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概念探析/马东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2:01:11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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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概念探析

马东晓

一. 引言

1996年已故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的继承人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界普遍关注。案中,原告主张“大脑袋、圆鼻头、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所创,著作权归张乐平所有。现被告未经许可,将三毛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进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则在庭审中辩称,“三毛”商标系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与原告并无关系,所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批准使用,因此是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三毛”图形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2、被告不能证明其图形系独立创作,从而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3、被告虽然将“三毛”图形商标进行了注册,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但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属不当注册,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本案中,法院将案件性质定性为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又以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为依据,认定侵犯著作权。但是,知识产权法学界还是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英美国家在本世纪50年代就有判例涉及这一问题。 我国最早在80年代末期引入这一概念。 据笔者考证,国内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梅慎实先生。 但由于翻译和理解的差异,至今在称谓上仍未明确、统一。最常见的称谓有“商品化权”;也有人称“形象权” ;或称“虚构人物形象” 。除了称谓上的不统一外,学者们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尤其是其外延,也有诸多不同理解。使得学界对商品化权的研究不能系统、明确。出现许多诸如“角色商品化权” ,“作品名称商品化权” ,以至“商标商号取名中的著作权” 研究,使局外人一头雾水,不识庐山真面目,影响这一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本文之目的在于从实践中归纳出商品化权的概念,并力图准确描述其性质,给出其定义,使读者对其有一清晰的认识,同时就教于方家。

二. 基于作品中虚构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一) 卡通角色的商品化应用
从前面的“三毛”案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张乐平先生创作的《三毛流浪记》和《三毛从军记》在社会上的广泛的影响,使得其在作品中塑造的“三毛”形象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而江苏三毛集团也正是看中“三毛”形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才将其应用于产品商标、职员名片甚至企业形象中。类似情况在国外还有很多,如米老鼠和唐老鸭,大力水手,史努比(snoopy),一休等。利用这些卡通形象所做的商品化推广也比比皆是。如史努比系列文具,米老鼠系列玩具等。从广告学角度讲,对儿童受众的最佳诉求点就是那些孩子们熟悉并喜欢的卡通角色,美术作品中妇孺皆知的卡通角色是儿童用品进行商品化推广的最佳媒介。商人们将这些角色应用于儿童商品之上,使孩子们购买商品时产生将自己喜爱的卡通角色买回家的感觉。
(二) 作品名称的商品化应用
作品名称,也称作品标题,通常是作品所表达的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是一部作品的名字。由于“书名不是作品的一部分”,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书名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名称(尤其是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越来越显示出其商业价值,受保护的必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从各国的实践看,法律对作品名称所保护更侧重于作品名称的商业利益而不是其著作权。这一商业利益即是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
由于作品名称能够概括表达作品的内容和主题思想,往往具有丰富的含义。随着作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使权利人具有了商品化权。如电影《红番区》、《红高粱》放映后,就出现了“红番区”饭馆,“红高粱”酒店 ,小说《白鹿原》流行后,出现了以“白鹿原”命名的旅游开发区 等等。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不仅在服务领域,在文学创作领域也有这种情况,如《围城》和《围城之后》案,即是将知名作品名称应用于非知名作品。
(三) 作品中的人名、地名和典故
香格里拉(shangri—la)原是一部著名小说《失去的地平线》(Lost Horizen)中虚构的一个地名,那里和平安宁,自给自足,充满仁慈和友爱,令人向往。小说流行后,shangri—la成为人类理想国的代名词。后来,聪明的商人用其作连锁酒店的商号。类似的例子还有用“三味书屋”命名书店,用“咸亨酒店”命名酒馆。
利用人名的例子也有。如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播出后,市场上出现了“阿春艺术公司”等等。
(四) 曲艺、民间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典故、传说等
二十多年以前,相声演员马季曾有一段脍炙人口的段子,讲到了“宇宙”牌香烟。其后不久,市面上果真出现了“宇宙”香烟。在民间艺术作品中,典故、传说中的人物更是由于妇孺皆知而具有商业价值。例如以“嫦娥”作商标的诸多商品。
归纳上述几种将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包括人名、地名和作品名称)、典故进行商业化应用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它们会被大量地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直接的原因是这些角色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社会大众熟悉并喜欢它们。进一步分析,这些角色、名称、典故被喜爱的原因是由于它们能够在大众心中产生联想,在应用它们的商品和承载它们的作品之间产生联想度。社会大众看到这些角色、名称、典故,必然联想到那些作品的情节和主题,联想到角色的性格、作品宣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产生购买的冲动,也使商人们达到了利用作品的角色、名称和典故商品化的目的,这是将作品中虚构内容商品化的根本原因。

三. 基于现实中真实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

(一) 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
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最多的例子是影视和体育明星的姓名和肖像。譬如,“李宁”牌运动装,“迈克尔 乔丹”的招贴画等等。关于知名影星和明星所享有的商品化权没有人产生异议。问题是真实人物的名称、肖像所享有的商品化权是否包括非知名人物?目前学界大多数人认为不包括非知名人物。例如,有学者认为“非知名人物,通过姓名、肖像权足以保护其权利。公开权(即商品化权——笔者注)强调的是依靠美誉创商业效益,因此,公开权对具有高度公众评价的知名人物才更有意义。” 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并认为具有独特含义的非知名人物的姓名和肖像也具有商业价值。例如,万宝路(Marborolu)香烟的招贴画中有一个深沉的西部牛仔形象,这个面色红润,表情深沉,充满自信的成熟男人形象,给万宝路香烟的销售起到了极大的促销作用。这个广告模特虽为非知名人士,但这一创意极佳的广告却使“他”产生了公众吸引力,产生了美誉,其所享有的商品化权不可否认。
因此,笔者同意对真人的姓名和肖像所产生的商品化权可为每个人所享有,只不过通常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更有价值。同时,笔者还认为知名与否,并不必然导致是否享有商品化权。不知名的“牛仔”,可以促进香烟销售;相反,知名的影星作广告,有时反而对产品销售起到副作用。因此,知名只是产生公众吸引力的条件之一,其他的条件也会产生公众吸引力,具有公众吸引力就会被公众所追随,这种被公众所追随的吸引力才是形成商品化权的根本原因。因此,不知名但具有被公众追随的吸引力的东西(譬如时尚等)也应具有商品化权。
(二) 影视作品中演员形象的商品化使用
真人饰演影视作品中的角色被用于商品之上的主要方式是对剧照的使用。按照郑成思教授分析“扮演者的形象权与版权” 的分类。关于扮演者的剧照,至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观众不认识的(不知名的)演员扮演虚构人物。
2、 观众不认识的演员扮演真实人物。
3、 观众认识的(知名的)演员扮演虚构人物。
4、 观众认识的演员扮演真实人物。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郑成思教授和杜颖博士均认为第1、2种情况下不存在演员的商品化权问题(因为演员没有知名度——作者注)。第3种情况演员可享有商品化权。第4种情况,演员是否享有商品化权要考察其知名度的大小,即衡量商业化应用的结果是凭借演员的知名度还是凭借真实人物的知名度,来确定演员是否享有商品化权。
(三) 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地名、数字等的商业化应用
现实中的一些著名的地方名称,因长期流行或宣传而具有市场价值,从而可以被他人进行商业化应用。最典型的例子是“香槟”酒,香槟本是法国的一个省的名称,以盛产葡萄酒闻名,将某种葡萄酒的产地或名称与“香槟”相联系,无疑会大大促销该葡萄酒。类似的例子还有,美国的拉斯维加斯是著名的赌城和娱乐之都,国内的有些娱乐场所也取名为“拉斯维加斯”等等(笔者认为,原产地名称也是商品化的一种情形)。
现实中另外一种商品化权也被越来越多的商人利用,即对一些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商业化应用。如以“1997”作商标或商品标记的商品,以“8848”作网站名称(即商号)的企业等。这些地名和数字之所以被商品化应用,原因在于它们已有“第二含义”。

四. 商品化对象和商品化权对象

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作为商品化权的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基于作品中虚构的内容而产生的;另一类是基于现实中真实内容而产生的。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这些”内容“背后,都有着使公众产生联想的、好的“第二含义”。商品化权正是基于对这些具有知名度、联想度、美誉度的、具有“第二含义”的“内容”进行商品化应用而产生的权利。这些可商品化的“内容”,我们称之为商品化对象。那么,商品化对象的具体有那些呢?
郑成思教授认为包括:“真人形象、扮演者形象、人体形象、作者创作之形象” 。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对象除了真实或虚构的人、动物的形象外,还有作品的著名标题、语言片段以及为公众所熟知的有特定含义的标志。 也有学者认为包括“语言、名称、题目、标记、人物形象或这些东西的结合”。 也有认为“人名、肖像、角色形象、标记、名称或其组合”。 还有人认为包括“名称、题目、词组、人物形象等”。 杜颖博士认为:“商品化权的实现是通过物质形式的利用来进行的,这些物质形式主要有:(1)人物姓名、肖像;(2)广为人知的片段、题目;(3)虚构角色的剧照、形象;(4)为公众所熟知的标记、符号等。”
笔者认为,明确商品化对象的定义,对于界定商品化权具有重要意义。对商品化对象进行商品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人创造公众吸引力,创造市场,创造消费的过程。它随市场需求、大众喜好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断被时尚所推动,因此,单纯采用归纳的方法难以准确地描述这一定义的外延。
笔者试图通过对商品化权对象的研究,来明确商品化对象的定义。所谓商品化权对象,是指商人对商品化对象进行商品化使用时所享有权利的客体。商品化权所要保护的客体恰是商人们进行商品化使用形成的正当利益。商品化权对象有:
(一)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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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化的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已经隐藏了一定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后,意味着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利率风险带来的冲击将更为明显。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哪些利率风险的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对其理解有两种角度:一是从市场角度,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使利率由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二是从制度角度,指在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根据现实经济环境及经济政策要求等,通过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利率政策效应来影响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金融交易主体具有利率决定权
  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对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等具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或者是资金的供求双方在不同的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定价权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当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才能在对利率变动的程度和走向作出预测,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项目确定其价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以及基准利率的调控才具有较高的弹性。
  2.利率由市场自发选择
  金融交易双方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所达成的协议,可以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和利率风险结构。利率水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就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而言,取决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活动,并因交易数量、期限及风险的不同而形成一个利率体系,并且具有自动调节作用。
  3.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上下限、以同业拆借和短期国债利率为市场基准利率、有市场供求决定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构成了中央银行利率调控通道的上下限,而同业拆借利率反映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情况,其水平介于存贷款利率之间。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者几种交易量大、为金融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水平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率,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根本依据。
  4.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成为利率调节的主体
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基础,只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财政、银行与企业才能通过市场连接起来。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存贷利差缩小,国外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将引发银行同业激烈竞争,导致实际存贷款利差缩小。利差缩小或是因为存款利率上升而贷款利率反而下降,或是因为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赶不上存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从美国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存贷款利差最高达5.7%,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的利润也大幅度的下滑。大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它们通过规模经济较好地消化了利润下滑的压力,并通过金融创新开辟了新的收益渠道。而一些小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趋于以高成本吸收负债,为谋求高收益而进行高风险放贷或进行投机。例如在美国、法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些小银行为了生存,在存贷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外汇投机买卖或其他投机业务,最终导致亏损,直至破产或被兼并;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盲目的高息揽存,大副增加负债,然后以中长期的形式运用到风险甚高、投机味较浓的地产和证券行业中去。结果,这些机构因经营不善,贷款组合风险过分集中,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错配,造成存贷款利率倒挂,从而造成亏损甚至破产。
  2.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银行传统业务主要是指存款和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利润收入也绝大部分依靠利差收入,而存贷款业务与利率密切相关,因此,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冲击。就存款而言,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预计会有攀升,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抢占市场,可能动用利率决定权提高利率。就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有趋同趋势,一些优质客户将成为商业银行共同争取的焦点,商业银行可以为其降低贷款利率。存贷款利率走向的逆向,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利差将下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存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结构中所占比率相对较低,利率市场化对其影响程度大大低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另外,利率市场化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一部分筹资与投资从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转化,也将分流银行的客户群体。
  3.银行的非利差型业务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利率变动对银行传统业务产生的影响将对银行利润造成消极影响。因此,非利差型业务将会有新的发展机遇。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利差收入在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所占比率达30%-40%,甚至高达5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入所占比率极低,有的甚至不足10%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商业银行必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向非利差收入业务,从而跳出原先的简单的存贷款业务框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的业务空间也会大大拓展。


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5〕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升职、考工定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在录用人员时,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人员总数1.5%的比例,在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在困难企业工作的,至少应保证有1人在岗就业。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要优先做好残疾人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减免费培训条件,个人自愿参加就业前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占企业年生产人数35%以上(含35%)的社会福利企业,符合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小型商业经营的,其所得税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第八条农村有承包土地的残疾人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村民的筹劳筹资等事项,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九条对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或者其他抚养人的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五保”范围,也可将他们分别安排进乡(镇)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第十条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表、电话,只要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和适当优惠。对符合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在安装水表时减半收取费用,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月收视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残疾人家庭符合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的,按《镇江市市区居民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镇政发〔2003〕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请求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如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免费提供诉讼或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电信、邮政、交通、医疗、商业、文体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夫妻均是残疾人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予以全部减免。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专院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

  第十五条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或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子女,每学年补贴700元助学金。所需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为单身人员或70岁以上老年人的,其本人的低保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中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市各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减半收取住院诊疗费、床位费;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及婚前体检的,免收体检费。

  第十八条新建、改造市区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及居住小区时,应当执行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推行无障碍建设,对城市中不方便残疾人出行的道路及公共建筑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九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凭盲人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空调车除外)。市内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条残疾人乘火车随车托运残疾车辆按《铁路客运价规则》可按25公斤计费重量优惠核收行李运价;残疾人出差、旅游凭《残疾人证》可优先购买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

  第二十一条普通盲人读物邮件按水陆路寄递,邮政局免费邮寄。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盲人节”、“肢残人日”游览市区公园时,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园。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看电影,参加文化体育运动,可优先购票。在“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盲人节”、“肢残人日”,残疾人到市区各影剧院持《残疾人证》购票时,价格减半(特殊签约影片除外),凭票凭证入场。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厕免费为残疾人开放。

  第二十五条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