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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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不到间隔年限生育和非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接受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检查服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或恢复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第二十九条 节育手术费用、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
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一年的农村义务工。
第三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四)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享受人民政府或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开除,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本人所在地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10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
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分别按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月平均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倍。
第四十一条 非婚生育的,比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外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计划外怀孕,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计划外生育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其计划外生育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计划外生育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冲抵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四条 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二)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四)伪造、非法出具节育证明、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
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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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精神,为鼓励各省级开发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重视创新,提升功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励开发园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规划建设的有功人员,130万元用于支持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开展投资创业。

第三条 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综合计分方法对开发园区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和计分。

1.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10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得5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10分,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得20分;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在全省排位比上年进档10-20位(镇江新区进档5位以上)得10分,进档20位以上(镇江新区进档10位以上)得20分。

2.基础设施投入完成5亿元-10亿元得10分,10亿元以上得20分。

3.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4.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点加2分。

6.项目按镇江市开发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级开发园区总体规划落户得10分,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的加5分。

(二)奖励标准。按得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各开发园区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的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津贴50万元,并按财政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

第六条 考核奖励项目的确认。

成立镇江市开发园区考核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各开发园区自评申报、有关部门统计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联审会办考核确认。

(一)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二)引进大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确认。

(三)开发园区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位,以省外经贸厅统计排名为准。

(四)基础设施投入,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建设局确认。

(五)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环保局确认。

(六)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统计局、经贸委共同确认。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经贸委、科技局共同确认。

(八)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由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九)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十)领军型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投资创业项目,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共同组织确认。

(十一)所有数据有统计来源的,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七条 镇江新区利用外资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年终经市考核小组考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兑现。

(二)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津贴。年终由开发园区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单位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

园区到位外资数
园区所在辖市区到位外资数
百分比







引进

大项目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
注册本1亿美元以上







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名

上年排名
本年度排名
进位数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基础

设施

投入
实际投入数(亿元)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附:上报时请附实施项目一览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万元GDP

污染物

排放量
GDP(万元)
污染物

排放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四)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工业

增加值

能源

消耗量
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五)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万元)
工业

总产值(万元)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六)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项目按

规划落户
项目

总数(个)
符合

规划数(个)
不符合

规划数(个)






控制性

详规编制情况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浅谈毛泽东领导思想中的方法论

崔建国(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领导是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所采用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程序的总和。它在领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领导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共产党独具特色的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是毛泽东领导思想的重要贡献。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特别重视领导方法。他从马克思主义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过程中化为系统的领导方法、工作方法。
一、 毛泽东提出实现领导任务必须解决领导方法问题
毛泽东在《中央关于领导方法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党一切领导同志,必须随时拿马克思主义的领导方法去同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相对立,而以前者去克服后者。”[毛泽东选集第三卷875页]他把科学的领导方法提到极其重要地位。毛泽东从一开始进入党的领导活动就十分关注领导方法问题。他说:“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25页]这就指明了科学的领导方法是实现领导目标的关键环节。科学的领导方法是领导活动的重要因素。如果方法不对,领导工作就得不到广大群众得拥护和支持,就不能朝着正确得方向推进,就会影响到领导工作成败。他把科学的领导方法提到极其重要得地位,他说:“制定正确的领导方法是领导工作党的必要内容。”[毛泽东著作选读第一卷125页]
二、 毛泽东提出无产阶级得方法论原则和基本领导方法
1.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领导思想的核心,是整个思想方法,领导方法的精髓。1941年,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这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毛泽东选集第三卷1971,759页]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实事求是一词的科学含义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在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指导下,对客观事物做周密的调查研究,从中发现事物固有的规律性作为我们的行动指南。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就是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毛泽东同志说:“在我们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于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三卷1991年版899页, 900页]
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领导方法中的具体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科学的阐明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和论证了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觉得力量。群众路线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辩证法在领导方法上的生动体现。
执行群众路线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二是领导骨干和广大群众相结合。在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还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这是群众路线领导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反映了个别——一般——个别的认识规律。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总是先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再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事物;总是先认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才有可能进一步认清事物的共同本质。然后,在以对事物共同本质的认识为指导,继续的研究那些尚未研究过各种具体事物,找出这些事物的特殊本质,补充丰富和发展人们对事物共同本质的认识。党的一般号召反映了对事物共同本质的认识,对革命和建设规律的认识。这种一般号召还要回到个别指导中去,在许多新的个别指导中总结出新的经验,形成新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号召和意见。这就表明;个别——一般——个别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本身就是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所不可缺少的内容。这个过程也就是制定和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
领导干部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即,如何处理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关系的领导方法。它要求任何单位都必须有一个以该单位首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少数积极分子的领导骨干。他们是在群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他们积极正派,团结一致,密切联系群众。通过他们在工作中调动和组织群众的积极性,把上下两方面积极性结合起来。如果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便将成为少数人的空忙;如果只有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而无领导骨干的恰当地组织和引导,群众的积极性便不能持久,或许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这是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领导方法上具体运用。
三、毛泽东的领导思想方法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理论和实践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实践是人们改造物质世界的对象化活动,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在毛泽东的领导思想中不仅注重理论学习更注重社会实践,注重国情的调查研究,注重向群众学习。毛泽东说:“你对那个问题不能解决么?那末,你就去调查那个问题的现状和历史吧!”[《毛泽东选集》一卷110页]这是毛泽东自身实践的总结。毛泽东的科学领导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在领导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就是说,它是解决了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的科学领导方法。中国的革命和建设要取得成功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去实现。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分析了敌我双方的各自特点,提出了“持久战”的战略领导思想,领导我抗日军民广泛开展敌后游击战争,最终取得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曾盛行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使中国革命几乎陷于绝境。毛泽东同志在和这种错误倾向作斗争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中国革命发展规律,终于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东方大国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建立了人民共和国。毛泽东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经验特别是教训,于是有了《反对本本主义》,有了“马克思主义的?本本′要学,但是必须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思想路线。
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到领导实践,形成具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是毛泽东领导思想理论的重要贡献。毛泽东是马克思主义领导艺术大师。在他波澜壮阔的领袖生涯中,创造了无数令人叹为观止的领导艺术杰作。



参考文献
冯秋婷 《新编领导科学简明教程》2001年 中央党校出版社
张文正主编 《党的领导概论》1991年 中央党校出版社
潘国琪 毛泽东领导思想初探 1994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张延生 党的领导理论与实践研究 讲课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