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3:41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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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

龙城飞将


  一滴水可以见太阳,许霆这个小人物所涉案件折射中国的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一定要给许霆定罪吗?
  从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依据,还要应用类推、扩展性解释、比喻、讲故事,为什么不能疑罪从无?
为什么不讲法律和事实,却总想用比喻和类推给许霆定罪?
  什么三岁小孩的金项链,什么脱了衣服的女人在引诱,什么进入了别人的房间,为什么要凭这些不着边际的比喻剥夺一个年轻人的自由?
  为什么要凭前后逻辑矛盾的指控给许霆定罪?
  ATM机是金融机构,ATM又不是金融机构,有时候它是作案工具。秘密窃取,一会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一会以财产所有人的认识标准,一会又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秘密为标准。就凭这前后概念不统一,逻辑有矛盾,要给人定罪,这是什么样的法治精神?
  一定把事情搞这么复杂吗?
  依据法律判决,最简单。为什么为了给他定罪,一定要搞得如此复杂?
  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吗?
  这是人人都不反对的原则,为什么法律规定疑罪从无,却非要给他定罪,而犯大罪的人却往往是轻判?
  谁懂法律,谁不懂法律?
  为什么懂法律的不能给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说清楚,然后又是草草地说,你们不懂法律?
  为什么这些自称懂法律的人总是避开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却搬着刑法和刑诉法有关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规定与之论理,还有法律人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实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时,无罪推定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不允许跑题走样的,为什么当我们不懂法律的讲这些原则时,这些懂法律的人却总是说,对这些原则要灵活理解,不能机械照搬?难道你们的理解大过法律的规定?
  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若从内心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罪,这至多是个法理问题。但要具体判决,就是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讲法律。法理问题,只能在今后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进行新的立法。为什么自称法律专家的人们总是把这两个问题搞混?
  银行责任,顾客责任?
  银行因错而占了顾客便宜,没有任何责任。而根据罪与刑相符,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顾客因银行的错误而多拿了钱也应当不负任何责任呀,为什么认定许霆有罪的人总是回避这一点,总要给他刑事责任加民事责任?如果判决了许霆有罪,法律适用还是平等的吗?别忘了,我们是人民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仅是银行的国家。
  盗窃罪是公开的,抢劫罪倒是秘密的?
  为了给许霆定罪,有学者论证许霆的行为,一会是“盗窃公开,抢劫秘密”(有网友总结其言论),一会又是侵占。在中国人的词汇里,“秘密”是什么意思?“盗”是什么意思?“窃”是什么意思?  “偷”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从刑法的角度给我们解释一下呀?
  什么是“秘密窃取”,顾客许霆自己认为?还是他的行为是秘密?还是银行认为?还是全国大多数普通的老百姓认为?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无论你说法律是国家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思,最终都是人民的意志。那么,请看一下许霆案件上的民意吧?立法机关能不能脱离民意,自己独创一种意志?
  为什么不平心气和地讲法律,总是在网上骂人?
  你想给许霆定罪,就请拿出事实与法律来,让我们广大不懂法律的人信服。因为你懂法律,我们不懂,你就骂人?因为你说服不了我们,你就骂人?如果你是真懂法律,就请不人拉开骂人、压人的架势,请心平气和地向我们不懂法律的讲法律,向广大没有文化的老百姓讲法律。如果全国的老百姓都明白了,信服了,我们就承认你是真学懂法律了。

2008-3-9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网友留言
  原来只以为这是个很普通的案件,现在我将其定性为权利与权力的斗争。——吴义春律师 2008-03-09 08:23:06
  龙城飞将:最近读了你的一些文章,感觉你研究问题的方式有问题,你虽然号称博士,但你文章的水平实际很低劣,到处都是一知半解的认知和逻辑错误。以前也和你辩论过,但后来感觉和你辩论真的很无聊很弱智,于是停了。说了点实话,见谅。——[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43:02
  龙城飞将:1.一个成年人用一颗棒棒糖骗取了一个三岁小孩的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构成盗窃罪。2.取款时自动取款机出错多吐出钱,将其占有属于侵占,许霆第一次取款就是这种情况;明知取款机有这个故障,刻意将取款机内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属于盗窃,许霆后面的100多次取款就是如此。矛盾的不是张教授,而是阁下混乱的思维。3.不想多说了,批判是好事情,但像阁下这样,无聊地钻牛角尖,暴露的只能是无知。——[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09 02: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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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伪劣种子。法律规定此要件,是为了避免将那些确实不知道是伪劣种子而进行销售的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但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前后客观事实,予以综合分析。作者利用一起涉及种子生产者、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和种子出售商销售伪劣种子的案例,分析谁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即谁应负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简介

在种子出售商侯某的引领下,种子使用者来到种子销售商焦某处要求购买向日葵品种LD5009 的种子,支付购种价款367500元。焦某与种子生产商曹某联系货源后,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向日葵种子。曹某与侯某签订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合同,焦某以中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了字。曹某在焦某要求下给侯某出具了销售“葵花籽5009”的销售发票。侯某将购进的该向日葵种子出售给种子使用者种植。种子使用者经试种发现该向日葵的叶形同LD5009向日葵的叶形不一样。在种子使用者追问下,种子生产者和生产商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向日葵种子,而是SF669向日葵种子,但可保证该种子的产量不低于真正的LD5009产量,并由曹某出具了保证书。种子使用者将该向日葵种子种植148hm2亩。该向日葵成熟后,产量明显低于同期同地区种植的LD5009产量。经鉴定,涉案向日葵种子为假种子,减产造成可得利益损失3526590.33元。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将焦某和曹某(武某在逃,对侯某不起诉)诉至法院,法院判处焦某和曹某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7万元。作者认为,焦某不是涉案种子生产商,仅是包装种子的销售商,不应对涉案种子的质量负责;焦某没有以SF669种子冒充LD5009种子的故意,认定其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缺乏主观要件。

1实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经营者,应对包装种子质量负责。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和加工、包装者是以武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良种繁育场。依据《种子法》规定,应由某良种繁育场对加工、包装的种子质量负责。本案查明的事实是,焦某与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包装好的向日葵种子。焦某没有实行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行为,不可能知道包装种子的内在质量。依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常识,焦某不应对包装种子质量负责。

2 具有种子标签标注义务的种子经营者,应对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的假种子负责。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焦某和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种子门市部提取向日葵包装种子的事实,证明涉案种子的标签不是由焦某标注的。焦某不是种子生产商,没有实施对涉案种子标注标签的行为,没有保证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义务。涉案种子不是焦某标注的,其不可能知道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是否相符。以销售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为由追究焦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不仅不符合立法性事实,而且从常识上看就存在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可能性。

3提供虚假品种说明和虚假咨询服务的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负有品种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义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了品种说明的方式。《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了品种说明的具体内容。

3.1没有履行品种说明义务的种子生产商,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涉案种子是由某良种繁育场生产和加工处理、包装、标识的;只有作为生产者的某良种繁育场才知道涉案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只有作为种子加工、分级、包装者的某良种繁育场才知道涉案包装种子的质量状况。某良种繁育场没有履行品种说明的义务,没有遵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将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在标签上标注,或另行印制材料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特别是没有告知种子使用者该品种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适宜种植的生态区不包括推广地区,是造成减产事故的首要原因。焦某不是该品种的选育者和该种子的生产者,不知道涉案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不知道涉案种子的质量状况,法律没有规定其负有品种说明的义务,不应对该品种在推广地区造成减产的损害结果负责。

3.2利用合同和发票对品种名称作虚假说明的种子经营者,应对未能及时阻止和避免种子质量事故发生负责。

由于曹某与侯某签订的是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合同,曹某给侯某出具的是销售“葵花籽5009”的正式发票,葵花 5009与种子使用者和侯某要求购买的、焦某联系的向日葵品种名称葵花 5009相同,所以焦某才在曹某与侯某签订的购买“葵花 5009种籽”819.5kg的合同上以中证人的名义签了字。上述事实证明,曹某以合同和发票的方式向焦某表明其交付的是葵花 5009的种子。焦某对曹某交付种子的真实性,并不知情。焦某不可能发现曹某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是假种子,不可能采取措施阻止或避免假种子交付种子使用者和种子使用者将假种子用于农业生产造成减产事故。

3.3提供虚假咨询服务的种子经营者,应对最终发生种子质量事故负责。

在种子使用者通过试种已经发现涉案种子生长发育的葵花叶子与LD5009的叶形不一样,武某承认该种子不是LD5009而是SF669的情况下,此时完全可以通过退种或改换其他适宜推广地区生态、生产条件的合格种子,防止发生种子质量事故。但是,武某、曹某采取保证该种子的产量不低于真正的LD5009产量并向种子使用者出具保证书的方式提供虚假咨询服务,促使种子使用者将假种子播种下地造成种子质量事故。武某、曹某明知是假种子且将要造成种子质量事故,却采取虚假承诺和提供虚假咨询服务的方式阻扰种子使用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应当承担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焦某对上述事实既未参与又不知情,追究焦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缺乏主观要件。





作者联系方式:武合讲,Email:whj148@yahoo.com.cn,手机:13605306590。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