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41:21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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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关于美国对来自中国及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例研究

李少军


  (一)前言
  
  为降低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正致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稳定、持久的多边互利的国际贸易体系。 受惠于当前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中美双边贸易实现了持续稳步的增长。但是,在中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同时,发生在中美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也给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提起的针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的反倾销案件的案例研究,来分析美国反倾销案件的特点并建言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前景。

  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历史悠久。实际上,新大陆的发现和开垦就是源于寻找新的国际贸易机会。这种对新的国际贸易机会的渴望,早在十五、十六世纪时,从非尼克斯人到马可波罗一直到葡萄牙、西班牙的探险者,就一直在孜孜以求。这些为追寻潜在的国际贸易利益而进行的探险行为,是伟大的并且是富有意义的。

  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上,贸易各国逐渐就遵循国际贸易准则达成共识,这种国际贸易准则被各国认为是有效的并被普遍接受。为实施这些国际贸易准则,各国也努力调整各国的国内法以期使之与国际准则相适应。国际贸易准则的建立,其本意就是要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并以此来规范各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实施国际贸易准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贸易各国得以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互相实现机会均等与互利共赢。

  在遵循共同的国际贸易准则的同时,各国也认为,各国有权在多边国际贸易准则框架下针对双边贸易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有鉴于此,为了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应对外国政府采取的损害国际贸易市场秩序的政府措施,各国在国内法中相应制定了反倾销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反倾销协定也被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反倾销协定以及国内法中的反倾销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是针对国际贸易双边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是,源于人类在创制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天才, 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反倾销规范实际上演化成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讥讽为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这些原本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倾销规范被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各种利益团体所人为操控。

  相应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双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来实施的。这些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对国内厂家利益的合理维护,尽管这些国内厂家往往打着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低价倾销而蒙受损失的旗号。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质疑。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常常成为了国际贸易整体利益增长的负担,虽然有时候对少数国内厂家而言确实能够从中获益,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有效打击了他们的国外竞争对手。

  面对在反倾销案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中美双方在中美双边贸易中如何减少分歧、求同存异从而在一个高度互相依存的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实现互利共赢?

  就本文案例而言,美国的国内彩电厂家声称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彩电在美国国内市场的低价倾销导致了美国国内彩电厂家的经营困境;美国相关反倾销案件受理部门经调查和审理后裁定对来自中国的部分彩电采取了反倾销措施。然而,在美国反倾销措施的大力保护下,本案中的美国国内彩电厂家有没有走出经营困境呢?在美国采取本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后,美国国内彩电产品的消费者和中国彩电出口厂家是不是双双成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受害者呢?

  下文将对此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二)涉及国际贸易以及中美1995年以来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的概况

  在美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是根据美国国内法采取的法律程序,包括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其目的是为查清在美国(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外国产品是否构成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即是否构成倾销。裁定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构成倾销,不仅仅要通过调查查清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低于正常价值销售,还要核实: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涉及相同产品 的国内产业 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行业的建立产生了实质性阻碍。如果反倾销案件的行政裁定最终确认倾销以及损害的事实成立,那么美国将对案件涉及的进口产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基础上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相当于涉案的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幅度。

  各国在根据国内法实施反倾销法律规范时,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采取必要步骤以使各国国内法及国内行政程序与《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保持一致。 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第6条以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都明确规定,各国根据国内法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上述国际协定规定的条件。

  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美国涉及反倾销案件的国内法也应当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事实上,美国是制定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导国,与其说美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使其涉及反倾销的国内法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还不如说涉及反倾销的国际协定本身就是以美国国内法中有关反倾销的法律为蓝本来制定的。

  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有42个成员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总共报告了3097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立项。其中,印度提起了474件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立项,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立项最多的国家;美国排在第二位,调查立项375起;欧盟以调查立项363起排在第三位;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立项是138起,位列第九。

  以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国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高达551起,中国是全球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出口国;针对韩国的反倾销调查有235起,位列第二;中国台北被提起了178件反倾销调查,位列第三;针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176起,位列第四。

  以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进口国经调查认定倾销成立)的出口国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中国被各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高达397起,位列第一;韩国被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139起,位列第二;中国台北和美国分列第三和第四位。

  以产品分类为统计对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金属和金属制品的反倾销调查高达862起,显示此类出口产品最容易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其次,有627起反倾销调查是针对的化工产品,位列第二。 中国是金属和金属制品以及化工产品这两类出口商品最大的出口来源国,同时也是这两类商品出口来源国中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分别被提起了119起和120起反倾销调查。

  从以上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反倾销法律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普遍实施。有国际法学者指出,反倾销案件反映的是政策制定者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这种狭隘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害处不仅仅在美国存在,而世界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

  显然,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法律的最大受害国。考虑到中国正在经历持久的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中国的出口外向型经济政策导向下出口额的逐年大增,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指向中国是不足为奇的。

  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国进出口总额是1,968,360,880,000美元,其中出口1,103,604,340,000美元,进口864,756,540,000美元。

  就中美双边贸易而言,自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中美双边贸易总额是354,157,700,000美元,其中中国向美国出口295,817,600,000美元,中国向美国进口58,340,1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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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流行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参与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组织对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的评估。

  第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保健机构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组织性病门诊、医疗卫生单位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组织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的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产品的监督,监督安全套产品质量;制定政策,便于安全套销售、推广和使用。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保障安全套的质量。

  第九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安全套公益广告的支持性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安全套产品。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区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措施;把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纳入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星级评定及工作成效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安全套。

  免费提供安全套应当遵循满足需要、避免浪费、保证质量、不歧视和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和营业性娱乐服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或者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诊疗场所(以下统称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并设置有关标识,对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进行说明。

  星级宾馆、饭店摆放的安全套由经营者负责免费提供;非星级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摆放的安全套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费提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价优质安全套的供给,为在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不得破坏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文化、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和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工商、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的宣传,组织服务人员开展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查验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免费提供对象收取安全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9日起施行。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

海关总署等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
海关总署等


(1982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发出)


据各地海关反映,近两年来,有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等单位,不顾国家法纪,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海关在处理此类违法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些单位无故拒交海关依法追缴的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纳税款的情事。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走私违法活动,现根据1981年3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6号《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8月8日中发〔1981〕29号批转《东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
要》的通知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凡海关发现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是走私资金或非法所得的暴利,以及有重大走私嫌疑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为了防止上述单位抢先提取或转移,可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海关出具正式公函,通知银行暂予冻结,待海关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银行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海关应重新办理冻结存款的通知手续。
二、海关在处理各单位违犯海关法令规定的走私(包括偷漏关税和逃套外汇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走私贩私活动)、违章案件,依法追缴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纳的税款时,如有关单位无故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海关可出具公函,说明情况通知当地银行,由银行
从该单位帐户存款内如数扣缴并转入海关帐户。




198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