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氏/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4:55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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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氏

杨涛


据《今晚报》近日报道,樊小军从中学起就不再使用“樊小军”这个本名了,而改叫“龙图”并使用了几十年。但当他到变更登记机关要求依法将自己的名字正式变更为“龙图”时,却没有得到变更登记机关的批准。樊小军认为变更登记机关“不予变更”是不作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樊小军变更姓名的请求,变更登记机关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樊小军亦有此权利,但樊小军选择的“龙”姓,既不是其父亲的姓,也不是其母亲的姓,按照《婚姻法》,并参照惯例及传统做法,当事人樊小军是不能作出这样的变更的。也就是说,樊小军没有改称“第三姓”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以说,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任何成年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姓名。这种权利不仅是变更名,也包括姓,既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当然也可不随父、母姓,而改称其他“第三姓”。
然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一条款是否就意味着公民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而不能改称其他“第三姓”呢?这涉及法理的运用和对《婚姻法》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的理解。从法理上讲,公民的权利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禁止公民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那么公民显然具有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从《婚姻法》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理解来看,法律之所以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那是要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并非要限制子女改称其他“第三姓”的权利。因而,从上述分析,《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和《民法通则》抵触,公民改称“第三姓”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变更登记机关之所以会作出公民不能改称“第三姓”的理解,恐怕与深受我们国家长期以来的家族、家庭文化的影响有直接的联系。在我国,对待父母子女关系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家本位”、“亲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视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财产,无独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视。因此,子女如果改名可能为父母和社会所接受,但是如果要改变与其亲缘、血缘关系有关联的姓,则为人们所诟。然而,在今天的中国的法律,“子女本位”已经成为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原则,子女也不再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这种只能改名不能改姓的观念就应当为我们所抛弃。如果公民执意要改变与与其亲缘、血缘关系有关联的姓,法律上没有禁止,就至多只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因而国家机关不能横加干涉。
当然,公民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时却不是没有限制,国家机关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及公序良俗对公民的姓名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如恶意改称为他人的姓名,为逃避刑事制裁或民事义务而改变姓名,经常涉繁地改变姓名等等。这些情况下国家机关要加强管理,而不是像本案中樊小军这种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情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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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摩洛哥王国政府在拉巴特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包括:
  一个设有田径跑道和足球场的体育场,规模为六万人座。
  一个体育馆,规模为八千人座。
  建设顺序是先建场,后建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项目建设期间,即自双方同意本项目的设计方案之日起的五年内,向摩洛哥王国政府提供一项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专项贷款。
  贷款金额将在双方同意的设计方案基础上加以确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直至本项目建成,此项贷款将以人民币记账。

  第三条 上述贷款的一部分将用于中国政府为实施本项目所提供的成套设备和摩洛哥王国不能解决的材料。
  上述贷款的另一部分将由中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当地费用和由中国政府提供的技术援助的有关费用。有关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综合体育设施工程结束后,向摩洛哥提供以人民币记账的贷款总金额以何种货币记账,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折算时根据本协定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摩洛哥王国政府自上述项目竣工之日后的第六年开始,在十年内分期分批以两国政府同意的摩洛哥商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的十分之一。
  偿还的具体日期,双方另行换文规定。该换文即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五条 中国政府提供的上述设备、材料和一般商品,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摩洛哥政府偿还的商品,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所定项目的具体事宜,如: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规模、技术标准、双方分工和费用结算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将商定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中国人民币(元)和摩洛哥地拉姆之间的汇价每天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根据人民币(元)和地拉姆同双方同意的其他第三国货币的兑换关系套算出来。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乔 冠 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
   (签字)              (签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 证监发字[1996]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

健康发展,现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年终审计和总经

理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交易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会计年度未的财务状况和该会计年度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交易所应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或期货部、交易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送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证券交易所还应将年度财务

报告在所在地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3.交易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报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知中国证监会。

  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或说明被解聘的原因。

  4.交易所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聘请地方审计局或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经理离任审计。交易所理事会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

报中国证监会认可。

  5.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要派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交易部或期货部有关人员

参加离任审计。

  6.离任审计工作应在交易所总经理离任后两个月内完成,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

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担任离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在完成审计工作之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理

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请各交易所按此通知的规定,做好年度审计和总经理离任审计工作。