30.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跨地区经营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8项更名为现名)

3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2项更名为现名)

32.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指配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3项更名为现名)

33.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3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视听节目初审

35.设置卫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将市政府令第150、151项更名为现名)

3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初审

3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9项、154项更名为现名)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

39.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40.社会保险费登记

十四、泸州市就业局

41.《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社保、岗位、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五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42.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4.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4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审批

46.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

4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技术人员合格证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4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4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查

50.城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

51.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5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53.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

54.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5.事业单位登记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56.《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57.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年检

58.Ⅳ、Ⅴ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5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初审、年检

6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

6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4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6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6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63.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6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发

6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设、施工图纸审批

66.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

67.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

68.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初审

69.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初审

70.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

71.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

7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

73.律师执业申请审查报批

7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审查报批

75.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76.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

77.法律职业资格备案登记

78.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79.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报批

80.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

8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报批

8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4.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65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86.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审批(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196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

87.市级部门超出本部门的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将市政府令第198项更名为现名)

88.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备案(将市政府令第199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八、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

89.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核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39项,职能由农机监理所行使)

9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345项,职能由市农机监理所行使)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

9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方案审批

92.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

93.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政府令第37号中163项,职能由市政府行使)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9项)

2.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的医疗机构指定(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7项)

3.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8项)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4.农机化基建机改审核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5.企业效益工资税前审批

6.大修停用期房产税免征核实

四、泸州市水务局

7.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市政府令37号中第74项)

8.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6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7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0.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8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1.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9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2.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90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

1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登记备案

15.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0项)

16.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2项)

17.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41项)

1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5项)

19.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4项)

20.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21.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查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22.四川省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23.四川省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

七、泸州市人事局

2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